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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檔案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檔案建設,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服務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的檔案管理和利用。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技、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等各種形式的歷史記錄。第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事業建設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拓展檔案信息資源的公共服務功能,保障檔案事業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第五條市、縣(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職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並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市、縣(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的檔案工作,在業務上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本機關的檔案管理工作,協助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所屬單位和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的管理,為檔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第六條各級檔案館應當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檔案。

地方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具有公共性質的專門檔案館。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永久保存各類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永久保存特定領域或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

部門檔案館和企業檔案館應當按照《江蘇省檔案管理條例》收集和管理檔案。第七條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歸檔本單位的文件材料,統壹保管本單位的檔案,保證檔案的準確、完整和安全,依法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並指導所屬機構的檔案工作。第八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專業知識並接受專業培訓。檔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確需離崗時,應辦理檔案交接手續。第九條從事檔案業務的中介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並自設立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其的監督和指導。

中介機構從事檔案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基礎理論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第十條下列活動和項目應當進行檔案登記:

(壹)政治、經濟、科技、文化、體育、宗教、外事等活動。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的(以下簡稱重大活動),或者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事件;

(二)市、縣(區)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以下簡稱重點項目);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其他活動或者項目。

組織上述重大活動和實施上述重點項目的單位和部門,應當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活動和項目的登記手續。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上述活動和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歸檔和移交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十壹條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結束後30日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重大活動檔案目錄。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建檔案機構進行檔案登記,並按照城建檔案歸檔的要求,及時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準確、完整的工程建設檔案。

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工作應當依法接受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驗收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由工程建設單位或者地下管線專業管理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準確、完整地收集和保管,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30日內向城建檔案機構移交。第十四條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備案應當與項目立項、進度、驗收、鑒定和評審同步進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指導,明確歸檔要求,驗收檔案。第十五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檔案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產權變動時,其檔案的歸屬和流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檔案屬於本單位所有,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應當向當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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