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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如何獲取派出所筆錄

1.如果是民事案件,當事人自己拿不出來。實際操作中,法院壹般直接從公安局拿。

2.如果是刑事案件,執業律師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被告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的授權,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委托手續和律師事務所公函,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調取公司的詢問筆錄。壹般記錄有兩種保存方式,消除時間不同。

1是電腦節省,也就是110是指揮中心的電腦節省,壹般半年後就淘汰了。

2.就是警察手裏的110手寫的警官證。這個時間可以更長。如果110民警沒有當場解決問題,而是將當事人帶到派出所,派出所的報警記錄將永久保存。

壹、如何獲取派出所的筆錄?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律師到派出所領取筆錄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委托書、法律援助公函、律師資格證、身份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二,誰能當後衛?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可以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律師。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2、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監護人”是指對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承擔監督保護責任的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精神病人的配偶等。“親友”的含義比較寬泛,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親友。這裏的親屬不僅指近親,也指遠親。規定“親友”可以作為辯護人,主要是考慮到這些人與委托人有壹定的關系,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信任。

三、不能擔任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

1,正在執行或者正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的人員;

2.依法被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工作人員;

5.人民陪審員;

6.與本案審判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7.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

註:上述第4、5、6、7項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受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可以準許。

8、法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辯護人。

9.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離開法庭後,不得擔任原審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擔任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10.人民法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在法院審理的案件的辯護人,但作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的除外。

因此,根據中國的相關法律,犯罪嫌疑人在第壹次接受訊問時,有權委托律師辦理案件。律師接受委托後可以對案件進行調查。然後律師有權去派出所拿筆錄。有了相關的手續和證件,就可以通過正規流程拿到派出所的筆錄了。

三、現場筆錄和檢查筆錄的區別?

在訴訟過程中,現場筆錄由被告提供給法院,作為被告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都是壹種證據形式。但實際上,兩者是有區別的:

1,兩者的制作主體不同。勘驗筆錄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法庭審判人員制作;現場筆錄只能由行政機關制作。

2.兩者反映的事實是不壹樣的。勘驗筆錄是在行政程序和訴訟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場所進行調查、檢驗、測量、拍照、繪圖後所作的反映客觀情況的記錄,壹般在案件發生後進行;現場筆錄是行政機關對執法現場情況的記錄。壹般是動態事實,反映當時做筆錄時的情況。

3.生產的時間階段是不同的。行政訴訟過程中制作的勘驗筆錄;現場筆錄是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制作的。

4.兩者包含的內容不同。現場筆錄可以包括行政機關訊問違反行政法規的當事人的筆錄,勘驗筆錄不包括訊問當事人的筆錄。當事人對勘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舉證期限內申請重新勘驗,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五條* *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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