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體
強奸罪是壹種針對女性的野蠻暴力犯罪,是壹種常見的暴力犯罪。我國對強奸罪的研究大多局限於對犯罪主體和客體、主客觀要件和刑事責任理論的探討,而沒有作為這些理論基礎的案件規律的犯罪學研究,也沒有對強奸案件進行大規模的實證分析。相比之下,國外學者(以美國為代表)在這方面的研究更多。壹部分原因是壹些學者錯誤地認為,因為世界上沒有相同的強奸案,所以強奸案的法律不存在;部分原因在於中國的成文法傳統,從來沒有在全國範圍內收集整理過案例(即使有官方統計,學者也往往因為各種因素無法得知;或者這種統計本身不是從犯罪學的角度出發,所以不能有效利用);部分原因在於對社會學方法的不熟悉和統計技術的不發達,使得這項龐大的工作難以完成。正如馬克思所說,很多人容易認同自然界存在的規律,但面對復雜的社會現象,尋求社會規律時,又容易否定這種規律的存在。馬克思的話警示我們,只要探究大量的強奸案,就有可能發現深藏在背後的刑法。本文以全國26個省級行政區的71起強奸案(判決時間為1994-2000)為研究對象,共有149名被害人和108名加害人。本文運用SPSS(Statistical Package for the Social Science)進行統計分析後,試圖結合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知識,從眾多的強奸案件中找出壹些存在或揭示的內在規律。[1]當然,鑒於筆者所用案例範圍的局限性,本文的實證分析不壹定代表強奸罪的科學規律,因此所表達的研究結論仍有進壹步研究的必要。
壹、強奸受害者的特征
特征是指將壹個事物與另壹個事物區分開來的特別顯著的標誌和符號。[2]強奸被害人特征是指強奸案件中被害人群體區別於加害群體和其他被害群體的顯著特征。
德裔美國犯罪學家馮·亨蒂(von Henty)1948在《罪犯和他們的受害者》壹書中,從受害者心理狀態的角度描述了受害者的特征。他將受害者分為六類,即抑郁受害者、貪婪受害者、輕浮受害者、孤獨受害者、暴君受害者和貧窮受害者。[3]其實描述被害人特征的角度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參考變量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下面我們將從年齡特征、婚姻狀況、職業、文化程度、被害人空間分布、被害時間、被害人防衛能力、被害人心理特征六個方面來觀察71案件中149被害人的特征。值得註意的是,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強奸罪的對象是婦女,包括成年婦女、未成年婦女和幼女、已婚婦女(包括自己的合法妻子)和未婚婦女;明確排除了男性作為強奸受害者的可能性。因此,作者不把性別特征作為考察強奸受害者特征的參數之壹。在1997中,我國學者郭健安也在其著作《犯罪被害人研究》中對強奸被害人的相關特征進行了調查研究,因此我們將他們的結論與本文的結論進行比較,無論壹致還是不同,都將促進我們的研究(以下簡稱“1997的調查”)。
(1)強奸受害者的年齡特征
在調查時,我們將被害人的年齡(壹歲)定義為七歲:14周歲以下(不含本數,下同)[4],14至18周歲,18至25周歲,25至35周歲,35至45周歲,45至60周歲。通過SPSS分析,筆者發現在強奸受害者中,1.4歲占1.8+0%;14至18歲占18+0%;18至25歲占11.4%;6%的人年齡在26至35歲之間;36歲至45歲占2%;3.4%在45歲至60歲之間;0%超過60歲。同時,由於部分案件沒有反映受害者的具體年齡,我們將其歸類為“具體年齡無法確定的中青年”,占40.9%。其中,案件反映的幼女年齡分布為:87%為10至14;65,438+03%年齡在5-9歲;0%不到5歲。可見,趨於成熟的年輕女孩比其他年輕女孩更容易被性侵。65-438歲年齡組的強奸受害者占受害者總數的60.3%,其中大多數是強奸受害者,其次是未成年人(36.2%)。這壹結論與《犯罪被害人研究》壹書中的被害人多為中青年的結論是壹致的。
(2)強奸受害者的婚姻狀況
在筆者調查的149名強奸受害人中,由於案件記錄的缺陷,有38名受害人的婚姻狀況不明確,占全部強奸受害人的25.5%。在有效的111受害者中,已婚受害者比例為20.7%;未婚占76.6%;離婚或喪偶的占2.7%。“1997調查”的結論是,已婚受害者比例占19%;78%未婚;離婚或喪偶的占3%。[5]這說明壹般認為容易受到男性侵犯的離婚女性和喪偶女性的被害率遠沒有人們通常認為的那麽高,未婚者被性侵的概率最大。這壹結論也與犯罪受害者研究中的結論相壹致。
