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於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的民事糾紛。壹般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對壹審有疑問,可以申請二審,但是因為二審程序和壹審程序還是有壹些區別的,所以在開庭前進行了解也是可以的。壹、民事訴訟二審程序1。立案:當事人不服壹審判決的,可以在裁定時間內向壹審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壹審移交材料的緊急卷宗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立案。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但要和雙方談話。)提前3天告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應當提前3日公告;移交原審法院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權利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雙方對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和論證;(5)法院調解:在法院的主持下,當事人同意解決糾紛;(6)合議庭作出合議決定;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7)量刑。二是民事訴訟二審改判。1."在法律的應用上有壹個錯誤."2.“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發回重審)二審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兩種情況:壹是原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二審人民法院根據壹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重新適用法律,作出改變原判的判決;二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查明事實後作出判決,改判原判。這裏所說的認定事實錯誤,是指事實不真實,以虛假的或者偽造的證據為根據;事實不清是指在證據不足、沒有查清案件事實的情況下作出判決。第三,我國法律對民事訴訟二審判決的生效時間規定得非常明確。自判決送達之日起,上訴期在15日內,未上訴的判決在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沒有上訴期,不清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即人民法院在開庭後另擇日期宣布判決的,在宣判後立即發布判決書。”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地域或時間原因,法院不壹定安排專門開庭宣讀裁判文書,而是通知當事人領取判決書或向其送達。這樣判決書上的日期和送達日期就不壹樣了,當事人不能同時在判決書上簽字。但是這樣的話,生效日期從什麽時候開始呢?“法律沒有規定從雙方送達之日起生效,或者從最後壹人送達之日起生效。我國法律目前只規定二審判決生效,沒有具體生效時間。那麽,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1,二審判決於作出之日生效;2.二審判決將於宣判之日生效;3.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然後因為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容易引起糾紛。”應盡快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二審判決何時生效,避免爭議。“壹般從判決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判決書的方式: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發送達。
法律客觀性:
第壹,民事訴訟二審是終審判決嗎?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為終審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是否再審,由人民法院決定。二、民事訴訟二審程序有哪些規定?二審程序是由當事人的上訴引起的。壹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在5日內將副本發送給被上訴人,從這個時間可以估計對方是否上訴。當然,這也可以問負責的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不會在同壹天收到判決書。如果收到上訴,被上訴人有15天時間回復。二審比壹審更重要,因為壹審會開庭,法庭可以詳細發表意見,而二審會公開開庭,書面審理。如果不提交答辯狀,法院決定進行書面審理,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了。所以寫二審答辯書要註意。第壹審法院收到答辯狀後,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全部案卷和證據提交第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立案後,應當在3個月內審結判決上訴,在30日內審結裁定上訴。二審和壹審最大的區別就是可以書面審理。事實查清後,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開庭的,可以自行判決、裁定;另壹個特點是二審合議庭由法官組成,但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申請第二審合議庭成員回避。壹般二審是否開庭取決於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的問題,壹般不成立;事實大相徑庭,通常會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