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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解讀

問:為什麽要制定這壹條例?答: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直接關系到核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為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管,1992年,原國家核安全局、機械電子工業部、能源部聯合發布了《民用核承壓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對提高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性能,保障核設施的建造質量和安全運行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隨著核電建設的快速發展和政府職能的轉變,我國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管遇到了壹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壹是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亟待建立。目前,我國核電建設大多采用國外標準,國內標準體系尚未建立,極大地制約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國產化。二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許可條件和程序不夠明確,不僅影響有效監管,也給相對人申請許可帶來不便。三是部分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無損檢測單位和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和全過程控制不力,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事件時有發生。第四,現行核安全監管措施不能滿足中國核電發展的需要。隨著我國核電發展和核安全監管體制轉型的加快,有必要進壹步明確監管職責,完善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水平。為解決上述問題,落實國務院領導同誌關於“制定我國核電建設法律和標準”的重要指示,適應我國發展第三代核電的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問:民用核安全設備是什麽意思?答:本條例所稱民用核安全設備,是指在民用核設施中用於執行核安全功能的設備,包括核安全機械設備和核安全電氣設備。其中,核安全機械設備包括壓力容器、鋼制安全殼(鋼襯)、儲罐、換熱器、泵、風機和壓縮機、閥門、閘門、管道(包括換熱管)和管件、膨脹節、波紋管、法蘭、堆內構件、控制棒驅動機構、支架、機械貫穿件以及上述設備的鑄鍛件。核安全電氣設備包括傳感器(包括探測器和變送器)、電纜、機櫃(包括機箱和機架)、控制臺屏幕、顯示儀表、應急柴油發電機組、電池(蓄電池)、電機、閥門驅動、電氣貫穿件等。同時,為避免實踐中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具體範圍產生不同理解,條例規定,對民用核安全設備實行目錄管理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問: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標準有哪些規定?答:科學的標準體系是民用核安全設備國產化的技術支撐。目前,我國民用核安全設備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較少,尚未形成完整的體系,難以滿足民用核安全設備國產化的要求。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體系尚不完備的現狀,條例作出如下規定:壹是明確標準的作用和分類。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技術依據,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三個層次。二是明確了標準制定的原則。規定民用核安全設備標準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技術發展和使用要求,結合我國的工業基礎和技術水平,做到安全可靠、技術成熟、經濟適用。三是規範標準的起草和發布程序。規定核安全基本原則和技術要求的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由國務院標準化部門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聯合發布;其他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發布;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制定,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由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應當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四是明確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時的處理方案。尚未制定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采用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批準的標準。問: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證的單位需要具備哪些條件?答:嚴格的市場準入是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的前提和基礎;同時,明確許可條件也是便民原則對行政許可的基本要求。為此,條例規定,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或者無損檢驗許可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二)具有與所從事的活動相關或者類似的工作業績,並在5年以上;(三)有與擬從事的活動相適應並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和無損檢驗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四)有與所從事活動相適應的場所、設施和設備;(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方案。此外,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許可證或者安裝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擬件。問:為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答:加強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以及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的重要職責,也是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的重要保證。針對質量管理和全過程控制不到位的問題,草案作出如下規定:壹是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以及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的責任。規定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應當對其活動全面負責,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和可靠性;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監督和驗收,並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的使用和運行安全全面負責。二是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事前管理。要求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在申請許可時,具有符合核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的質量保證大綱;具體活動開始前,應當根據質量保證大綱編制項目質量保證分大綱,經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同意後,將分大綱及相關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第三,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管理。明確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在分包、無損檢驗、設計驗證、制造或安裝質量檢驗中的義務,以及焊工、焊接操作人員和無損檢驗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的義務。第四,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事中事後管理。規定了民用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對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進行驗收,明確了不允許驗收的情形。第五,建立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單位的年度評價制度,以及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和報告制度。問:為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進口管理,《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答:完善的進口管理制度是促進中國核電發展、確保核設施安全的重要保障。壹方面,中國核電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需要大力引進國外設備和技術;另壹方面,為了確保核設施的安全,有必要加強監管。為此,條例作出如下規定:壹是建立境外單位登記制度。要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設施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的境外單位,應當事先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和核安全監督管理規定;(二)已取得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規定的相應資質;(三)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測技術成熟或者經過驗證;(四)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安全設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二是完善民用核安全設備進口檢驗制度。規定進口民用核安全設備應當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及其下屬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檢驗合格後,由出入境檢驗機構檢驗。三是規定民用核設施運營單位應當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對民用核安全設備制造、裝運前檢驗和安裝的監督要求。第四,建立境外單位相關活動的核安全監督檢查制度。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對境外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境內民用核設施進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進行核安全監督檢查。問: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定應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答: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質量直接關系到核設施的安全。壹旦出現問題,就不是簡單的經濟損失了。必須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根本上督促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單位以及民用核設施的運營單位履行核安全義務,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為此,條例規定了對違反規定的單位的處罰種類,如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暫扣和吊銷許可證,明確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自吊銷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許可證;同時,還規定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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