(3)強奸受害人的職業和教育水平
從受害人的職業來看,強奸受害人中不同職業的從業人員比例為:學生占41.6%,農民占24.8%,服務業占6.9%,娛樂業占6.9%(尤其是歌舞廳、娛樂城等場所),職員占5.9%,無業人員占5%,工人占3%,其他個體戶占2%。與“1997調查”的結論相比,學生受害者的比例大大增加(當時學生受害者的比例僅次於農民和工人,分別占34.4%和21.9%)。農民仍然是受害者較多的受害群體,而工人作為受害群體的比例已經大大降低。
從被害人文化程度觀察,本罪被害人中不同文化程度的人所占比例為:小學占44.7%,高中占23.4%,初中占19.1%,小學以下(含文盲)占8.5%,高中以上占4.3%。與“1997調查”的結論相比,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受害者比例(當年為10%)有了很大的提高,但總體來看,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受害者比例仍遠高於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受害者。這說明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容易受到性侵。
(四)受害人的人體防衛能力
被害人的性防衛能力是指被害人在面對性侵害時,是否有足夠的生理和心理能力來辨別性侵害,並表示出抵抗的能力。根據我國現行刑法規定,14周歲以下的幼女和受到侵害時沒有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歸為無性防衛能力人。從被害人是否具有性防衛能力的角度可以發現,77.9%的強奸被害人具有性防衛能力,而22.1%的被害人沒有性防衛能力(其中幼女19.5%,精神病人2.7%)。絕大多數的強奸受害者都有性防衛。
㈥受害者的心理特征
按照加害人責任能力的標準,我們發現92.6%的加害人具有完全責任能力,5.6%的加害人屬於16歲以下的相對責任能力人,只有1.9%的加害人屬於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障礙。這與強奸罪屬於暴力犯罪的壹種,行為人需要具備壹定的身體優勢或者足夠的條件來恐嚇被害人的事實基本壹致。
(5)分析強奸案件犯罪人的主觀特征。
強奸案犯罪人的主觀特征主要是指犯罪人的動機和心理。施暴者實施傷害的動機可以分為四種:第壹種是滿足性欲,即施暴者實施強奸僅僅是為了滿足自己的性欲,占75.9%;二是性欲牟利,即行為人在實施其他犯罪行為以獲取利益的同時,實施強奸以滿足其性欲。典型的例子有入室盜竊時強奸、強奸後搶劫或搶劫後強奸同壹被害人,占20.4%;第三是報復性強奸,即行為人以強奸為手段,對受害人或其親友進行報復,占1.9%;第四是情感型,包括戀愛犯罪者的攻擊性行為、14歲以下對戀愛對象的性侵害和離婚犯罪者對前妻的性侵害,占1.9%。可見,強奸者的動機大多來自於滿足性欲。
行為人的心理傷害主要從傷害行為是否有預謀的角度分析強奸案件中行為人的主觀特征。我們可以把行為人的心理分為四類:第壹類是預謀傷害的對象是特定的,即行為人在實施強奸之前已經故意傷害了特定的被害人,占52.8%;第二類是預謀對象不特定,即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之前已經形成強奸意圖,但危害對象尚不確定,行為人在創造危害條件,等待被害人出現,占18.5%。第三類是臨時故意的特定對象,即行為人起初並沒有實施強奸的打算,而是在實施其他行為的過程中受到環境、其他行為人或者被害人的刺激,臨時對特定被害人實施了強奸。比如去鄰居家串門,看到被害人獨自在家,打算強奸,這種類型占18.5%。第四類是臨時故意但對象不特定,即行為人起初沒有實施強奸的打算,而是在實施其他行為的過程中臨時強奸了被害人,如搶劫完成後臨時強奸被害人,占10.2%。從以上分類也可以看出,預謀強奸案的比例遠大於即興強奸案,約為兩倍;針對特定對象實施強奸的比例也遠大於針對不特定對象實施強奸的比例,約為兩倍。
第三,分析強奸案件與被害之間的互動關系
強奸案件中被害人與被害人的互動關系,是指在強奸案件的產生、進展、完成過程中,被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互動關系,以及對加害人的司法追究。早在1955年,被害人學的創始人之壹亨蒂就曾指出:“從某種意義上說,被害人決定並塑造了罪犯。雖然最後的結果可能是單方面的,但直到戲劇性事件的最後壹刻,受害者和罪犯之間存在著深刻的互動,受害者可能在事件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罪犯和被害人之間確實存在壹種互動關系,這是壹種相互的誘因。”他的交互觀自提出以來,得到了很多人的認可。下面筆者將從加害人與被害人的人際關系、加害人與被害人的沖突、被害人的責任三個方面來分析71案件中108加害人與149被害人的互動關系。
