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出入境辦證大廳
申請材料
1.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時提交以下材料:
(壹)填寫並貼有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48×33毫米)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內地居民提交戶口簿和身份證原件(16周歲以下申請人只需提交戶口簿;軍人只需要提交身份證明,提交復印件。
(三)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四)工作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
(五)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應當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要求提交能夠確認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提交復印件,以及被訪親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在香港或澳門就業、就學證明。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在1年內申請再次探望香港或者澳門的同壹親屬,無需繳納親屬關系證明。
(2)商業。(1)本單位派遣到香港或澳門出差的人員,已辦理備案登記的,須提交備案登記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提交年度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相關登記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證原件,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申請赴香港或澳門經商,須提交工商營業執照年審復印件和稅務登記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和香港、澳門人員需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局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遊。應提交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開具的差旅費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個人旅遊。免於提交與申請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1)如因醫療、喪屬、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必須提交與申請理由相對應的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在澳門學習、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赴港,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澳門就業單位出具的赴港證明。
(6)留下來。(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簽發的入境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錄取通知書確認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已就業非本地工人預測名單》原件或澳門社會文化處或經濟金融處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並提交復印件。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須提交澳門公安警察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三)通過勞務管理公司申請赴香港或澳門就業的,還須提交商務部《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4)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停留簽註有效期滿後,繼續申請在香港或澳門停留。其中,在香港學習、工作、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須提交香港入境處簽發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留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學習證明;在澳門就業的,須提交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續簽名單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出具的載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受聘於澳門的員工親屬應提交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本意見由工作單位或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簽署。本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相應欄目並加蓋公章,也可另行出具。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申請表填寫的內容是否真實,申請人是否被依法禁止出境,是否允許申請人前往香港或澳門(如不允許,應說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壹)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由本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出具證明。
(三)大學、中學年滿16周歲的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四)士兵,由其所在單位或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五)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按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會同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六)年齡在16周歲以下的,由工作單位或公安派出所提出意見予以免除。
(7)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地區的大陸居民,非在冊人員或軍人的,免交工作單位或派出所意見。
二、申請赴港澳定居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審批表》(市局受理2張,縣局受理3張)和2張同規格照片,完整填寫並貼有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白底、光澤紙,規格為48mm×33mm);
(2)提交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3)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或港澳同胞回鄉證原件交港澳親屬並提交復印件;
(4)提交與赴港澳定居原因相對應的證明;
(5)提交港澳親屬的邀請函;
(6)提交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公安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
(七)提交公安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
赴港澳定居原因對應的證明是指:
(1)申請港澳夫妻團聚的,須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2)申請赴港澳照顧父母的,需提交父母無子女證明和親屬關系證明。
(3)內地無依無靠兒童申請隨父母赴港澳避難,須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結婚證;孤兒申請赴港澳投靠近親屬的,須提交載明父母已經死亡的戶口簿和與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投靠養父母的,須提交收養關系證明;父母離婚的,必須提交父親或母親對其有監護權的離婚判決書。
(4)內地無依無靠老人申請投靠港澳親屬的,須提交在內地無子女和投靠人親屬的證明。
(5)在港澳地區申請繼承的,應當提交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沒有繼承人的證明、申請人的繼承權證明、港澳地區房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繳納遺產稅的憑證。
上述港澳居民為外國籍的,還須提交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其外國國籍的證件、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三、申請赴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交《江蘇居民往來臺灣省通行證審批表》和2張同規格照片,完整填寫並貼有申請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白底,規格48MM×33MM)。
2、提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應提交其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以及在國外居留的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3.提交有效的赴臺就讀證明或確認後的臺灣省相關入學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4、具有有效《臺灣通行證》的,提交《臺灣通行證》。
5.提交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6、下列人員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出具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1)各級黨政機關、人大、政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縣(處)級以上在職幹部,省級以上離退休幹部和現役軍人。
(二)金融機構和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縣級以上金融機構領導成員和相應職級的領導幹部,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代表。
(3)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本行業、本系統的規定要求出具本單位意見的人員。
與申請相對應的證明材料:
(1)邀請到臺灣省的,提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赴臺批件》原件,或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並蓋章的復印件。
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提交工作證明,提交暫住證原件,提交復印件。
如果代理人是由團體單位組織的,代理人應提交該單位的介紹信。
(2)項目經國務院臺辦經濟局批準,赴臺灣省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應向國務院臺辦經濟局提交《關於應邀往返臺灣省的批復》原件。
處理相關信息
辦理時限:
壹、港澳通行證及簽註辦理時限:
(壹)受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制作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
(二)申請人持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審批簽註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對需要赴香港或澳門就醫、探望危重病人、參加葬禮等特殊情況的申請,按照工作緊急的原則優先審批。
(四)非現場核查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二。申請赴港澳定居的時限:
