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做好農村供水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農村供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供水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和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農村供水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供水安全、節約用水和用水衛生的宣傳工作,提高農村供水安全和用水衛生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農村供水安全的宣傳,對危害農村供水安全的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研究、開發、應用和推廣農村供水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提高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質量和水質,促進節約用水。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危害農村供水安全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號碼;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制定農村供水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農村供水發展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九條農村供水發展規劃應當納入國家空間規劃,並與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和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規劃地表水水源和地下水源,優先開發利用地表水水源和建設大型供水工程。第十條農村供水工程是農村重要的公共基礎設施。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用地,按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優先納入建設用地計劃。項目用地可通過劃撥國有土地或依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獲得。
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可以采取政府投資、鼓勵社會投資、引導農村居民投資和投勞等多種形式。第十壹條農村供水工程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和村民集資的,應當按照規定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項目建設的內容、審批程序、資金籌集、受益範圍、預決算等按照村務公開的規定進行公開。第十二條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有關規定。
集中式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運行。
集中供水工程的公用* * *管網由用水戶建設。
分散式供水工程可以在專業技術人員的指導下,由村民自行組織建設、自行管理。
農村供水工程使用的設施、設備和管材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第十三條在大型供水工程覆蓋區域內,不得新建抽取地下水進行經營活動的供水設施。第十四條農村供水工程需要跨越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燃氣等設施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給予支持。第十五條農村供水工程應當按照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或者按照投資協議確定。
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集中供水工程可以分離所有權和經營權,業主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委托管理等方式確定供水單位。業主和供水單位應當依法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產權為國家所有的農村供水工程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
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供水工程實施統壹管理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