(A)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間的人際關系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人際關系,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在被害人被害前都知道或不知道的關系,以及雙方關系的具體類型。
根據SPSS的統計結果,在71起強奸案涉及的108名施暴者和149名受害者中,68.4%的施暴者和受害者相互認識,24%的人完全不認識,7.6%的案件因缺乏案件記錄而無法判斷。值得註意的是,“1997調查”結果還顯示,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了解比例高達62.9%。[12]這種被西方學者稱為熟人強奸的強奸犯罪類型,表現出了很高的概率,打破了很多人觀念中常見的“強奸神話”的版本——比如強奸犯和罪犯往往是陌生人,是令人厭惡的變態,往往在月黑風高的時候躲在偏僻的地方,用身體強制手段強奸受害者。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已經看到情況並非如此。熟人強奸中,加害人可能是被害人在社會交往中認識的人,也可能是被害人非常熟悉的人。前者包括普通朋友和因迷信、邪教信仰而相識的人;後者包括被害人的鄰居、同事和同學、被害人的直系親屬、被害人的前配偶和被害人的情人(或前情人)。各種關系類型中被害人被強奸的比例如下:加害人與被害人作為壹般朋友的比例為38.1%,加害人認為被害人認識迷信邪教的比例為29.7%,加害人是被害人鄰居的比例為17.8%,加害人是被害人同事同學的比例為5.1%。被害人直系親屬4.2%,被害人前配偶2.5%,被害人情人(或前情人)2.5%。
結合被害人之間的人際關系類型和被害人的空間分布,我們還發現,城市地區熟人強奸發生率最高,城市地區92.9%的強奸案件為熟人強奸,農村和城鎮的熟人強奸發生率高於非熟人強奸(分別為78.6%和72.5%),而城鄉結合部和郊區的非熟人強奸發生率相對較高,為75%。與此同時,日本壹項受害者調查的結論也顯示,50.2%的強奸受害者有壹定的人際關系,而49.8%的人不認識。【13】可見,在預防強奸中,要提醒女性提防,發現身邊隱藏的施暴者。
(2)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間的互動
強奸案件中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互動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被害人對加害人攻擊行為的抑制和鼓勵。
1,犯罪者與受害者之間的抑制
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抑制作用可以分為兩種:加害人對被害人的抑制作用和被害人對加害行為的抑制作用。
行為人對被害人的約束作用,是指行為人以對被害人實施暴力的方式阻礙被害人的反抗,從而使強奸得以順利實施。因為強奸是行為人違背婦女意誌實施的暴力行為,很明顯行為人可以克制被害人的反抗,行為人使用的手段可以是暴力、脅迫、使用毒品或麻醉品、迷信和異端的精神脅迫;欺騙或引誘具有無性防衛能力的人等。,所有這些都是對受害者反抗強奸的壹種抑制。值得註意的是,施暴者在使用上述方法時,可能會引起精神健全的受害者不同程度的反抗。但當施暴者利用迷信和邪教強迫受害者實施強奸時,65,438+0,000%的受害者不會反抗,會繼續接受謀殺,不會向司法機關報案。雖然這類案件在查處的71案件中只占2起,但受害人數和受害人數都非常高:有壹起案件,只有壹個作案人,受害人數有13人,其中6人懷孕生育,平均每人受害次數在5次以上;在另壹起案件中,有3名犯罪者和23名受害者,平均每人被殺害三次以上。可見,在強奸預防工作中,應當對此類案件的被害人預防給予足夠的重視。
被害對加害人的抑制作用是指被害人在被害時的某種反抗行為,從而阻礙加害人順利實施加害行為。據統計,受害人反抗時,42.9%強奸未遂,14.3%施暴者停止強奸,42.9%強奸完成。在被害人沒有反抗強奸的情況下,95.1%強奸完成,4.9%強奸未遂(強奸未遂的原因是第三者的幹預或行為人無行為能力);強奸的成功率是100%。可見,被害人對強奸的持續抵抗,可以有效阻止加害人實施強奸。
