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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解釋:律師

我國現代律師是指通過壹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機關授予的資格,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技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委托人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其合法權益的專業人員。

首先,律師必須通過考試或評估,並獲得律師資格證書。沒有律師資格,但是從事壹些法律事務,只能做律師,不能做律師。

第二,律師必須同時具備律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如果只有律師資格證,沒有律師執業證,就不能叫律師。

第三,律師服務全社會,沒有特定的對象。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法律事務。

第四,律師執業,必須受當事人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在授權範圍內工作,不得超越職權或者濫用權利。

第五,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當事人和個人的幹涉。

外國律師壹般都戴假發。假發從法國國王路易十三開始就很時尚,尤其是在17世紀,是社會地位的象征。中國的律師依法享有穿律師袍出庭的特權。

受國家機關、企業、團體或個人委托,或受法院指派,代表當事人協助辦理法律事務或訴訟的法律專業人員。

演變與現狀律師起源於古羅馬。* * *對羅馬(公元前510年或公元前509 ~ 30年)的訴訟必須根據領事或法務官的通知和法律程序進行。由於法律和通知的數量越來越多,越來越復雜,當事人在訴訟中,特別是在法庭辯論中,需要熟悉法律的人的協助。因此,從* * *制度結束到帝制開始(公元前1世紀下半葉),出現了衛戍部隊。到5世紀末,辯護人必須在壹個主要城市學習法律並獲得資格。他們逐漸形成了壹個行業,形成了自己的職業群體,成為了專職律師。在封建時期,大多數國家廢除了古代的辯論訴訟,改為宗教裁判所,這使得律師無用武之地。壹些國家,如中世紀早期的法國,保留了律師制度,但主要適用於宗教法庭,律師的職位由僧侶擔任。世俗法庭有時允許辯護,但只有僧侶才能履行這壹職能。公元12世紀後,法國世俗法庭禁止僧侶擔任辯護人,由接受過封建法律教育、經過律師宣誓的專業律師代替,但其權威受到極大限制,甚至失效。

在西方國家律師制度的反封建鬥爭中,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伏爾泰(1694 ~ 1778)、狄德羅(1713 ~ 1784)等提出用辯論式訴訟取代糾問式訴訟。英國平均主義的領袖j .李爾本(約1614 ~ 1657)在《人民之約》壹書中明確主張,被告應當有權辯護或者要求他人幫助辯護。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後,相繼規定了律師制度。美國憲法1787修正案第6條規定,在所有刑事訴訟中,被告都有獲得律師協助的權利。法國刑事訴訟法1808系統規定了辯論原則和律師制度。後來律師重組成團體,法庭上的辯護由律師壟斷。日本在明治初期頒布了《發言人規則》,規定發言人是介入他人糾紛、進行訴訟和談判的人。這是日本最早的律師。

隨著法律關系的日益復雜,資本主義國家律師的業務範圍日益廣泛,如代理民事,為刑事被告辯護,擔任機關、團體、企業的法律顧問,代表當事人立遺囑,辦理財產轉移,訂立合同,成立公司,辦理銀行信貸、社會保險、國際貿易等法律事務。律師的分工越來越專業化,分類也多種多樣。比如法國律師就分為辯護人和代理人。英國律師分為初級律師(或翻譯訴狀的律師)和高級律師(或翻譯出庭的律師)。資本主義國家的律師多為私人執業,單獨或合夥設立律師事務所,收取高額費用。他們中的大多數人組成律師協會來維護他們的職業利益。有些國家還把當律師作為當法官和檢察官的條件。有些國家有“公設辯護人”,壹般隸屬於法院,領取固定工資,為無力或不願聘請律師的被告辯護。在日本,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由法院指定為其辯護,被稱為“國家辯護人”。有些國家設立了法律補貼制度,法院會根據情況對財力不足的當事人給予壹定的補貼,讓他們聘請律師。此外,在壹些國家,還有由律師組織或慈善組織資助的誌願律師,他們輪流在拘留所會見被拘留者,為他們提供法律咨詢,協助他們聯系律師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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