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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申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確定賠償?

法律主觀性:

(1)壹方有下列情形導致離婚的,另壹方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重婚;2.配偶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根據2021實施的《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壹造成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懲罰與責任相結合的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根據交通事故是否有責任以及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僅要根據其責任的大小和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來判斷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還要根據其責任承擔損害賠償。(2)全額賠償原則。全賠原則是指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賠償交通事故責任所造成的全部實際財產損失,即賠償實際損失。(3)財產補償原則。財產賠償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人身傷害或精神損害的基本方法。對於人身傷害造成的痛苦,應適用精神損害賠償的方法,以財產進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也以財產形式進行。交通事故死亡賠償實際上是對死者家屬的精神損害賠償。確認財產賠償原則,就是要明確交通事故造成的壹切損失都由財產賠償。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四)等價賠償原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死亡或者重傷的,機動車壹方沒有過錯的,應當分擔對方經濟損失的10%。但賠償金額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10月平均生活費的,按照10月平均生活費支付。如果受害方故意造成自傷或進入高速公路,則不計入10%的賠償。機動車方免責,受害人承擔損失。”以上規定是交通事故的無過錯責任賠償原則。其根本目的是有效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更好地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精神損害是指已經阻礙正常生活的巨大痛苦、壓力、自卑、恐懼等心理劣勢。精神損害壹般是由個人利益或人身傷害引起的,也可以是債務不履行引起的。但對物質利益損害造成的精神損害賠償有嚴格限制。侵權人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的。妳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中的精神損害是指他人侵犯其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所造成的損害,包括受害人身體上的痛苦、精神上的折磨、生活享受的喪失、壽命的縮短、親人的喪失等。如今,當事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明顯增多,對精神損害的理解和適用也不統壹。精神損害是壹種非財產損害,是侵權人對受害人人身、家庭的侵害。精神損害賠償是侵權人因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精神利益造成損害而依法承擔的賠償責任。侵權法上的精神損害在我國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被稱為“慰問金”。在人身傷害方面,我國立法沒有明確規定精神損害是否應該賠償。然而,民法理論經歷了從否定到肯定的過程。受前蘇聯影響,20世紀50年代民法理論否定精神損害賠償。此後,我國的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在很長壹段時間內沒有得到承認,只是在政府有關部門的涉外人身傷亡索賠的規範性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或明或暗地存在。比如1982,交通部在《關於遠洋船員死亡事故對外理賠標準的通知》中發布了“慰問金”。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八十三條侵犯自然人的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對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對象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壹)重婚的;(2)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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