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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有爭議的事實和起訴理由

陳述與訴訟請求相關的客觀事實以及原告可以因為這些事實而向法院尋求救濟的合理理由。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起訴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交副本。起訴狀應當記載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投訴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基本信息,公民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和聯系方式,法人應當寫明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姓名、職務和地址,律師應當寫明所在律師事務所;

2.有具體明確的主張;

3.有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

5.雙方簽字蓋章及簽字日期。

二、起訴狀須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和職務、地址(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電話。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電話和郵政編碼。

2、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及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工作單位、住址。(四)必須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打印或書寫,並根據被告人數,復印壹份,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尾部必須加蓋公章。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證據應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證據材料用復寫紙、純藍墨水或者圓珠筆書寫的,在提供原件時應當附復印件。

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詳細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無誤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此外,應提供與被告人數相同的份數。

第三,起訴程序

1.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民事案件,但是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將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

2.庭審大致可以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鑒定、宣判等幾個階段。如果申請退出,需要說明理由。如果妳不申請或妳的申請被拒絕,審判將繼續進行。

3.在法庭調查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按順序對各自的請求和主張進行質證。質證是指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及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及其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反駁。

4.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或法官會組織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圍繞整個案件的事實和法律責任發表意見。

5.在評議和量刑階段,合議庭或法官會對庭審進行總結,對雙方發表的意見進行評議,表明是否支持,並闡明理由。

6.如果妳是原告,經法院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駁回起訴;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7.作為壹方當事人,可以在宣判前的任何訴訟階段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和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不同意調解或者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繼續審理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三條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壹百二十四條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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