2.受害者對施暴者強奸行為的鼓勵。
被害人對行為人強奸行為的鼓勵,是指被害人在自己受害期間和之後的行為對行為人繼續犯罪行為起到的積極鼓勵作用。表現為兩種形式: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的鼓勵和被害後的鼓勵。
被害人在被害過程中對加害人的鼓勵,表現為被害人在受到加害人強奸威脅時,後期不反抗或放棄反抗的行為,以及被害過程中的配合行動,對加害人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起到積極的鼓勵作用。這個前面已經討論過了,下面將詳細討論被害人被害後的行為對加害人的鼓勵作用。
被害人死亡後被害人的行為對加害人的鼓勵,主要表現為對被害人不向加害人報案的鼓勵和縱容。如果綜合觀察被害人之間的人際關系類型和被害人被害後是否報案會發現,36.8%的被害人會向司法機關報案,12%的被害人直系親屬會向司法機關報案,近46.2%的熟人強奸案是司法機關自己偵破的。相比之下,被害人被不明人士強奸後,14.6%的人會向司法機關報案,4.9%的被害人直系親屬會向司法機關報案,近68.3%的此類案件是由司法機關自行偵破的。這說明超過壹半的受害者在知道肇事者是誰的情況下沒有向司法機關報案,多達80%的受害者在不知道肇事者身份的情況下沒有向司法機關報案。可想而知,有多少強奸案未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我們社會存在的強奸案黑數有多大。但是,受害者對自己受害的妥協,並不壹定會帶來後來生活的幸福——近壹半的受害者並沒有因為壹次受害成功而停止性侵女性。如果受害者在第壹個受害者之後沒有使用法律武器將罪犯繩之以法,有接近50%的可能性他可能再次受害或其他婦女可能受害。(這壹點我們在上篇討論行為人持續性危害的行為特征時已經討論過了,這裏不再贅述。如1993牡丹江案,[14]在1990至1993的三年間,尤某采用同樣的方法在牡丹江市各區連續作案31起,即先強奸後當場搶劫被害人財物,或要求被害人次日將錢送到指定地點。前30名受害者沒有報案,是因為害怕報復,或是被人議論,或是害怕家庭破裂,或是性孤獨,自願接受這樣的性侵。前30名被害人的行為導致尤某從壹開始就害怕被抓獲,後來有恃無恐,直到第31名被害人被強奸後沒有按要求第二天匯款而是報警,才導致尤某被抓,終止了這種瘋狂的行為。這起強奸案的受害人因各種原因不報案尋求司法保護,實際上在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加害人,鼓勵加害人繼續侵害,讓其他女性受害,從而客觀上成為其他女性受害的“幫兇”。
㈢受害者的責任
以色列法學家本傑明·門德爾松首先提到了受害者的責任。他在1940發表了壹篇題為《犯罪學中的強奸》的文章,根據被害人的態度和女性生殖器官的解剖學原理,探討了抗拒強奸的可能性。他認為,在強奸過程中,犯罪分子只能用壹只手、壹只胸、壹只腳來消除被害人的反抗,所以實現強奸的企圖是非常困難的。強奸犯之所以能消除反抗,實現強奸,主要原因除了施暴者與被害人的身體反差外,被害人被害時的無意識狀態、恐懼等生物反應,甚至被害人的性激情、放縱的生活環境等因素,都影響著被害人的反抗強度。因此,強奸受害人對強奸的發生負有責任。美國學者m·阿米爾曾在《強奸的類型》壹書中指出:“從某種意義上說,受害者是犯罪的原因”,“如果受害者對後來成為不幸結果的原因沒有完全責任,她至少是壹個補充因素。”
筆者認為,被害人的責任是指被害人在強奸罪的發生或被害人後果的發生中所起的客觀的積極或消極的作用,以及其主觀的心理狀態。如果被害人對強奸罪的發生或者被害人後果的發生沒有起到任何積極或者消極的作用,主觀上沒有過錯,則認為被害人沒有責任。另壹方面,被害人要對自己的殺人行為承擔不同程度的責任。研究被害人責任的意義不是從道德上或法律上譴責深受強奸傷害的被害人,減輕加害人的責任,而是揭示被害人責任的類型及其與被害結果的關系,從被害人的角度確認和評價被害人的危險和風險,以提高被害人自身的防範意識,從被害人的角度預防強奸罪的發生和強烈的危害後果。
筆者將受害人的責任分為四類:無責任、輕微責任、壹般責任和嚴重責任。統計結果顯示,16.8%的受害人無責任,30.4%有輕微責任,25.7%有壹般責任,27%有嚴重責任。
在第壹類中,被害人無責任是指被害人對強奸罪的發生或者被害人後果的產生沒有起到任何積極或者消極的作用,其主觀上沒有過錯。比如幼女,精神病人,強奸不承擔責任。
