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不斷增強,提起訴訟現已成為權利救濟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途徑。希望對大家有幫助。1.民事訴訟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1.保障訴權將立案審查制改為立案登記制,規範撤訴行為,是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於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要求,依法保障訴權,建立立案登記制。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訴狀,符合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材料,並出具註明接收日期的書面證明。必要時需要補充相關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在完成相關材料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還依法保護和規範了當事人在壹審、二審、再審階段的撤訴申請,增加了反訴的要件,明確規定了因重復起訴不予受理的判斷標準,對當事人在訴訟中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作出了詳細規定。”杜萬華說道。2.法院紀律未經允許現場傳播庭審信息,法院可以強制刪除。近年來,隨著現代技術和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個別訴訟當事人未經許可,通過郵件、博客、微博、微信等方式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拍照和報道的現象;出現了個別訴訟當事人和旁聽人員攻擊、哄騙法庭,當庭公然毆打對方當事人,侮辱法官的現象,引起了社會公眾的關註。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未經許可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照相的,或者未經許可利用移動通信手段對審判活動進行現場直播的,人民法院可以暫扣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照相、傳播的設備,責令其刪除相關內容;拒不刪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強行刪除。審判公開是實現審判公正的重要保證。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嚴格執行了開庭審理的規定,限制了二審、再審程序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進壹步規範了裁判文書的制作,規定了申請查閱裁判文書的範圍和方式。”作為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配套成果,我們正在制定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全面梳理和規範民事訴訟涉及的法律文書,制定操作性規則,切實提高裁判文書制作水平和質量。"最高法修改後民事訴訟法實施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友海說。3.電子證據很清楚。短信、微博、網絡聊天記錄等證據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要求,嚴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審查、使用證據,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確保審判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障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對此,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增加了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規定,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對逾期證明的處罰及其後果分層次、分情況作出規定;增加關於法官組織質證、認證的規定,引導和規範法官組織質證、認證活動;增加法官審查判斷證據原則的規定,要求法官公開其審查判斷證據的理由和結果。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絡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者存儲的信息。也可以作為民事案件的證據。4.誠信原則被列入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的“黑名單”。“近年來,虛假陳述、偽證、虛假調解、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逃避執行等現象時有發生,必須嚴懲。”杜萬華說,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在總則部分增加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在分則部分增加了禁止虛假訴訟、規避執行的規定,並修改提高了妨害民事訴訟的罰款上限,加大了制裁力度。為促進訴訟誠信,《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的壹方當事人拒絕在擔保書上簽名的,其主張的事實缺乏其他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證人拒絕在保證書上簽字的,不得作證,並承擔相關費用。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並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信息告知其所在單位、征信機構等有關機構。5、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要求有公共利益損害的初步證據。2012,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增加了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只有壹個規定。該法第五十五條:“對於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規範公益訴訟的有序進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按照立法原意,結合相關審判實踐,詳細規定了提起公益訴訟的受理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有關機關、組織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索賠要求;有初步證據表明公眾利益受到損害的;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為了明確公益訴訟案件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汙染海洋環境提起的公益訴訟,由汙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防汙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就同壹侵權行為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由其上級人民法院指定。6.小額索賠明確了財產、電信服務合同等小額索賠的壹審和終審。什麽是小額索賠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0%的,執行壹審終審判決。根據這壹規定,我國建立了小額訴訟程序,此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細化。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及其他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人身關系、財產權屬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適合壹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異議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06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438年2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後確定管轄的,不得因當事人提出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而改變管轄,但違反等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和按照第壹審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復查。三、民事訴訟中不執行的情形有哪些?壹是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換句話說,仲裁是基於合同雙方的協議。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就沒有依據,即使仲裁機構作出裁決,人民法院也不予執行。二是決定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仲裁機構應當依照仲裁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當事人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其裁決可以有效。仲裁機構決定的事項超出當事人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機構受理範圍的,屬於越權行為。所以,即使仲裁機構做出了裁決,法院也無法強制執行。第三,仲裁機構和仲裁程序是仲裁工作正常進行的重要保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仲裁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依法回避,或者未依法通知而缺席仲裁的,其作出的裁決不發生效力,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執行。四是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第五,法律適用錯誤。仲裁裁決必須依法作出,法律必須正確適用。第六,仲裁員在仲裁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的行為。仲裁員必須清正廉明,依法裁決。如果仲裁案件存在貪汙賄賂、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為,屬於違法犯罪行為,作出的決定必然是錯誤的,人民法院自然會不予執行。第七,在涉外仲裁中,被申請人未被告知指定的仲裁員或仲裁程序,或因其他非被申請人責任的原因未陳述意見。被申請人未接到指定仲裁員或者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未到庭的,仲裁裁決不能執行。第八,在涉外仲裁中,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上述規定主要是由於仲裁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人民法院不執行案件的裁定。以上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糾紛、銀行卡糾紛、物業、電信及其他服務合同糾紛等九類金錢給付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人身關系、財產權屬糾紛、涉外民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糾紛以及其他不適合壹審終審的糾紛,不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關於申請撤訴的規定,是指在壹審判決宣告前,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這壹規定,原告申請撤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撤訴主體只能是原告。起訴和撤訴的主體是相同的,申請撤訴和起訴只能是同壹當事人,通常是原告。因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獨立請求權,其訴訟地位等同於原告,可以自行撤訴,但其撤訴不影響原被告之間的訴訟照常進行。在反訴的情況下,反訴的原告,即本案的被告,可以撤回反訴。(2)必須有申請撤訴的具體行為,即必須向人民法院明確提出撤訴請求。通常需要提交撤訴申請,申請中有明確的撤訴意向。(3)申請回避必須是原告的自願行為。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原告申請撤訴。(4)申請回避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原告對其訴訟權利的處分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是國家幹預。(五)原告的撤訴申請必須在被訴人民法院宣告前提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後,被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規定,裁定準予撤訴;相反,裁決不允許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