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去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註銷戶口,辦理死亡證明;
2.與其他法定繼承人壹起向遺產所在地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其他法定繼承人應當表明對遺囑真實性無異議;
3.申請人是房屋轉移登記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身份證明(復印件);
(3)房地產產權證(原件);
(四)繼承權公證文件或者遺囑公證書;
(5)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證明(原件);
(6)辦理房地產繼承和過戶,主要包括房地產繼承權公證費、房屋評估費、房地產過戶稅費等。
房地產轉讓需提交的材料有: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房屋產權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3、戶口簿或其他能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的文件;
4.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5.在公證過程中,如果其他法定繼承人不配合或者對遺囑效力有異議,公證處決定不予公證,為了保證您的合法權益能夠實現,您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法院審理後,將依法作出公證判決。如果法院判決確認房屋繼承權,可以憑法院判決書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母親將房子過戶給孩子的過程如下:
1.需要房屋評估:首先,房屋的市場價值必須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進行專業的價格分析和物業價格評估,確定準確的物業市場價格;
2.需要辦理繼承公證:申請人到房屋所在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辦理公證時,須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死亡證明、法定機關出具的法定繼承人名單、房屋原所有權人立的遺囑(如有),同時提交遺囑原件。部分法定繼承人自願放棄繼承權的,必須出具放棄財產的承諾書;
3.房屋測繪需要:申請人須向房產測繪部門申請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圖紙,才能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需要進行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填寫不動產產權登記申請書並提交上述資料後,辦案人員受理並出具回執。所有資料審核完畢後,發放變更所有人的房產證;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涉及房屋權屬的事項經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須提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實地測繪後發現房屋有改建或違章搭建的,必須報規劃部門審批或處理決定。
房屋轉讓會議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請表的內容與所提供的材料是否壹致和正確;
3.房地產權屬是否明確,有無權屬爭議或者其他權利不明確的情況,是否屬於《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的不得轉讓的範圍;
4.受讓人能否按規定轉讓房地產;
5.所購房地產是否已經抵押;
6、出售租賃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7、買賣* * *部分不動產,* * *是否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8.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當審計的其他內容。買賣雙方對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房產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結壹下,母親將房子過戶給子女需要辦理的手續是:簽訂轉讓、贈與或繼承合同,母親簽字提交申請材料,在房產局填寫表格和存量房合同,房產局給收據,繳納稅費,在房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0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統壹登記的範圍、登記機構和登記方式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211條
申請登記時,當事人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書、房產界址、面積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657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