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對付稅務稽查也是有壹些技巧的。這些具體細節我們無法討論,有些屬於規劃內容,可以請地稅專家規劃解決。
壹、納稅人和稅務檢查
隨著國家財政需求的無限膨脹和整體經濟形勢的下滑,國家財政與納稅人在利益上的對抗體現在稅務稽查層面。稅務稽查人員的法律責任更加細化和具體。在市場惡化和信用緊縮的壓力下,企業/納稅人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導致稅務稽查過程中的執法競爭越來越激烈。無論是收稅人還是收稅員,都加大了學習稅法的力度。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從稅務機關的執法水平來看,本質上沒有普遍提高。顯然,我們的社會變化太快了,不僅納稅人適應不了,稅務幹部也適應不了。從已經發生的案例來看,在稅務檢查過程中,由於稅務檢查人員的粗心或疏忽,導致實體法引用錯誤、執法程序不規範、取證工作不到位或舉證方向不明確。如果納稅人能夠將維權進行到底,通過行政復議或訴訟,使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敗訴,並追究稽查人員的責任,從而保護納稅人的經濟利益。二、稅務檢查的執法依據
稅務檢查的執法依據是《稅收征管法》第四章及實施細則中關於稅務檢查的規定,稅務總局的檢查管理依據稅務檢查規則規範稅務檢查。《條例》規定了稅務檢查的步驟。《條例》第六條規定:“稅務檢查工作按照確定檢查對象、實施檢查、審理和執行的程序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保證稅收法規準確有效地實施。”即稅務稽查的具體工作流程包括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個部分。其中選案是稽查局內部工作,現在基本都是計算機選案。對納稅人來說,最關鍵的階段是檢查和審理。審判程序完成後,在執行階段沒有太多的研究空間。檢查和審理過程中的處理質量完全決定了案件的結果,因此納稅人應全力以赴處理好這兩個階段的法律事務。納稅人壹旦在檢查通知書上簽字,壹切行為都要納入合法程序,壹切證據和言辭都要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標準來對待,切忌心存僥幸。
檢查的方法和要點
在實施審計時,首先要檢查賬簿。檢查人員通過查閱納稅人的憑證和會計資料,檢查賬簿記錄的數據是否完整、真實、合理,是否有可疑之處,為下壹步核查提供線索。二是詢問。在開展檢查時,檢查人員將延伸到納稅人的供應商和客戶,當地稅務機關將通過發函的方式協助調查或親自進行詢問和檢查。第三是庫存。實施審計時,檢查人員根據賬簿記錄,對存貨、庫存和原材料進行實地盤點。稽查人員在實施稽查過程中,通過核對會計憑證、賬簿、發票、報表和實物等方式,檢查帳、貨、票是否相符。
當然,要求每個納稅人都達到稅法的要求是不現實的。我們的稅法很難遵守。有些要求太高,脫離社會實際。有些條款不能適應中國6543.8+04億人的所有條件,從農業經濟到市場經濟。但是,並不是每壹筆少繳稅款都能最終認定為偷稅漏稅。客觀逃稅和合法逃稅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沒有法院的生效判決,壹切法律後果都是不確定的。合法的“偷稅”要有證據證明,執法程序要合法。充分的證據和合法的執法程序是稅務檢查的任務,但在現實中,稅務檢查工作並不完善,稅務檢查中的所有違法行為都可以構成執法缺陷,使整個過程無效。所以,作為“逃稅者”逃避懲罰的機會確實存在;另壹方面,也有納稅人受委屈的情況。
所以在稅務檢查階段,是與稅務機關博弈的開始。請有經驗的稅務律師幫妳應對,制定壹套對策,這壹點很重要。
稅務檢查不是解決問題,更多的是制造問題。
壹是因為他們掌握了國家權力,二是因為他們工作的結果和納稅人的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第三個原因是督察擔心濫用職權,第四個原因是督察擔心不濫用職權。但是很多稽查人員沒有業務經驗,基本上對商業法律壹知半解,尤其是高校稅務人員。在稅法的適用上,他們比納稅人更困惑。由於缺乏經驗,許多執法從講道理變成了傲慢和推卸責任的循環,這自然使納稅人陷入困境。
審計在找什麽?他們查的不是納稅人依法納稅這種冠冕堂皇的話。這是新聞稿和教科書裏的書面語言,也是稅務稽查人員粗暴無理的最好借口。在工作過程中,檢查員和會計師會面臨同樣的問題。法律事實是什麽?法律事實如何構成稅收事實?構成稅收事實的證據是什麽?查清這些事實後,法律適用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所以難點不在於稅法的適用,而在於納稅人的事實如何構成稅法的事實。任何鐵證如山的案件都要有鐵證支撐。
稅收問題首先是壹個法律問題。
稅收事實首先是法律事實,只有在法律事實成立的基礎上,才能思考是否能構成稅收事實。例如,銷售收入(sales revenue)是會計、稅務和管理中常用的術語,在會計中解釋為銷售商品或服務產生的現金流入。它首先銷售商品或服務。銷售收入的基礎是合法的銷售行為,銷售行為的證據必須符合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其本身包含了經濟活動的基本形式和合法內容,是形成銷售收入的基本事實。這些合同本身已經包含了所有與納稅相關的信息,比如繳納什麽稅、繳納多少稅、繳納時間、納稅地點等。,應由稅務檢查人員核實。這些內容只有與會計賬簿、報表中的數字相互印證,才具有法律意義。
在壹般企業管理中,由於追求科學精細化的管理分工,在企業組織設置上將銷售和會計設置為兩個完全獨立的部門,各自獨立處理自己的事務。銷售部門不管如何安排納稅,只負責簽訂銷售合同,財務部門只負責記賬納稅,不參與銷售合同的制定。這樣在日常管理中,銷售收入的過程就被人為的分成了兩部分,兩部分在時間上沒有銜接。自然有些納稅人在收錢和發發票的過程中反復出錯,無形中增加了納稅人的納稅成本和管理內耗。因為法律框架和財務框架是相互關聯的,不能形成合力,久而久之就會動搖企業管理的大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