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通過自己的行為參與民事法律關系、取得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和承擔民事責任的資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意思表示獨立進行民事行為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劃分
根據我國自然人的具體情況,根據年齡階段的不同和原因是否正常,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三種。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自己獨立的意思表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壹般情況下,自然人成年後,不僅能夠自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且能夠理性判斷和理解法律規範和社會生活規則,估計實施某種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及其對自己的影響。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過意思表示獨立進行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受到壹定程度的限制。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能夠獨立實施純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3.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備實施具有自己獨立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能力。《民法》第20條承認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第21條確認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和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第20條和第21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認定
認定自然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自然人必須是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根據我國民事司法實踐,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斷當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或者參照醫院的診斷鑒定予以確認。不具備診斷鑒定條件的,也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當事人精神狀態確定,前提是利害關系人無異議。
2.必須由其利害關系方或相關組織實施。利益相關者包括近親屬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這裏所說的近親屬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近親屬。
將自然人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意在保護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未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壹旦壹方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提出該當事人是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請求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被訴人民法院按照特別程序審理,原訴訟中止。 當事人的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提出該當事人不能辨認或者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自然人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民事行為能力只是暫時中止或者限制。因此,當他的智力障礙被解除,具有辨認事物能力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0條的規定,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申請,人民法院確認該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已經消除的,應當作出新的判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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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能力的區別
首先,民事權利能力是每個自然人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每個自然人都具備的。第二,公民權利能力通常始於出生,止於死亡。民事行為能力通常是建立在達到壹定年齡標準,精神狀態正常的基礎上。雖然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但它們有著密切的聯系。自然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區分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與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區別
1.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同時產生和終止。當法人具備相應的設立條件,並通過設立程序取得法人資格時,就開始享有法律行為能力,同時開始具有行為能力。法人終止時,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終止。但是,自然人從出生起就享有權利能力,但行為能力只有達到壹定年齡,具有健康的智力狀況,才能完全具備。自然人的權利能力直到死亡才終止,但在此之前可能因精神障礙而暫時中止行為能力。
2.自然人的能力通常是自己實現的,而法人的能力則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通常由法人的機關或法人的機關委托的代理人來實現。法人機關的行為應當視為法人的行為。法人機關也可以委托其他法人、自然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作為法人的代理人,以法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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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
自然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終止,是指其民事行為能力的消滅。自然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必須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基礎。自然人喪失權利能力的,其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因此,由於自然人的身體死亡,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都消失了。壹個自然人只能認為他的民事行為能力被中止,是因為他因精神疾病而喪失了壹定期限的意思能力。
自然人的訴訟能力
自然人的訴訟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獨立的意誌進行訴訟的能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這部法律只承認無訴訟行為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的區別,沒有將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對應起來,區分了完全訴訟行為能力、限制訴訟行為能力和無訴訟行為能力。考慮到訴訟行為的復雜性和當事人的利益,將完全行為能力人視為訴訟行為能力人,將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視為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是合適的。
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
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人作為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特征是:
1,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其民事權利能力取得和消滅的時間壹致;
2.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範圍與民事權利能力相壹致;
3.法人的意誌取決於團體的意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的規定
第十八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16周歲以上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有益的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條未滿八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壹條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作為他的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第二十二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認可、追認。但是,純粹有益或適合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獨立實施。
第二十三條法定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第二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認定和恢復成年人不能辨認或者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認定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其精神、心理健康恢復情況,認定該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人依次擔任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與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有意擔任監護人的,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並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監護關系終止:
(壹)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的;
(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需監護的,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五十七條法人的定義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九條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起點和終點。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壹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收益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其他民事法律行為,應當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生效。
第壹百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委托代理終止:
(壹)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委托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放棄委托;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壹百七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定代理終止:
(壹)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壹百九十條法定代理人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從法定代理人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壹百九十四條訴訟時效的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1)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喪失代理權的;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第六百六十四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九百三十四條委托人死亡或者終止,受托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委托合同終止。但是,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第九百三十六條因受托人死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解散而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受托人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人應當在委托人做好善後工作前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七十七條合夥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終止的,合夥合同終止。但是,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或者因合夥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
第壹百零六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組織、器官和遺體。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誘導其捐贈。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照前款規定同意捐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立遺囑。
第壹千零九十五條監護人收養未成年人的特別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能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收養。
第1140條關於立遺囑人資格的限制性規定規定,下列人員不能立遺囑: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第1143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第壹百六十九條教唆侵權、幫助教唆侵權或者幫助他人侵權的,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壹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財產造成他人損害的,以自己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補償。
第壹百八十九條監護人將監護委托給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受托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壹千壹百九十條喪失意識和侵權責任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無意識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應當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進行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品暫時喪失意識或者失去對自己行為的控制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壹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條教育機構的過錯責任限制了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的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壹千二百零壹條教育機構內第三人侵權的責任分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外學習、生活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主張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