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誠信原則內涵的界定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在民法中?帝國條款?這也是所有法律制度中的壹項非常重要的原則。誠信原則的目的是維護壹定的秩序,這種秩序是建立在壹定的道德基礎上的。就內涵而言,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進行社會活動時,要有壹種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就外延而言,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壹定的擴展性,可以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誠信是社會道德標準的核心。在壹個不強調誠信,投機盛行的社會,再詳細的法律規定也是徒勞的。這是因為法律無法細化到足以規範現在已經出現的和未來可能發生的所有情況。所以,誠實信用是壹個人必須遵守的原則。如今在西方國家,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認誠信原則適用於民事訴訟法領域,沒有人會否認誠信原則作為民事訴訟基本原則之壹的存在價值。有些國家把這個問題的答案滲透到了法律條文中。筆者認為,隨著社會觀念的不斷進步和人們對權益保護認識的不斷加深,誠實信用原則因其獨特的道德與法律的融合,必將在民事訴訟法領域發揮獨特的作用。
二、誠實信用原則的起源
壹般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但只存在於當時?善意?善意的概念並沒有明確確認誠信原則。有學者認為它起源於羅馬法?壹般惡意防禦?。所謂?壹般惡意防禦?它意味著在民事活動中,如果壹方遭受欺詐,任何人都可以對這種欺詐提出抗辯。同時,根據民法規定,當事人因過錯履行債務的,可以舉?不當得利訴訟?。我國有學者認為,古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是現代誠信原則的起源。在羅馬法中,誠信契約是莊嚴契約的對稱。在誠信合同中,債務人不僅要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還要承擔誠實信用的補充義務。由誠信合同引起的爭議作為誠信訴訟處理。在善意訴訟中,法官不受合同字面意思的約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對合同進行解釋,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對當時人的合同進行幹預,以消除部分合同的不公正,按照普通人的標準增減合同義務。羅馬法?壹般惡意防禦?用什麽?誠信合同?它們都反映了道德倫理的要求,體現了公平正義的精神,因此可以說它們是現代誠信原則的最早起源。
三。誠實信用原則適用於民事訴訟的可行性
(1)權利本位思想從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必然產物。
19世紀以前,個人本位思想盛行,但進入19世紀後,工業發展給社會關系帶來了巨大的變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密切,人與人之間的權益沖突和糾紛日益增多,權利本位的思想逐漸讓位於個人本位和社會本位?社會本位是壹種以權利為基礎的思想,反對把社會的邏輯和價值要素看作個人,認為社會的基礎和要素實際上是群體,個人只有處於社會的同壹個肌體中才有價值和意義。個人在行使權利時,應同時增進社會福利、鞏固國家安全和維護公共秩序,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隨著社會的進步,傳統的私力救濟逐漸被文明的公力救濟所取代,即國家最終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誠信原則作為壹種道德要求,也開始滲透到法律條文中,成為司法原則之壹。誠實信用原則為法院依據職權幹預當事人實質意義上的訴訟權利提供了條件和依據。
(2)追求訴訟法的基本價值是訴訟公正和效率的基本要求。
公正和效率是法律追求的基本價值。民事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必然要求其公正、快速地解決糾紛,使不穩定的社會關系盡快恢復穩定。但是,訴訟的公平和效率並不僅僅是通過白紙黑字的法律規定來實現的,還取決於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訴訟權利和義務的享有和履行。雖然?武裝均等?在當事人之間分配訴訟權利是壹個公認的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訴訟權利也是平等的,但訴訟實踐中的各種不平等因素反滲到訴訟中。如果沒有特別有效的約束手段,這些因素都會在無形中阻礙訴訟公正。此外,雙方的對抗是民事訴訟最基本的特征。在訴訟中,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緊張的關系。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自身利益的驅動下,很可能會不擇手段,如偽造證據、濫用訴訟權利或隱瞞案件事實,使法官產生誤解。法官在當事人的?霧?不可能查清案件事實,更不可能正確適用法律解決糾紛。如果在民事訴訟中不適用誠實信用原則,放任上述不當行為甚至違法行為,壹方面會增加法院的負擔,另壹方面會導致訴訟程序的復雜化和訴訟的拖延,更多時候會增加訴訟費用,不僅損害他人利益,還會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這種不誠信最終會影響訴訟的公正和效率。
(3)解決民事訴訟實踐中暴露出的問題的需要。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甚至法官的不誠信行為時有發生,而我國卻沒有相應的處理辦法。比如中國采取隨時舉證的模式。由於沒有限制當事方提供證據的機會,壹些當事方利用了這壹程序空白。在法官、對方當事人和律師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出示出其不意的證據,發動突襲,使對方當事人無法有效質證。即使是假證,對方在如此被動的情況下也無法揭露,給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造成了障礙。在這種弊端被立法規制之前,法官往往基於誠信原則做出不利於出示證據壹方的決定:要麽駁回訴訟,拒絕審查延遲證據,要麽直接認定對延遲公開證據壹方不利的事實。隨後,各國在總結上述司法實踐的基礎上,也以維護誠實信用為由,制定了針對此類犯罪的法律。證據搜查?建立證據開示制度。如果發現壹方當事人在訴訟中制作了偽證或者作了虛假陳述,或者有證人提供了偽證,法官將不會認可該證據,還會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對剩余的證據進行降級,考慮其不誠實性。理論上,這概括為?不誠實降級規則?。雖然目前的立法沒有確認這壹點,但這是實踐中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們自覺不自覺使用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但沒有規定證人不出庭怎麽辦。導致失信和信用的行為經常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