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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的誕生

安全生產法是指國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妳知道它是怎麽誕生的嗎?我來給妳介紹壹下。我希望妳喜歡它。

中國安全生產法的產生和發展

我國安全生產立法起步較晚,建國後才逐步走上正軌。新中國成立50年來,中國安全生產立法發展迅速,取得了巨大成就。縱觀50多年的發展歷程,安全生產立法與國家的政治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經歷了壹個曲折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建設初期(1949 ~ 1957)

建國初期,為改變舊中國工人生命健康得不到保障的狀況,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同壹綱領》明確規定,“保護青年工人和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改善工礦企業的安全衛生設備”。第壹部憲法1954對改善勞動條件、建立工時和休假制度也有明確規定。據不完全統計,僅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中央工業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頒布的安全生產法規就有119種。1956年5月,國務院正式頒布《工廠安全衛生條例》、《建築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職工傷亡事故報告條例》,後被稱為“三大法規”。建國初期頒布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我國的安全生產和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

2.調整期(1958 ~ 1965)

1958下半年,大躍進時期由於決策失誤,無視科學規律,不計後果地冒險,只註重生產,忽視安全,安全設施大幅度減少,從而導致了建國以來的第壹次傷亡事故高峰。1961實施“調整”政策,安全生產立法步入正軌。在此期間,中國先後頒布了《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關於加強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若幹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等壹系列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進壹步加強了安全生產立法。安全生產檢查由壹般性檢查發展到專業性、季節性檢查,促進了安全生產工作經常化、制度化,機械防護、防塵防毒、鍋爐安全、防暑降溫、女工保護等立法工作有了明顯發展。

3.期間(1966 ~ 1976)

經過三年的調整,剛剛有所好轉的局面被十年動亂的開始所破壞。期間,安全生產工作被批判為生存哲學,安全生產立法停滯不前,工業生產秩序混亂,勞動紀律松懈,安全生產工作倒退,傷亡事故急劇上升,形成了建國以來的第二次事故高峰,是安全生產立法遭到破壞和倒退的階段。

4.恢復發展時期

(1978 ~ 1990)1978二月召開的中國生產者黨十壹屆三中全會確立了改革開放的方針。隨著思想整頓和生產秩序的逐步恢復,安全生產立法開始了新的歷史發展時期。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先後下發了中央76號文件和國務院[79]100號文件,即《中央關於認真做好勞動保護工作的通知》和《國家勞動總局、衛生部批轉國務院關於加強廠礦防塵防毒工作的報告》,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和廠礦加強勞動。1979年4月,國務院重申要認真執行《工廠安全衛生條例》、《建築安裝工程技術規程》、《職工傷亡報告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安全工作的若幹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於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頒布,3月4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1997年修訂的《刑法》(新刑法)對生產安全犯罪作出了更加具體的規定。1982年2月,國務院頒布了《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監察條例》、《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條例》等行政法規,要求加強礦山、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生產。1984年7月,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進壹步強調了生產性建設項目“三同時”的規定。對企事業單位治理塵毒危害、改善勞動條件的支出渠道,禁止企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轉嫁塵毒危害,加強對防塵防毒工作的監督、檢查和領導,都作了明確規定。1987 1月,衛生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病人治療辦法的規定》,規範了職業病管理,將99種職業病列為法定職業病。這壹時期,地方立法也有很大發展。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或人民政府頒布了地方勞動保護法律或法規。

5、逐步完善期

(1991年後)進入八五時期,隨著改革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國安全生產法制建設也加快了進程。1991 3月,國務院發布《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75號令),嚴格規範了各類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勞動法》,它的頒布實施標誌著中國勞動保護法制建設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時期。勞動法旨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僅規定了勞動者享有的權利,還規定了用人單位的義務和保護勞動者的相應措施,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加強對事故多發行業的管理方面,國家還先後制定了《礦山安全法》、《煤炭法》、《鄉鎮企業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對促進我國安全生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了壹批安全生產和勞動安全衛生標準。

這些從技術條件或管理業務方面提出的具體量化標準,是處理與安全生產有關的專業技術問題的技術規範。

進入21世紀後,我國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在體系內容和立法質量上比過去有了很大提高,在後來通過的憲法和勞動法中對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2002年6月29日,全國人大通過了《安全生產法》。這部安全生產基本法的通過和實施,標誌著中國安全生產立法進入了壹個新的發展時期。與以前的規定相比,其適用範圍有所擴大和延伸。比如,調整對象定義為生產經營單位,不再局限於企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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