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判決結果更為重要,需要及時送達當事人。此外,還有民事起訴狀、法院傳票和執行通知書,也需要送達當事人。1.民事訴訟法中的送達方式是指人民法院進行送達所采用的方式。《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了送達方式,具體送達方式如下: (壹)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的送達人員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直接交付受送達人或者其成年家屬、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送達時,可以交給他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簽收(離婚訴訟中,送達壹方時,在受送達人不在的情況下,不能交給既是壹方成年家屬又是另壹方的人領取);受送達人指定收貨人的,可以交給收貨人簽收。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接收文書的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時送達受送達人和訴訟代理人。向上述受送達人以外的人送達的,視為直接送達。(二)留置送達留置送達,是指將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送達被送達人或者有資格受送達人時,被送達人或者有資格受送達人拒絕簽收,受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地址的送達方式。留置送達的適用條件是受送達人或者有資格接受送達的人拒絕簽收送達的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留置送達過程中,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人民法院送達人員應當向見證人說明情況,並將受送達人拒收的理由和送達日期記在送達回證上,由送達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證人不願意在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的,送達人應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將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產生送達的法律後果。(3)委托送達是指被告法院直接送達確有困難,委托其他法院將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委托送達應當是人民法院難以直接送達的;委托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不能委托其他機構或組織。程序上,委托法院應當出具委托書,並附上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和送達回證。受委托法院將有關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視為受委托法院已經送達,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四)郵寄送達,是指被訴人民法院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將訴訟文書或者法律文書通過郵局掛號郵寄送達受送達人的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執。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符,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五)轉交送達,是指被訴人民法院根據受送達人的相關信息,將有關機關、單位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送達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適用轉送送達的情形有三種:壹是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送;二是被送達人被收監,通過其所在監獄或勞改單位轉送;第三,受送達人已經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移交。負責移送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法律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註明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六)公告送達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上述方式送達的情況下,由上訴法院宣布應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經過壹定時間後公告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事實上,公告送達是壹種推定送達,即受送達人在公告後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根據法律規定視為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自公告發出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送達通知時,應當在案卷中記載送達理由和送達過程。第二,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1.處分權主義基於私法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自己在私法上的權利。因此,在私法上發生權利之爭時,當事人是否起訴,在什麽範圍內向誰起訴,在什麽情況下終結訴訟,原則上也應由當事人主導,而不是法院的公權力可以代為主張。因此,除了解決糾紛的方式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外,審判對象即訴訟標的的範圍和內容也是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以尊重其程序主體權利和程序處分權利。2.“辯論主義”壹詞最早由德國民法學者在1801中使用。用來指與職權主義概念相對應的成為裁判的基本訴訟材料,以供當事人專屬提出,法院應以當事人提出的信息為判斷原則。它主要處理誰提出證據和事實的問題。在辯論原則下,當事人在審判程序中必須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法庭處於被動狀態。當事人必須有訴訟材料可以考慮,但不能主動調查。其主要適用對象通常與公益性質或事件有關。此時,法院對證據的出示和調查會有更大的控制權限,但仍需兼顧當事人的程序保障。第三,民事訴訟法的目的是什麽?1.權利保護理論。2.爭議解決理論。3.放棄訴訟目的理論。4、法律尋求並信任真理。
法律客觀性:
壹、什麽是民事訴訟法中的電子送達?包括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受送達人發送訴訟文書的行為。民事訴訟法所稱的電子送達,僅指人民法院利用信息技術將訴訟文書發送至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專用郵箱的方式。第二,電子送達的法律依據是什麽?65438+2003+1年10月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從法律上確認了電子送達的法律地位。《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其他能夠確認收到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三、電子交付的法律效力電子交付如何與傳統交付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郵件壹旦發送成功,訴訟文書即視為送達,具有法律效力。郵件到達時間就是送達時間,系統會自動生成送達回執,返回給案件管理系統。註:1。法院在發送郵件的同時,將相關短信發送到受送達人的手機號碼。訴訟期間,手機號碼停用或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法院,否則無法送達或無法及時送達,後果自負。2.根據法律,電子送達必須得到收件人的同意,但在實踐中,電子送達的原則優先。受送達人為非自然人或者律師代理人的,應當采用電子送達方式。受送達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有正當理由不同意,也可以采用傳統的送達方式。“正當理由”的門檻主要是為了防止不誠實的當事人濫用訴訟權利拖延訴訟,比如提交上訴狀提交減少延期上訴費用的申請,然後玩失蹤。3.代理人的電子郵件地址應為電子送達的優先地址,當事人自己的地址應填寫為備選地址。當事人可以隨時申請變更代理人的電子郵箱,也可以要求法院同時向兩個電子郵箱發送訴訟文書,與代理人壹起及時了解案件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