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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居家養老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居家養老服務社會化發展,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江西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城鄉社區為依托,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企業、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專業服務,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誌願者提供公益性服務,滿足居家老年人社會服務需求的養老服務模式。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日托、膳食、醫生、清潔、洗澡、散步、購物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體檢、醫療康復、健康指導、健康教育等醫療護理服務;

(三)關愛探視、生活陪伴、情感咨詢、臨終關懷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應急救援、安全指導、文化娛樂、體育健身、心理咨詢、法律咨詢、法律援助等服務。第四條居家養老應當以老年人需求為導向,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家庭負責、市場運作、基本保障、適度普惠、自願選擇、就近便利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居家養老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二)建立與老年人口增長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居家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

(三)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等與居家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老年人的社會保障水平;

(四)將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統籌規劃,統籌規劃配置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五)加強居家養老服務的統籌協調,明確相關部門的責任和任務,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和考核;

(六)培育養老服務業,完善配套政策,引導、鼓勵和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

(七)制定居家養老服務規範和標準,加強養老服務市場監管和養老服務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開發區和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轄區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縣(區)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醫療保障、財政、行政審批、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公安、房地產、生態環境、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商務、稅務、教育、文化旅遊、體育、大數據、國有資產管理、投資促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工商聯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實施本轄區內的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管理;

(二)落實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等扶持政策,幫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需求評估、服務質量評估等工作;

(三)組織和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居家養老服務,並協助監督管理;

(四)開展居家養老服務誌願者登記工作,配合誌願者進行表彰和回饋。第八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做好下列居家養老服務:

(壹)登記老年人基本信息,調查老年人服務需求,建立獨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巡護臺賬;

(二)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管理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

(三)協助建立基層老年人協會、居家養老誌願服務隊,開展老年人互助關愛、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活動;

(四)教育和促進村(居)民依法履行家庭贍養和扶養義務。第九條民政、教育、新聞媒體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居家養老服務的宣傳,弘揚孝文化,倡導良好家風,在全社會營造尊老、愛老、孝老、助老的氛圍。第十條老年人應當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

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負有贍養和扶養義務的人,應當依法履行贍養和扶養老年人的義務。

居家老年人需要社會有償服務的,由接受服務的老年人或者其監護人、贍養人、扶養人承擔相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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