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要判斷搜查的合法性,必須了解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搜查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至第壹百壹十三條明確規定了搜查的法律文書、目的和範圍。搜查,字面意思是搜查和檢查,其法律含義是指偵查人員為了取得犯罪證據,扣押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藏匿犯罪分子、犯罪證據的場所進行強制搜查、檢查的偵查活動。
搜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違反其中壹項即為非法搜查。
1.在緊急情況下,妳必須出示搜查證或拘留證或逮捕證。這是搜查時必須具備的法定證據。搜查證應當載明姓名、性別、職業、住址、搜查地點、搜查目的、搜查機關名稱、執行人和搜查日期。執行拘留、逮捕時,遇有下列緊急情況之壹的,可以不經搜查證直接搜查: (壹)可以隨身攜帶兇器;(2)有可能藏匿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三)有可能隱匿、毀滅、轉移犯罪證據的;(四)可能藏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五)其他突發事件。除非有緊急情況,偵查人員即使在被拘留、逮捕的時候,也應當出示搜查證,不得任意以拘留證、逮捕證代替搜查證。
2.搜查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檢察院或有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機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論其身份和地位多麽特殊,都無權進行搜查。未納入公安序列的保衛處、科,不具備刑事偵查權的主體資格,沒有搜查權。
3、搜查必須在搜查證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填寫),不得超出搜查證的範圍。搜查的範圍具體包括: (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所;(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住所以外的親屬、朋友、鄰居、工作單位等人員的人身、物品和住所;(三)犯罪分子可能隱藏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地方。
4.在搜查的時候,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應當在場,同時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也應當在場。
5.搜查女性屍體時,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見證人也必須是女性。其他無關人員不得在場。
6.搜查中扣押的物品必須出具扣押清單,列明名稱、數量、特性和規格。偵查人員發現被搜查單位或者個人扣押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
此外,在人民法院的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隱匿的財產進行搜查,其程序也應當遵循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非法搜查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所的行為。它有兩種表現形式:壹是指無權搜查的機關、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個人,為了某種目的,對他人的人身、住所進行搜查;二是指有搜查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經法定程序或者濫用職權,對他人的人身、住所進行搜查的行為。
非法搜查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財產、住宅等基本權利,當事人可以拒絕接受。有三種方法來處理已經發生的非法搜查:
1.行為人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搜查他人的人身和住宅,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和住宅安全,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可能構成非法搜查罪。如果行為人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害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由檢察機關以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行為人屬於司法人員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肇事者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投訴,公安機關將以非法搜查罪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