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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現場執法活動必須有執法記錄儀記錄?

1年7月起,公安部制定發布《公安機關現場執法錄音錄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實施。

該規定明確了各級公安機關應當認真落實相關要求,配齊相關儀器設備,加強現場執法視聽資料的使用和管理,規定公安機關接受群眾報警、現場詢問檢查等六項現場執法活動,應當進行現場執法錄音錄像。

六種現場執法活動必須錄音錄像。

《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對六種現場執法活動進行現場執法錄像和錄音:

壹是接到群眾報警或110指令後,報警處理;

二是現場質證和勘驗;

三是對日常工作中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違法犯罪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進行現場處置和當場處罰;

四是辦理行政、刑事案件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拘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領域的行政執法,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產停業等;

六是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各地公安機關和各警種可根據本地區、本警種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執法錄像、錄音的其他情形。

執法過程的記錄應始終不間斷。

該規定明確了使用執法記錄儀的起止時間:公安機關實施現場執法錄像、錄音時,應當不間斷地記錄執法全過程,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起至執法活動結束時止;從現場帶回犯罪嫌疑人的,應當記錄在案,直至將犯罪嫌疑人帶入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停止辦案。

重點記錄5個方面。

《規定》要求,現場執法錄音錄像應當重點關註五個方面:

1執法現場環境;

2.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證人等現場人員的體貌特征、言行舉止;

3 .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能夠證明違法犯罪行為的證據;

4.執法人員現場簽發、送達法律文書以及對相關人員和財產采取的措施;

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4種音像資料永久保存。

根據這壹規定,現場執法視聽資料的保存期原則上應不少於6個月。記錄以下四類情形的現場執法視聽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在行政、刑事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當事人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有妨礙執法、妨礙公務行為的;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其他重要、疑難、復雜的警情。

這三種情況要追究相關責任。

但有“應當當場記錄的執法活動未記錄,影響案件辦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響”、“拼接、刪除、損毀、丟失現場執法視聽資料”、“擅自提供或者公開發布現場執法視聽資料”等三種情形之壹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為什麽全程記錄很重要?

壹個是接受監督證據固定,壹個是警察證明自己的清白,保護自己。很多公共事件發生後,試圖還原事件真相,已經成為公眾最基本的需求。

全程錄音錄像會成為壹個無時不在的監督,壹雙24小時不合眼的眼睛,這對執法者本身來說不言而喻。

如何落實全程錄音錄像的要求

如何落實《條例》的要求,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治安管理學院副院長魏永忠教授認為,應協調以下幾項:

壹是要不折不扣地執行《條例》,這是剛性要求;

第二,加強對現場執法音像的監督檢查,不能只是配備,需要指導、監督、檢查是否有效使用;

第三,壹旦出現不按要求辦事的情況,要加強監管和責任監督,這對其他執法人員也會起到警示作用。

第四,提高執法記錄儀的技術素質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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