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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寧水務集團適用法律法規

& lt& lt南京市城市供水利用辦法>:& gt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市政府令第。2003年5月215,2003年7月生效。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維護城市供水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促進城市供水事業發展,根據《城市供水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相關規定: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設施供水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

本辦法所稱城市用水,是指生活、生產和其他活動使用城市供水。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供水、用水及其他活動。

第四條本市城市供水用水工作應當堅持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保障供水和水資源的綜合利用。

第五條南京市公用事業局是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南京市供水節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負責本轄區內城市供水用水的監督管理。

建設、規劃、環保、水利、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有關部門,根據本市城市建設和社會經濟發展的實際,制定城市供水發展和節約用水規劃。

第二章城市供水水源

第七條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會同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並納入城市規劃,作為城市供水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

第八條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符合城市建設和發展的需要,並與水資源總體規劃和水的長期供求計劃相協調;

(二)優先利用地表水,嚴格控制和合理開采地下水;

(三)優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同時滿足工業用水和其他建設用水;

(四)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根據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將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進行,並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禁止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承擔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城市供水工程的取水口和出水口應當安裝計量裝置。

第十壹條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相關協議,確定適合城市供水的供水方式和運行管理方案,並在住宅小區新建和改造投資完成、單位內部供水設施驗收合格後實施。

第十二條在實施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等工程時,應當同步建設、改建或者遷移自來水管道等供水設施。

第十三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城市供水工程建設,不得非法阻撓建設工作。

第四章城市供水

第十四條城市供水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城市供水特許經營權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

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受政府委托,與取得經營權的企業簽訂特許經營合同。

特許經營實施辦法由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十五條城市供水特許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依法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管理和技術管理負責人具有相應的經歷和業績,其他關鍵崗位人員具有相應的任職資格;

(三)相應的財務能力;

(四)銀行資信和財務狀況良好,償付能力與其申請經營的業務規模相適應;

(5)可行的商業計劃和服務承諾;

(六)政府規定的其他必要條件。

第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壹)保證城市自來水不間斷供應,不得隨意停止供水;

(二)保證城市自來水的水質和水壓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

(三)符合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供水行業協會提出的相關供水服務標準;

(四)確保城市消防、市政、市容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用水;

(五)完成其他保障公眾利益的供水任務。

第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實行凈水器、水泵操作人員和水質檢查員持證上崗制度。

第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規定對水源水、出廠水和管網水進行水質檢測。

城市供水企業自檢能力達不到國家規定或不能自檢的項目,應按規定委托法定質檢機構進行檢測。

第十九條城市供水企業使用的各類凈水劑和與供水有關的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標準和國家衛生規定,並在使用前按照國家和行業頒布的有效檢驗方法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管網中設置測壓點,做好水壓測試工作。

除滅火救災外,禁止直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上抽水。

第二十壹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當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時,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部分用水戶可以采取限制供水、避開用水高峰的措施。

城市供水企業擅自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供水。

第二十二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的水質和水壓進行監督管理,定期監測並公布監測結果。

第二十三條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需要停止供水或者降壓供水的,應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供水管網圖、應急供水預案等材料,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突發事件,無法提前通知的,應當在緊急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不能連續正常供水超過24小時的,應當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緩解生活用水矛盾。

第二十四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受理符合城市規劃、具備供水條件的用戶的供水申請,並按規定辦理供水手續。

第二十五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規定對用戶的水表進行檢定、更換和維護,確保水表計量準確。集中抄表系統須經法定計量技術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非居民用水、直徑dn40以上水表、年度建設計劃、水質、水壓、水量等相關資料。

第五章城市用水

第二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與用戶應當簽訂供水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城市供水企業或者其委托的抄表收費單位應當對自來水用戶實行計量收費。

新建住宅應實行“水表出戶,壹戶壹表,計量到戶”;現有房屋應按規定進行分戶改造。

第二十九條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計量器具顯示值和水價標準按月繳納水費,並對自來水抄表收費予以配合。如果用水單位有不同類型的混合水,應分表計量。

第三十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用水戶的發展需要,合理確定並適時調整計劃用水指標,對用水戶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

超計劃用水的單位,除繳納水費外,還應當繳納增加的水費。水費加價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供水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水費納入財政專戶,專項用於城市供水用水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壹條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采取循環用水、廢水處理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應當與節水措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單位,用水計劃到位、節水目標到位、節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第三十三條水表口徑dn40以上的用水戶,應當將節水措施納入技術改造計劃,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保證節水設施和設備的正常運行。

禁止使用和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三十四條市政、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車輛清洗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江、河、湖水和再生水。使用城市供水應當實行計量,並按規定繳費。

第三十五條禁止侵占、挪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

第三十六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水質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管理,定期進行水質檢測,清洗消毒各類儲水設施。無法進行常規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按照規定進行定期檢測。

在城市供水管網壓力允許的地區,應當逐步取消屋頂水箱和二次加壓設施,實現城市自來水直供。

第六章城市供水設施的維護第三十七條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取水口、凈水廠、泵站、井組、輸水管網、公共水站、消火栓、閘門等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安全運行。

第三十八條管道、水箱、水泵等自來水設施。壹、住宅建築的主水表或單位水表之間無人管理的,由業主或產權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所發生的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由業主分攤或在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管理和維護,發生的費用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和物業管理合同在物業管理服務費或者物業維修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條涉及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了解地下供水管網設施。施工影響城市供水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與城市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對外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協商改裝、拆除、遷移方案,報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壹條禁止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必須經城市供水企業同意,並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時,在管網系統的連接處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並安裝計量裝置。

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0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第四十二條禁止下列破壞城市供水設施和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

(壹)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護範圍內擅自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二)盜竊、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啟閉、拆除、安裝、遷移、改裝、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

(三)擅自移動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標誌或者保護裝置;

(四)向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設施排放汙水、傾倒廢渣;

(五)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六)其他損壞供水設施或危及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七章處罰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非經營性行為可處以1000元罰款;對於經營活動,可處以10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供水水質和水壓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供水通知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采取臨時應急供水措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修復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修復的;

(四)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範圍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設計、施工供水工程的;

(五)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城市供水工程的;

(六)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七)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直接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八)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上直接抽水;

(九)擅自拆除、改裝或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

(十)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上、地下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

(十壹)未按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或者未進行試壓的;

(十二)未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者未委托檢測的;

(十三)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城市供水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所列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停止供水。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繳納水費、挪用自來水或者擅自轉用自來水的,由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應繳水費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非經營性行為,最高不超過1000元;屬於經營活動的,不超過10000元。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四十六條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用水活動的執法檢查。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要嚴格依法處罰。市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實際,根據各自情況,依法制定具體處罰標準。

第四十七條當事人對城市供水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八條城市供水用水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單位和居民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提供用水。

自建供水設施:是指城市中以自備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為其生活、生產和其他建設主要提供用水的供水單位。

深度凈化管道供水:是指城市自來水或其他原水經活性炭、反滲透膜等技術進壹步處理後,通過專用管道供應給城市居民飲用的水。

城市供水企業:指城市公共供水企業、自建設施對外供水企業和深度凈化管道供水企業。

城市供水設施:指取水設施、凈水廠、配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

第五十條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6日起施行。1995年8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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