在6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臺灣省的時限:
赴臺灣省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申請人持有效往來臺灣通行證再次申請簽註的,10個工作日內辦結)。
辦理依據:《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暫行管理辦法》和《中國公民往來臺灣省管理辦法》。
手續費:港澳通行證、延期、批註100元,壹次有效簽註20元,兩次有效簽註40元,三個月多次簽註100元,壹年多次簽註100元,三年多次簽註300元。
去港澳通行證50元。
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30元,含簽註、延期和20元。
收費依據:價費字[1993]第164號、計價格[2002]第1097號、發改價格[2005]77號。
蘇加費[2002]290號,蘇加費[2005]44號,蘇加費[2002]224號,總價[2001]1835。
處理過程
申請人常住戶口由縣(市)或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核,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認證。其中包括:
赴港澳定居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審批。
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澳門經商,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二)內地居民通過勞務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由勞務公司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三)軍人申請前往香港或者澳門,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四)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在香港停留或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可由其原批準接受停留簽註的部門或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處)受理。
(五)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在澳門停留期間或返回內地期間,可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停留簽註,或申請其他簽註前往香港,可由其原停留簽註受理審查部門或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處)受理。
特殊情況:
(壹)定居境外的中國公民來內地後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由其居住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除按本規範規定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外,申請人還須提交中國護照原件和境外居留證明,並提供復印件。經審核合格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為申請人簽發其他簽註。
(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本人提交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但下列情況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已滿60周歲的,委托人可代為申請。(2)在同壹受理部門的人員,持同壹往來港澳通行證因同壹原因再次申請簽註的,可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但異地業務簽註申請不包括在內。(三)通過勞務管理公司赴香港、澳門就業的申請人,在香港、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香港、澳門通行證及簽註的,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管理公司提出申請。(4)持有香港或澳門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可通過香港或澳門的中國旅行社申請。
上述情況,委托人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勞務管理公司應當將公司印章和負責人簽字向勞務管理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三)內地居民如發現往來港澳通行證上的簽註信息有誤,可向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申請換發同壹簽註。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向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由原簽發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函委托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為申請人換發同壹簽註。
(四)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在內地遺失或損壞,應按照本規範的規定重新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申請時應按照本規範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丟失文件的申請人還必須提交文件丟失的書面聲明。
(五)內地居民往來港澳通行證遺失或損壞,可通過中國駐香港或澳門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申請壹次性有效出入境通行證返回內地。
(六)持有香港或者澳門停留簽註的內地居民,在返回內地期間,遺失或者丟失旅行證和停留簽註的,可以向受理或者審批部門申請補辦旅行證和停留簽註。申請時提交香港入境事務處或澳門有關部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原件,並提供復印件。因特殊情況急需返回香港或澳門的申請人,也可向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申請壹次性有效入出境許可返回香港或澳門。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受理申請時,應核實申請人的身份。
(七)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澳門的內地居民,在香港或澳門逗留期間遺失或遺失旅行證和逗留簽註,可通過中國駐香港或澳門旅行社向深圳簽證處或珠海簽證處申請旅行證和逗留簽註。申請時必須提交完整的申請表、申請人遺失證件的書面聲明、香港入境事務處或澳門有關當局出具的確認其相關身份的證明。
簽註種類、出境有效期、往返次數及備註:
往來港澳簽註分為六種:探親(T)、商務(S)、團體旅遊(L)、個人旅遊(G)、其他(Q)、停留(D)。根據應用進行分類和發布。
(1)探親簽註。(1)探望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或者三個月內多次簽註,且自首次入境之日起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90日。(2)探望兄弟姐妹,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2)業務背書。(1)根據各地制定的審批條件,已備案登記的單位人員可每3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3個月重復簽發壹次,每1年重復簽發壹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二)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停留不超過七天。(三)自駕車往來內地和香港或澳門的人員,可簽發3個月多次簽註和1年多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3)團體旅遊簽註。可以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簽註,1年簽發壹次簽註,1年簽發兩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4)個人旅遊簽註。可以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三個月簽發兩次簽註,1年簽發壹次簽註,1年簽發兩次簽註,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
(5)其他背書。可每三個月簽發壹次簽註,每三個月簽發兩次,每1年簽發壹次,每1年簽發兩次,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14天。
(6)停留背書。簽發多次簽註,出境有效期按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1)赴香港留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出境簽註有效期按香港入境處批準的最長有效期簽發。(2)赴澳門留學,出境簽註有效期按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處出具的《入學證明確認書》所批準的學習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在澳門就業的,出境簽註的有效期按澳門治安警察出入境部門或澳門社會文化部門或經濟金融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員工親屬赴澳門就業,應按澳門公安出入境事務部門批準的期限簽發有效的出境簽註,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持證人每次在澳門停留不超過90天。
其他驗收信息
受理崗負責人: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各受理崗民警。
驗收條件:
1.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澳門定居、學習或工作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壹起申請。
(2)商業。(1)單位派往香港或澳門出差。“單位”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在國家稅務部門登記註冊的具有生產經營性質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在內地的常駐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1年多次商務簽註,須由所在單位提前向當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向社會公布。(2)個體工商戶前往香港或澳門經營。(三)駕駛專用車輛往來內地與香港或澳門的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赴香港或澳門旅遊的團隊。
(4)個人旅遊。批準設立個人永久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
(5)其他。(1)因醫療、殯葬服務、訴訟、考試、經辦行業、學術交流等特殊原因申請前往香港或澳門。(2)在澳門就讀和工作的內地居民申請前往香港。
(6)留下來。經香港或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澳門學習、就業或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赴港澳定居:
夫妻壹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門,分居多年的;定居港澳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照顧;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孩子,不得不靠在港澳的直系親屬和至親;定居香港或澳門的直系親屬的財產不繼承,只有內地子女定居才能繼承;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解決的。
三、遇有下列情況之壹者可前往臺灣省:
赴臺灣省定居、探親、訪友、旅遊、接受和處理財物、操辦婚喪嫁娶或者參加經濟、科技、文化、教育、體育、學術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