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造型等方式向戶外公共空間發布廣告的行為;
(壹)建築物及其附屬地塊和附屬設施;
(二)橋梁、廣場、隧道、軌道交通線路等構築物及其配套設施;
(三)道路、城市綠地、水域等公共開放空間;
(四)圍欄(欄)、欄桿、護欄、露天管道、報刊亭、信息欄、車輛站牌、指示車輛的標誌牌以及電力、通信、照明等市政設施;
(五)運輸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機、航空器和特種運載工具;
(六)機場、車站、港口(碼頭)公共開放空間及其配套設施;
(七)其他載體。
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是指廣告設施任何壹邊長於(等於)4米或者平面面積大於(等於)10平方米的戶外廣告。第四條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安全規範、文明美觀、環保節能的原則。第五條南充市城管執法部門主管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監督管理工作,並對各縣(市、區)城市戶外廣告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考核。
縣(市、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戶外廣告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
市民政部門負責市轄區內名牌和標誌廣告的監督管理,縣(市)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牌和標誌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交通設施和本市管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及其他特定區域廣告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氣象、文化、廣播電視、旅遊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第六條鼓勵和支持戶外廣告創新,增強地方特色,提高藝術水平。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建立監督機制,加強自律,倡導信用,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第二章規劃與設置第七條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和縣(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自然資源、規劃等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編制本市所轄市區和縣(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新建商業綜合體和大型商業建築的戶外廣告空間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規劃,並符合專項規劃的原則。
經批準的專項規劃和新項目廣告位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
戶外廣告的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與區域環境和城市風貌相協調。第八條戶外廣告專項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戶外廣告種類、總量和布局的控制原則;
(二)明確禁止、限制和允許設置戶外廣告的位置;
(三)各區戶外廣告的位置、形式、規格、色彩的總體要求;
(四)公益廣告的總數和位置。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戶外廣告專項規劃;
(二)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
(三)《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技術規範》;
(四)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設施、交通標誌,妨礙交通設施、交通標誌安全使用的;
(二)利用無障礙設施,妨礙無障礙設施的正常使用;
(三)利用通信、電力、燃氣設施,妨礙通信、電力、燃氣設施安全使用的;
(四)利用消防安全設施,妨礙消防車通行,影響逃生、應急救援和高空撲救的;
(五)利用行道樹,影響市容的;
(六)利用危險建築物和違章建築,危及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安全的;
(七)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歷史建築、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