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政府法制機構應該是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辦事機構。監督法有三條規定了政府機關在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中的職責和作用。這三條分別是與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有關的第12條和第14條,與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有關的第27條。那麽,《監察法》規定的政府機關指的是哪個機構或者哪些派出機構呢?筆者認為,監察法規定的政府辦事機構不是專指政府機構編制中的壹個機構,而是指政府機構編制中的壹個或兩個機構,應當包括政府法制機構。原因是,根據國務院《國務院行政機關內設機構和編制管理條例》第六條,“國務院行政機關按照職能劃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辦公室協助國務院總理處理特殊事務,不具有獨立的行政職能。”從1998時期國務院的機構設置來看,國務院辦公廳是協助國務院領導同誌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機構。國務院下設四個辦公室,分別是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和國務院研究室。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處理僑務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是協助國務院總理處理港澳事務的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是協助總理處理法律事務的辦公室;國務院研究室是國務院的辦事機構,承擔綜合性政策研究和決策咨詢,為國務院主要領導同誌服務。從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四辦的職能來看,只有國務院研究室和國務院法制辦與監督法關系最密切,可以受政府委托或授權,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工作的日常事務。國務院辦公廳雖然不是國務院的辦事機構,但在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的同時,也經常充當辦公室的角色。監督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對政府的監督主要是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所謂工作監督,主要是人大常委會聽取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促進政府依法行政。所謂法律監督,主要是指(NPC)人大常委會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規章、決議、決定或命令,違法發送或不當發布。NPC常務委員會有權力也有責任通過審查撤銷規範性文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對於人大常委會的工作監督,按照政府機構的職責分工,起草政府專項工作報告涉及政府辦公廳(室)、政府研究室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配合人大常委會開展涉及政府辦公廳(室)、政府法制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職責的執法檢查;質詢和詢問、特定問題的調查、免職案件的審議和決定,涉及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府有關部門的職責,當然這裏也不排除政府法制機構;對於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按照政府機構的職責分工,涉及政府法制機構、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府有關部門。由此可以推斷,政府辦公廳(室)、政府研究室、政府法制機構是政府自覺接受NPC常委會監督的日常辦事機構,尤其是政府辦公廳(室)、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與NPC常委會的監督最為密切,應當成為政府自覺接受NPC常委會監督的法制機構。
二。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自覺接受NPC人大常委會監督中的作用。人大常委會對政府的監督是壹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涉及到對政府立法和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對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對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監督。NPC人大常委會對政府監督的內容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政府法制機構是推進依法行政的重要力量,必將在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壹)政府法制機構承擔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照監督法、立法法、法規規章備案條例和《山東省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的規定,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政府法制機構發現報送備案的文件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情形的,應當主動要求本級政府進行修改。人大常委會發現部分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時,政府法制機構應當主動與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溝通匯報,做好解釋工作,並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要求本級政府依法予以糾正。
(2)監督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常務委員會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組織執法檢查組,其成員從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確定,並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執法檢查結束後,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交執法檢查報告,對被檢查的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提出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執法的建議,並提出修改和完善有關法律、法規的建議。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應當連同執法檢查報告壹並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政府法制機構是政府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的機構,也是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參加行政訴訟活動的機構,承擔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職能。政府法制機構受理、審查行政復議案件並提出意見的過程,就是監督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者適當,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否違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行政行為監督職能的過程。政府法制機構除依據復議法對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的具體行為進行監督外,還應當依法對下級政府和本級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的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進行審查;指導和檢查下級政府和同級政府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參與組織本級政府部門專項法規的執法檢查;調查政府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從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及其作為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辦事機構的地位來看,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執法檢查與政府法制機構的工作密切相關。根據監督法的要求,筆者認為政府法制機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法律法規實施情況檢查中應發揮以下作用:壹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意見》,做好執法依據的梳理工作, 分解執法權限,確定執法責任,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認真落實行政執法責任,推動政法執法工作逐步走向規範化、法制化軌道。 二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要求本級人民政府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及時擬定年度行政執法檢查計劃,確定內部層級監督自查重點,組織或督促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執法,以高質量的執法水平迎接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的檢查。三是按照同級人民政府的統壹部署,主動聯系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做好執法檢查和各項咨詢解釋工作的配合和服務。四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安排,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就執法檢查組報告中提出的問題研究處理情況起草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送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根據有關意見修改完善研究處理報告後,報本級人民政府。五是針對執法檢查報告中發現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存在的不足,根據進壹步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建議,按照立法法的有關規定,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查、修改和完善並及時提交本級人民政府審議。等壹下。
(3)政府法制機構在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中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政府法制機構要密切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和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的聯系,通過學習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政府監督的有關決議、決定和工作會議精神,指導下級政府的法制工作,協調政府部門之間在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中的矛盾和糾紛。通過參與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和行政立法活動的監督工作,使政府與全國人大、政府與社會各界、政府與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聯系起來,讓政府傾聽訴求, 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對依法行政的意見和建議,進壹步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完善行政管理制度,改進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全面加快依法行政進程,發揮承上啟下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四)政府法制機構是政府的法律顧問,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無論是人大常委會對政府工作的監督,還是法律監督,從某種意義上說,都涉及法律問題和依法行政。比如人大常委會監督的內容,如政府的專項工作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質詢、詢問、特定問題調查、免職案的審議決定等,表面上看起來與政府法制機構關系不大。其實各種政府工作報告或者政府工作肯定會涉及到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的規定是政府依法行政的依據,對於人大常委會來說,也是審議各種政府工作報告、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和罷免案審議的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專業性、技術性強,政府領導幹部任務重,不可能成為法律專家。政府法制機構是專門從事政府法律事務的組織。既熟悉政府行政工作又精通法律事務,為政府嚴格依法行政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因此,政府的法制機構必將成為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法律顧問。政府法制機構要認真履行職責,為政府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建言獻策,為政府、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務。
第三,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發揮其辦事機構的作用,提高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時限。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政府主動接受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與政府的法制機構有直接關系。因此,各級人民政府既要重視法制機構的建設和完善,賦予其應有的地位,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環境,充分配備和加強工作人員,又要發揮其參謀助手、法律顧問和橋梁作用,提高其運行效率,從而提高政府自覺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的效率和及時性。各級政府法制機構也要主動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明確自己在政府主動接受人大常委會監督中的職能定位,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緊扣常委會工作安排,暢通政府與人大常委會監督的信息聯系, 督促和反饋全國人大常委會、常委會主任會議、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事項,做好全方位服務,落實政府自願,為政府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為推進政府依法行政做出應有貢獻發揮應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