其次,被害人的輕微責任是指強奸的發生和成功主要取決於加害人或其他外部客觀條件,被害人對自己的殺人行為有疏於防範的過錯。受害人的輕微責任可以分為兩種:單獨處於危險之中和不小心。前者是指受害者獨自進入危險環境,處於孤立無助的狀態,導致易受傷害。比如深夜獨自走在僻靜的路上,被伺機而動的強奸犯強奸,這種類型的比例為75.5%。後者指的是受害者自己由於不夠警惕和粗心大意而殺人。比如被害人缺乏警惕性,被跟蹤到他家的人強奸,占24.4%。
第三,受害人的壹般責任是指受害人沒有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以防止強奸或者減輕強奸的後果。可以說,被害人的行為對其自身的被害或後果的加重起到了幫助作用。可分為以下五種:1、過失行為,即由於被害人的某種過失行為,使其處於弱勢地位或喪失某種抵抗能力。比如主動和犯罪者達成隔離環境,或者和犯罪者壹起喝酒或者吸毒,讓自己不省人事。這種類型的比例為34.2%。2.無抵抗的妥協是指在強奸正式開始前,受害者因施暴者的恐嚇而放棄抵抗。這種類型的比例為34.2%。3.因貪欲而被騙,意味著被害人放松了警惕,主動進入脆弱的環境,導致自己被害。比如聽信施暴者幫他找工作的謊言,跟蹤施暴者到施暴者家裏被強奸。這種類型的比例是15.8%。4.前默許行為升級改造。也就是說,由於被害人對加害人的壹些越軌行為的縱容和默許,加害人的越軌行為升級為強奸,因而被殺害。這種類型的比例是10.5%。5.獨自冒險而不反抗,就是因為受害者在進入危險環境時妥協而不反抗。這種類型的比例為5.3%。
第四類,被害人承擔重大責任,即被害人完全有能力預防和制止強奸行為的發生和得逞,是被害人的行為導致了自己的殺人或者重新殺人。可以分為兩類:受害者的認知錯誤和害怕報案。前者是指被害人對強奸有錯誤的認識,導致自己被強奸。如被害人因信奉邪教教義,誤以為可以被強奸而無禍,而主動被強奸(見[1997]劉地子楚第114號判決書),此類比例為92.5%。在後壹種情況下,當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存在某種身份關系,如直系親屬關系時,被害人不會對加害人的強奸行為進行報案,而在第壹次傷害完成後,被害人會妥協不報案或尋求他人幫助,從而導致加害人濫殺無辜。這種類型的比例為7.5%。
四。結論——調查數據的補充說明
由於強奸犯罪是壹種高度秘密的犯罪,有些強奸案在作案前隱藏了很長時間(據統計,近42%的案件是壹年後作案),有些受害人受害後也沒有報案。進入司法程序的強奸案只是其中的壹部分。比如1967美國的受害者調查顯示,實際發生的強奸案是官方報告的3.5倍[15]。所以,我們可能只是在已經判決的強奸案中反映出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而不壹定在已經發生的所有強奸案中反映出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但我們更重要的是通過數據對比,找出這些數據背後可能存在的現象,這些現象可能是我們今後預防犯罪工作中重要的或者值得關註的。
首先要看到同樣的調查結論後可能出現的問題。比如這篇論文和1997的調查顯示“農民是最大的加害者群體,公務員作為加害者的比例為0;受教育程度低的人比受教育程度高的人更容易犯強奸罪。”這裏需要問的是,會不會出現公務員強奸,受害人不報案的情況;會不會出現文化程度高的人實施強奸,因為手段高明不易被發現,或者認識他的受害人為了加害人的前途或者其他利益不願意報案,等等。
其次,要對比調查結果,發現新問題。比如,本文和1997的調查都顯示,我國強奸案件高發區在農村,縣鄉居第二位,城鎮發生最少;受害者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地方是在自己家裏,60%以上的強奸案發生在家裏。根據美國統壹犯罪報告(UCR),美國西部的強奸率最高,大城市高於中小城市和農村地區。犯罪多發生在夜間,強奸案多發生在汽車、街道、公園;1/3的已完成強奸和1/4的強奸未遂發生在家中。【16】這裏,在考慮了強奸暗號的存在後,能否追溯壹下城市化和現代化程度影響強奸犯罪易發地點的規律?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適齡男女正常交往的減少,網戀方式的快速發展,城市會不會成為強奸案件的高發區?隨著汽車作為私人隱藏空間延伸的普及,汽車會不會成為未來中國強奸案件的易發地?等壹下。這些問題促使我們更多地思考,對於未來的強奸犯罪,將采取哪些更有效的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