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應用,實現安全信息的享有,推進安全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控制風險,預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管理局、中國民用航空安全監督運行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民用航空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的外國航空承運人(以下簡稱外航)和個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監管信息和綜合安全信息。(壹)事件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機場活動區域內發生的航空器傷害、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簡稱事故征候)和民用航空器壹般事件(以下簡稱壹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監管信息是指地區管理局職能部門和監察局組織實施的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信息;(三)綜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和運行信息,包括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機構及其人員信息、飛行質量監控信息、安全隱患信息和飛行記錄儀信息等。第四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遵循統壹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統壹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建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用於收集、分析和發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區管理局、監管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監督管理。第五條企事業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制定包括自願報告在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建立具有收集、分析和發布功能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機制。企事業單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程序應報當地監管局備案。第六條民航局支持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制度建設,鼓勵個人積極報告航空系統安全缺陷和隱患。第七條民航局支持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應用的技術研究,對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局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收集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安全形勢和趨勢,實現信息化安全管理。民航安全信息量不是判斷壹個單位安全狀況的唯壹標準。第九條地區管理局應當根據本規定,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辦法,並報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批準。第十條事件涉及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件信息,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遲報。
第二章人員和設備管理
第十壹條局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指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負責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壹)參加民航局組織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培訓並考核合格;(二)每兩年參加壹次民航局組織的安全管理人員再培訓並考核合格。第十二條局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工作設備,並保持設備正常運行。設備包括但不限於便攜式計算機、網絡通信設備、可移動存儲介質、傳真機和錄音機。
第三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
第十三條突發事件信息收集分為突發事件報告和非突發事件報告,並實行分類管理。事件樣本包括緊急報告和非緊急報告,事件樣本由民航局另行制定。第十四條在我國境內發生的事件,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 (壹)突發事件發生後,有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當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空管單位應當向當地監管局報告);監察局收到報告事件的信息後,應立即向地區管理局報告;地區管理局收到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報告;(2)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地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後12小時內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向所在地監管局報告,並抄送所在地地區監管局、所在地監管局和地區管理局;(3)非緊急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外航除外)應當參照事件樣本,在事件發生後48小時內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向所在地監管局報告,同時抄送所在地監管局和屬地監管局。第十五條發生在中國境外的事件,按照下列規定報告: (壹)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應當立即通過電話向當地監管局報告事件信息;監察局收到報告事件信息後,應立即向地區管理局報告;地區管理局收到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報告;(二)突發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按照規範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向所在地監管局報告,並抄送所在地管理局;(3)非緊急事件發生後,相關單位應當在事件發生後48小時內按照規範如實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向所在地監管局報告,並抄送所在地管理局。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外國航空公司。第十六條報告的事件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壹)對於報告的事件,相關單位在獲得新的信息時,應當及時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配合局方對事件信息進行調查核實。事實簡單、責任明確的,相關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終結事件報告;(二)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監察局應當及時審核事件信息,完成事件的初步定性工作;(3)對初步認定為事故的事件,負責組織調查的單位應提交階段性調查信息,說明事件調查進展情況,並應在事件發生後12個月內上報事件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事件報告;(4)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在事件發生後30天內上報事件最終調查信息,並申請結束事件報告;(5)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上報事件最終調查信息,並申請結束事件報告;(6)當事件初步定性為壹般事件時,相關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後10天內上報事件最終調查信息,負責組織調查的地區管理局應在事件發生後15天內完成最終調查信息的審核,並申請結束事件報告;(七)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初步定性或者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最終調查信息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申請延期報告,並按要求盡快報告事件最終調查信息,申請結束事件報告。第十七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應當通過中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統進行報告。系統不可用時,可以通過傳真等方式舉報。當系統在3天內恢復時,應使用該系統進行補報。第十八條向國務院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報告,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九條當事件被定性為事故或嚴重事故時,中國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向註冊國、運營人所在國、設計國、制造國和國際民航組織通報,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運營人、航空器類型、國籍登記號、飛行過程、機組和旅客信息、人員傷亡和航空器受損情況。(2)事故調查結束後,民航總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應向國際民航組織發送事故調查最終報告副本;(3)事故發生後30天內,民航總局民航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應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初步報告。事故調查結束後,民航總局民航安全信息主管部門應盡快向國際民航組織提交事故數據報告。第二十條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征候、壹般事件和報告事件有關的所有文字、視頻、數據和其他資料。第二十壹條組織事故、事故征候和壹般事件調查的單位,負責審查、整理和保存調查的文件、資料和證據。第二十二條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職能部門應當按照民航局的相關要求上報安全監管信息。第二十三條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地區管理局的相關要求報告綜合安全信息。
