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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直屬中等專業學校校長負責制實施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我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和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普通中等專業教育(不含師範學校)改革和發展的意見,教育部直屬中等專業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為保證校長負責制的順利實施,根據部直屬事業單位管理的有關精神,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校長負責制應當充分發揮校長的決策指揮作用、學校領導的集體作用、學校黨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學校教代會的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第三條學校校長由部黨組任免,副校長由校長按照規定程序任免;學校行政領導實行任期制和年度考核制;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按照《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和上級黨組織的有關要求進行生產和管理;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依據其章程產生和管理。第二章校長職權第四條校長在民政部領導下開展工作,全面負責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後勤工作。其職責是:

(壹)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民政部的規定辦學。

(二)組織學校教育、教學和行政後勤工作,不斷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和辦學效益。

(三)合理使用學校經費,保護學校的固定資產,維護學校利益。

(四)教育師生履行職責,維護師生合法權益,改善師生物質文化生活條件。

(五)負責學校教育教學、行政後勤組織建設、規章制度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學校行政領導班子建設,培養中青年幹部,關心學生健康成長。

(6)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加強學校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和維護學校良好形象。

(七)支持學校黨組織和群眾組織開展工作。

(八)根據有關規定需要委托人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五條校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在其職權範圍內開展工作。其權限是:

(壹)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後勤有決策權和統壹指揮權。

(二)按民政部有關規定程序任免副會長。

(三)根據學校規模、組織機構和工作需要設置學校教育、教學、行政和後勤機構,聘任中層幹部。

(四)根據民政部的有關規定和學校的人事權限,負責教職工的聘任、調配和管理。

(五)制定學校經費和財產使用計劃、工資福利方案,按照財務制度和資金使用計劃審批學校日常財務開支,籌集辦學資金。

(六)主持制定學校改革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審批教育、教學、行政、後勤工作計劃。

(七)組織制定和頒布學校規章制度,修改、補充和廢止學校中層機構的有關規定和決定。

(八)代表學校簽訂或解除與學校有關的合同和協議。

(九)阻止或者拒絕任何單位、部門或者個人強加給學校的違法行為或者有損學校利益的不合理要求。

(十)根據民政部的要求和教學的實際需要開展其他工作。

(十壹)按照有關規定應當由委托人行使的其他職權。第六條校長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行使職權,按照學校的規章制度辦事。凡涉及學校改革發展大局、人事管理、財務物資處置、教職工切身利益等重大問題,校長要在廣泛聽取學校黨委和教職工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並在校長辦公會議上集體研究,將決定和執行情況報民政部。對於緊急問題,校長可以先處理。第三章黨委的職權第七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政治核心。其職責是:

(壹)抓好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2)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青工婦工作和統戰工作,同校長壹起搞好學校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三)培訓和檢查幹部,督促和教育黨員幹部以身作則,勤政廉政,做好本職工作。

(四)監督學校在各項工作中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民政部的政策規定,監督校長正確行使職權,按照法律和學校的規章制度辦事。

(五)支持校長開展職權範圍內的工作,團結和引導教職工支持和參與改革。

(六)維護學校利益和師生合法權益。第八條學校黨委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職責開展工作。其權限是:

(壹)在上級黨組織的領導和指導下,結合學校實際,獨立開展黨的工作,領導職工、青年婦女組織、教師和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學校精神文明建設。

(二)審查學校制定的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經費和財產使用計劃、工資福利計劃、各項改革方案和各項規章制度並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監督學校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遵守規章制度,重大問題及時向民政部報告。

(四)定期組織對學校中層領導幹部的檢查,根據檢查情況對幹部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幫助其總結提高,並將檢查結果上報民政部。

(五)制定中青年幹部培訓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向校長推薦幹部,對校長提名的中層幹部進行考察、討論並提出意見,任免黨務、政工部門的幹部。

(六)黨委書記出席校長辦公會議,發表對學校工作的意見。

(七)按照有關規定必須由學校黨委行使的其他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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