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壹種婚姻習俗,在中國流傳很廣。彩禮表達了男方對女方的重視,是女方的嫁妝。彩禮有哪些法律規定?1.《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壹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離婚後壹方沒地方住,很難住。離婚時,壹方可以用其個人財產中的房屋幫助生活有困難的人,可以是居住權,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五條。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壹方或者雙方贈與的禮物、贈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並考慮財產的來源和數量進行合理分割。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歸各方所有。第十九條、因婚姻取得的財產,如果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返還。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的,可以按贈與處理。五、彩禮作為附條件贈與,也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可以同意對合同的有效性附加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滿足時生效。附終止條件的合同,條件成就時無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關於彩禮,《婚姻法》的規定尚不明確。所以後來出臺了司法解釋(壹)、(二),對彩禮做了明確規定。法律將彩禮定義為附條件贈與,在不能達到結婚目的時可以返還。
法律客觀性:
“彩禮”的表述不是標準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根據相關規定屬於“婚姻財產糾紛”。婚前給付彩禮的現象在中國還是相當普遍的,已經形成了當地的壹種既定習慣。這種婚姻形式壹直延續到民國時期,但當時中央蘇區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婚姻法》中,有廢除彩禮、聘禮、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1980的婚姻法和2001的修訂婚姻法沒有規定訂婚和嫁妝,但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禁止通過婚姻取得財產的內容。但目前我國仍有不少地方將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尤其是農村地區。隨著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幾萬元的現金、車子、住房。壹旦雙方最終不能結婚,彩禮的處置往往會引發糾紛,鬧上法庭的案件也逐漸增多。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這壹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如何處理彩禮糾紛正式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也規定了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條件。那麽如何理解“生活困難”?《解釋(壹)》第二十七條是這樣解釋“生活困難”的含義的:《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說的“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不能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該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壹致。也就是所謂的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因為交了彩禮之後,無法靠自己在當地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和交彩禮之前相比財產的損失,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