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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車三包規則退貨標準

第1條為切實保護摩托車購買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經貿委、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規定摩托車商品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應當承擔修理、更換、退貨責任(以下簡稱三包),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關於部分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的解釋》。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兩輪摩托車、輕型兩輪摩托車和殘疾人三輪摩托車(以下簡稱摩托車)。第三條摩托車“三包”有效期為1年或者行駛6000公裏。超過其中壹項,“三包”無效。“三包”有效期自發票開具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無零配件待修、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延誤時間。“三包”有效期的最後壹天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二天為期限的最後壹天,行駛裏程以摩托車裏程表顯示的數字為準。如果發現買家自行調整裏程表上顯示的裏程數字,則按滿6000公裏計算。第四條摩托車“三包”的宗旨是:質量第壹、用戶至上、熱情服務、認真負責。摩托車實行“三包”原則。銷售者與生產者、銷售者與供貨者、銷售者與修理者之間訂立的合同,不免除本細則規定的“三包”責任和義務。第五條在三包有效期內,買方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修理、更換、退貨。購買者丟失發票或者“三包”憑證,但能夠證明摩托車在“三包”有效期內的,銷售者、修理者、生產者還應當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第六條本細則是摩托車實施“三包”規定的基本要求,鼓勵銷售者、生產者制定更有利於維護購買者合法權益的“三包”具體措施或承諾。第七條生產者(供應商和摩托車進口商視為生產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壹)出廠銷售的每輛摩托車必須是合格產品,隨車推送該車型的產品使用說明書、合格證和“三包”憑證。產品使用說明書應根據國家標準GB 9969.1《工業產品通用說明》編寫;“三包”憑證必須包括附件1的內容。

(2)制造商自行設立或指定修理單位的,必須在出廠銷售的每輛摩托車的信息或“三包”憑證上寫明修理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系電話。

(三)為修理者提供合格、充足的維修配件,滿足維修需要,並保證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配件。

(四)根據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提供在“三包”有效期內發生的修理費用。

(五)向負責維修業務的修理者提供技術信息,組織維修人員的培訓,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修理單位的維修業務,並給予技術指導。

(六)妥善處理買家的投訴和詢問,提供咨詢服務。第八條銷售者應當承擔以下責任和義務:

(壹)不能保證落實“三包”規定的,不得銷售摩托車。

(二)執行進貨開箱檢查驗收制度,不得銷售不符合法定標識要求和不合格的摩托車。

(三)銷售時應當正確調試,保證商品符合產品說明書規定的產品質量,並將摩托車交買方;向買方提供“三包”憑證、有效發票、產品使用說明書和合格證;檢查車架號碼和發動機號碼;介紹使用和維護知識。

(四)應積極加強與生產者和修理者的聯系,做好售後服務工作。

(五)妥善處理買家的詢問和投訴。第九條修理者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壹)承擔“三包”期內對買方的免費修理業務和“三包”期以外的有償修理業務。

(二)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與生產者提供的產品技術要求和質量標準不符的零配件。認真記錄修理前的故障和修理後的質量,保證修理後的摩托車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親自向購買者提交修理後的摩托車和維修記錄。

(四)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根據有關代理、修理合同或協議,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六)保持常用維修配件的儲備,保證維修工作及時進行,避免因缺少配件而延誤維修時間。

(七)積極開展上門服務和電話咨詢服務。

(八)妥善處理買方投訴,接受買方對產品修理質量的詢問。

法律依據:《摩托車修理更換退貨責任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在“三包”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購買者退貨:

(壹)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車輛出現附件2所列性能故障的,買方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者修理;當買方要求退貨時,賣方負責免費為買方退貨,並按照購車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2)更換條件,但賣方不能滿足買方更換同型號摩托車。當買方要求退貨時,賣方應負責免費為買方退貨,並按發票價格壹次性退還貨款。

(3)更換條件:賣方有可由買方更換的同型號摩托車。買受人不願更換並要求退貨的,出賣人應當退貨,但對二手摩托車按日加收購買價格2‰的折舊費。折舊費的計算日期為發票日期至退貨日期,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因缺少配件需要修理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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