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期限方能生效。超過期限的,喪失申請執行權。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雙方或壹方為個人的,為1年;雙方均為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為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算起,從法律文書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1天算起(第169條),我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有非常明確的法律規定,即刑法中的條文規定立案,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實際上意味著,當當事人面對生效的法律文書時,必須履行。
民事訴訟的內容
(1)原告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7],18周歲以上的公民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法定監護人應當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提起訴訟。
(二)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訴訟的消費者必須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
(三)有明確的被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73條規定,消費者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將銷售者或者服務者作為被告。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以銷售者或者生產者為被告。法律賦予消費者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權利,消費者選擇最方便自己起訴、最有能力履行判決、最容易找到的對象作為被告。
(四)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即具體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的事實,對自己造成的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五)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它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壹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有侵權,應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3.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的訴訟權利,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向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4.《民事訴訟法》第970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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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月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經常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經常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150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訴訟:
(-)壹方死亡,需要等待粉絲表明是否參與訴訟;
(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尚未確定權利承受人的;
(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第151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應當終結: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無人繼承的;
(三)婚姻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