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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擁軍優屬條例

第壹條為了做好擁軍優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部隊和優撫對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優待。

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南昌艦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同等的優惠待遇。第四條本條例所稱優撫對象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和武裝警察部隊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和軍人家屬。

本條例所稱家庭成員,是指依靠軍人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18周歲的兄弟姐妹,以及從小依靠軍人供養,現在不得不依靠軍人生活的其他親屬。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將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擁軍優屬工作所需經費。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全市擁軍優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擁軍優屬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擁軍優屬宣傳教育納入愛國主義教育、國防教育和法制教育規劃。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密切配合,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擁軍優屬宣傳教育。

每年7月26日至8月1日為全市擁軍優屬宣傳教育活動周。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建設以擁軍優屬為主題的標誌性建築。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征兵工作責任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兵役義務,保證兵員質量,完成征兵任務。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和配合部隊完成軍事訓練、戰備、防衛作戰、科學研究和實驗、國防建設、搶險救災等任務。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技強軍的需要,制定科技擁軍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督促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科技擁軍專項規劃。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本地人才、技術和裝備的優勢,組織動員全社會力量,幫助軍隊提高官兵的科學文化素質,支持軍隊開展科技訓練和技術創新,提高軍隊的高科技水平和戰鬥力。第十三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廠礦企業應當為軍隊建設提供人才、技術、裝備等方面的支持,服從國防動員和調度,增強平戰快速轉換能力。第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優先安排部隊為國防建設征用或者臨時使用土地。

部隊使用國防經費和地方財政撥款修建營房和其他軍事設施,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稅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第十五條部隊需要水、電、燃料、糧油、副食品等。,當地有關單位應保證質量,優先供應。

地方有關部門應當對部隊開展農副業生產給予支持和幫助。

前兩款涉及國家規定由地方財政給予補貼的,地方財政應當及時予以補貼。第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橋梁、渡口、隧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停車場,對軍用機動車輛免收通行費和停車費。第十七條民航、鐵路、公路和船舶客運單位應當設立軍人售票窗口,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退役軍人應當優先購票;有條件的,應設立軍人候車室(車、船)。其他服務業要提供優先優質服務。第十八條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軍隊離退休人員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車(電動汽車),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革命傷殘軍人乘坐火車、輪船、國內客機和長途汽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票價減免優惠。第十九條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退役軍人持有效證件參觀紀念館、博物館、國防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遊覽公園、動物園和旅遊景點不買票;在公共停車場臨時停放自行車、摩托車等交通工具免收停車費;免費使用收費廁所。第二十條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規定的場所和公交(電)車應當設置相應的優惠標誌。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安排退出現役的士兵。

在部隊榮立二等功以上、因戰致殘、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從事飛行和海軍工作的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在接受安置分配時應優先考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按時完成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務的,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有償轉讓安置任務。有償轉讓的補償標準和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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