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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礎”網上作業

壹、名詞解釋(每題5分,* * * 20分)

1、憲法秩序:憲法秩序是壹種社會秩序,它是基於人們對壹定社會規律的認識,通過制憲確認社會的壹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形成壹種應然的憲法秩序,然後通過各種憲法調整手段將其轉化為現實的社會秩序。

2.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已經成立並已生效的民事行為,行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有權撤銷。

3.犯罪未遂:犯罪分子已經著手實施犯罪,但由於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的,是犯罪未遂。

4.移送管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簡答題(每題10分,***40分)

1.簡述民法的基本原則。

答:1。平等原則;

2.自願原則;

3.誠信原則;

4.禁止濫用權力的原則;

5.公平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2.簡述憲法的基本特征。

答:1。它是國家的根本法;

2.它是公民權利的保障;

3.民主制度的合法化;

4.是各種政治力量對比的集中體現。

3.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答:1肯定有非法侵權;

2.非法侵權的條件必須是持續的;

3 .只能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實施;

四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的。

5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簡而言之:原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極限條件。

4.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是什麽?

答:人民檢察院是國家公訴機關的法律監督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如下:

1.調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審查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決定是否逮捕或者起訴。

3.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

4.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5.監督執行機關的執行活動。

三、案例分析題(每題10分,***40分)

1.村裏實行了家庭財產保險制度,農民陳某購買了1萬元的家庭財產保險。春節期間,鄰居放鞭炮,不小心把柴火引到了屋後,放火燒陳某的房子。此時,陳某正在朋友家喝酒。當他得知他的房子著火時,他沒有滅火。而是說:投保了,房子燒了,保險公司要賠,只是重建房子。由於陳某滅火不積極,他的妻子和孩子只搶了壹臺彩電和大部分衣服和雜物,家裏的家具全部被燒毀。

問:保險公司需要賠償陳某的損失嗎?為什麽?

答:《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有責任采取壹切必要措施,避免事態擴大。

損失,並及時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未采取措施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增加的損失。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陳某沒有采取措施挽救財產,但陳某的妻子和孩子正在積極挽救財產。

因此,保險公司應賠償陳某的損失,但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因陳某的行為而擴大的損失。

2.甲方是信用合作社的合同工。他曾經做過儲蓄員,貸款員,然後從事票據投註的工作。作案時,他的官職是票據櫃員,但他也有出納的職責,是分行存取款和企業收款的兼職出納,負責現金的出入庫。該信用社屬於非國有金融機構。某日,A與同事B等人從區農信社下屬各營業網點返回農信社,將追回的70萬元人民幣放入金庫保險櫃。A某利用保險庫和保險櫃鑰匙未上交的事實,返回打開保險庫門和保險櫃,盜得人民幣70萬元,攜款潛逃。晚上,阿童遇到熟人C,C將A搬到南H樓X室躲藏,安排A的飲食起居,並為A購買食品、藥品、家用電器和生活用品..

問:如何給A和C定罪處罰?

答: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刑法》第310條規定,窩藏罪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的場所或者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跑或者作偽證包庇的。

因此,A構成職務侵占罪。甲是單位職工,從事出納工作,同時負責現金進出倉庫,利用管理單位財產的職務便利,防範盜竊單位巨額財物。

丙構成窩藏罪,丙明知甲是罪犯,為其提供藏身之地,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

3.根據發展A縣經濟的實施方案,A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作出了《關於調整A縣若幹工業企業的措施》的決定,決定將集體所有制的A縣機床附件廠和國有企業的A縣機械廠合並為A縣機械總廠;縣A機床附件廠不服縣政府的決定,認為合並決定未經他們同意而實現,侵犯了企業的自主經營自主權,故向縣A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縣A政府有關領導立即向縣法院表示,作出合並決定是為了改革和發展A縣的經濟,解決縣機械廠的經濟困難。縣機床附件廠要顧全大局,服從縣政府的決定。同時,縣政府要求縣法院對縣政府采取態度。

問:A縣法院是否有權受理此案?A縣法院壹定要服從縣政府的意見嗎?

答:某縣法院有權受理此案,因為某縣政府的紅頭文件是針對企業的,是具體行政行為,而這種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企業縣機床附件廠的自主權,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壹個縣法院不必服從縣政府的意見,以為縣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行政案件的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幹涉。

4.趙,中學生,15歲,身高175 cm,但外表成熟,像27、8歲。為了買壹輛摩托車,趙想賣掉家裏的壹間空房來籌錢買車。受托人認識李某後,與李某簽訂購房合同,李某支付定金5萬元。雙方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趙的父親發現後,向法院起訴。

問: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麽?

答: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根據《民法》,10至18歲的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6歲以上參加工作的人)

除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進行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當事人之壹趙,年僅15歲,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懲治重大民事行為,

無論是摩托車買賣還是房屋買賣,都是重大民事行為。趙的年齡明顯不適合處理這種事情,其父親也不同意,所以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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