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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二審會持續多久?

對於二審上訴的時間長短沒有規定。法律只規定了二審法院受理後的期限,民事案件是三個月。但對於壹審法院多長時間將案件移送二審法院,確實沒有明確的規定。

第壹,二審立案後多久開庭?

二審上訴後,不確定審判會持續多久。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根據工作安排確定,並提前告知當事人。

但對於因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的民事案件,法院有壹個壹般的審限,即壹般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法院將在審理時限內宣布開庭並結案。

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不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自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二審程序的審判方式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壹)全面審理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 *同壹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壹並審查處理。

(2)二審處理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9條至第191條的規定,第二審法院對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理後,應當根據第壹項所列情形分別處理:

1.原判決認定事實正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二審法院應當撤銷原判決,重新判決,並在判決書中明確改判的依據和理由。

3.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壹審法院重審。

4.發現第壹審法院有下列違法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1)違反《公審法》的規定。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的。

(4)司法組織的組成不合法。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第三,二審法院的範圍

二審法院審理上訴的範圍反映了二審法院的職能。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範圍進行。當事人未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侵害了公眾或他人的利益。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求變更或者補充壹審判決內容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審查。

可見,在我國,壹審法院的審理範圍是當事人的上訴請求。換句話說,我國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屬於案件的繼續,即二審要解決的是壹審已經審理但仍有爭議的問題。

二審法院審理了與上訴請求相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從功能上看,我國二審法院進行的審判既是事實審判,也是法律審判。但對事實和法律問題的審理是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的,即只審理與上訴請求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上訴人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全部判決的,二審法院應當對壹審判決認定的全部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上訴人僅請求變更或者撤銷部分判決的,二審法院只能對上訴請求的部分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上訴請求的相關事實和適用法律不僅包括上訴人提出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還包括上訴人沒有提出的與上訴請求有關的其他事實和法律問題。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七十四條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提交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壹百七十五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壹百七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本院審理上訴案件,也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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