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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案件中如何認定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

在我國,由於對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管理和限制,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往往需要委托有此權的外貿企業代為辦理出口手續。作為外貿企業,除了為生產企業從事出口代理業務外,還可以自行采購貨物,並將貨物出口用於出口,通常稱為外貿企業自營出口。可以說,代理出口和自營出口是外貿企業最常見的兩種經營方式。而外貿企業和生產企業本身並不清楚貨物出口是外貿企業的代理出口還是自營出口,甚至存在完全相反的錯誤觀念,導致雙方企業民事糾紛出現意想不到的結果,當事人要麽損失慘重,要麽僥幸勝訴。那麽,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何區分和認定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是出口代理還是自營出口的關系,筆者根據近年來代理的幾個相關案例,總結了區分兩種出口方式的幾點,供讀者參考。在詳細區分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區別之前,筆者需要重申,本文的主要目的是討論民事訴訟案件中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區分與認定。這種分析的結果往往與行政機關憑相關文件認定的出口方式不同。因為,根據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行政程序,行政部門通常根據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必備單證的出口商壹欄中所列的企業名稱來確定誰是出口商,而在民事訴訟糾紛中,需要對國內廠商與外貿企業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全方位的分析,從而最終確定外貿企業的行為本質上是代理出口還是自營出口。確定兩者的法律關系,主要參考幾個區別:合同名稱的區別和合同關系的區別。在自營出口中,外貿企業需要與生產企業簽訂購銷合同,達到采購商品的目的,然後外貿企業再與外商簽訂出口銷售合同,出口商品。在這個過程中,外貿企業分別扮演買方和賣方的角色,包括兩種買賣關系。在出口代理中,外貿企業作為生產企業的代理,不具有獨立買方或賣方的地位。外貿企業與生產企業簽訂出口代理協議,生產企業與外商簽訂出口銷售合同。在這種出口中,只有壹種買賣關系。合同權利義務內容的差異由於外貿企業在自營出口活動中既是買方又是賣方,需要履行買方包括向生產企業收貨和付款的權利義務,賣方包括向外商交貨和付款的權利義務;在代理出口中,外貿企業既不是買方也不是賣方。他們的主要義務是幫助生產企業辦理所有出口手續,取得出口單證,交給生產企業辦理退稅。他們的主要權利是向生產企業收取代理費。現在的結匯單的區別在自營出口,因為外貿企業是從生產企業進貨再銷售。因此,根據法律規定,貨物銷售應繳納增值稅,生產企業會向外貿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結算貨款。在代理出口中,由於外貿企業不是產品的實際購買方,只是提供出口代理服務並收取代理費,應由外貿企業向生產企業開具代理費發票進行結算。享受出口退稅權益的區別國家允許對出口企業給予壹定比例的退稅,以鼓勵部分貨物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收入是區分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重要特征。外貿企業自身出口時,作為貨物買賣雙方,直接享有基於貨物出口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代理中,外貿企業只負責收回相關單證,退還給生產企業,由生產企業辦理退稅手續,享有退稅權益。成本費用的區別在於,在自營出口中,外貿企業在支付貨款準備出口時,應承擔出口報關費、貨代公司費、運費、保險費以及貨物出口中需要支付和支付的壹切費用。在代理出口中,這些費用由生產企業自己承擔,外貿企業沒有義務分擔。即使出現臨時預付款的問題,他們也可以要求生產企業返還。利潤來源的差異外貿企業通過自營出口追求的利潤是購銷差價,即以較低的價格從生產企業購買商品,然後以較高的價格賣給外商,從而達到低買高賣賺取差價的目的。在這種出口情況下,國內銷售和出口合同會有兩種不同的商品價格;如果外貿企業從事出口代理業務,其唯壹的利潤來源就是出口代理費。在買賣關系中,生產企業出售給外商的商品只有壹個價格。按照目前國內0.5%-3%的代理費率,自營出口的利潤相對高於代理出口。合同風險承擔的差異,意味著高收益和高風險。外貿企業通過自營出口獲得比代理出口更高的收益,當然承擔的風險也相應增加。外貿企業需要面對的風險包括國外質量索賠和無法收回外匯。在代理出口中,貨物質量、能否安全交貨、外商能否及時付匯都是由生產企業自己承擔的,這些風險是否發生及其嚴重程度並不影響外貿企業向生產企業主張支付代理費的權利。此外,在國際貿易中,經常會因匯兌差額而產生損益,這些損益的風險在自營出口中由外貿企業自己承擔,在代理出口中由生產企業承擔。以上是區分外貿企業自營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幾個關鍵方面。雖然任何案件都有自己的個性和復雜性,但不可能壹概而論。遇到具體案例,要具體分析。但只要能抓住以上幾點,就化繁為簡,透過現象抓住法律關系的本質,從而正確認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達到維護公平交易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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