第四章主動報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處理
第二十四條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機構建立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並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該系統的運行。第二十五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制度運行的基本原則是自願、保密和非懲罰性。第二十六條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網上舉報和電話等方式向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提交報告。第二十七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收集的報告內容如下: (壹)涉及航空器惡劣運行環境和設備設施缺陷的報告;(二)涉及執行標準和飛行程序困難的事故報告;(三)除事故、事故征候和壹般事件以外的影響航空安全的事件報告。第二十八條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收到的報告,按照以下步驟處理: (壹)收到報告後,確定是否符合中國民用航空安全自願報告系統收集的報告內容,並通知報告人受理;(二)核對舉報內容,酌情聯系舉報人補充信息;(3)刪除報告中涉及的識別信息,編寫分析報告,提出安全建議;(四)酌情向有關單位提供信息,發布預警信息、信息簡報和信息通告。
第五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泄露報告內容。第三十條被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地區管理局或者監管局負責對涉及本轄區的被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進行調查處理;(二)接到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後3日內,應當向舉報人反饋受理情況;(三)所報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經調查構成事故、事故征候或者壹般事件的,負責調查的單位應當在調查結束後3日內,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門填寫《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表》。第三十壹條受理單位應當在對所舉報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調查結束後5日內,將調查結果反饋給被舉報單位和舉報人。
第六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分析和應用
第三十二條各局、企事業單位應當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發布系統,促進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享有和應用。第三十三條民航總局通過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行業總體安全狀況。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通過分析民航安全信息,評估轄區整體安全形勢,明確階段性安全監管重點。第三十四條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分析本單位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評估其安全狀況和趨勢,制定改進措施。第三十五條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發布應當以不影響信息報告積極性為原則,並遵守國家和民航局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民航局負責發布全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負責發布各自管轄範圍內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第三十七條局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開展安全預警和預警,及時發布航空安全文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局方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未按照要求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程序和機制的;(二)違反第十壹條規定,配備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不符合相關條件或者數量不符合工作需要的;(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未配備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員必備的設備,或者配備的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四)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發布制度的。第三十九條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局機關給予警告,或處0 . 5億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報告事件信息的;(二)違反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報道在中國發生的事件的;(三)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報告境外事件的;(四)違反第十六條規定,不按規定上報事件的;(五)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規定方式上報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報告的;(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征候、壹般事件和報告事件有關的文字、視頻、數據等資料的;(七)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未遵守地區管理局制定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辦法》中綜合信息和監控信息的相關要求的;(八)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九)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未按要求定期分析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十)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進行安全預警和預警的。第四十條個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局方處以1,000元罰款: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條,未按規定報告事件信息的;(二)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未妥善保護與事故、事故征候、壹般事件和報告事件有關的文字、視頻、數據等資料的;(三)違反第二十九條規定,未能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的。第四十壹條外航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的,由局方給予警告或者處以654.38+0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涉及的相關定義如下: (壹)本規定所稱事故,按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調查規定》中的定義執行;(二)本規定所稱“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定義和標準執行。嚴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運輸航空的嚴重事故征候;壹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運輸航空壹般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三)本規定所稱壹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運行階段或者在機場活動區域發生航空器損壞、人員傷亡或者其他影響飛行安全的情況,但嚴重程度不構成事故征兆的事件;(四)本規定所稱局,是指民航總局、地區管理局和監管局;(五)本規定所稱企事業單位,是指飛行、維修、空中交通管理、機場、油廠等與航空器運行和保障相關的單位;(六)本規定所稱與事件有關的單位,是指與事件有關並能提供與事件有關的直接信息的航空器經營人(含子公司)和航空運行保障單位;(七)本規定所稱“屬地”是指民航企事業單位註冊地;(八)本規定所稱航空器運行階段、機場活動區域和損害的界定,參照《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的標準;(九)本規定所稱“日”是指“日歷日”。第四十三條《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13修正案公布後,民航局將對其進行評估,如決定采納,將及時修改條款;如有必要保留差異,應及時將差異通知國際民航組織。第四十四條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參照本規定有關外國航空公司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