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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滑雪協會章程

第壹條:協會名稱為“中國滑雪協會”,英文翻譯為“中國滑雪協會”,英文簡稱為“CSA”。

第二條:中國滑雪協會是全國性群眾體育社會團體,是中華全國體育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是中國奧委會認可的全國性體育協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唯壹代表中國參加國際滑雪聯合會等國際雪上組織舉辦的各類國際和洲際雪上活動的合法組織。本協會是壹個自願的、非盈利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中國滑雪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調動壹切積極因素在我國普及、發展和提高冰雪運動,實施“奧運爭光計劃”和“全民健身計劃”,為體育強國建設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增進與國際雪聯、亞洲雪聯等國際組織的聯系與合作,擴大國際體育交流,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服務。

第四條中國滑雪協會受國家體育總局領導,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滑雪協會總部設在北京。第六條:中國滑雪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國家體育方針、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中國滑雪協會管轄的雪上運動包括:使用各種滑雪器材或類似替代器材,進行比賽、表演、訓練、健身、娛樂、休閑旅遊等活動的項目(如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臺滑雪、自由式滑雪、冬季兩項、單板滑雪、雪橇、雪車、雪圈、雪犁、 雪車等雪上項目)以雪上運動活動為內容和手段,以及在合成滑料路面、草坪、草地路面等雪上項目上。

(2)大力宣傳和開展群眾冰雪運動,增強人民體質。發現人才,培養後備力量,搞好優秀運動隊的培養,迅速提高運動技術水平。

(三)、研究制定全國雪上運動訓練和競賽制度及全國競賽計劃、規則和規程。制定冰雪運動體育產業發展規劃,相關技術人員、場地、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行業管理規定,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四)根據國家體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國際體育組織的有關規定,負責協調、組織或委托會員單位和其他單位承辦國際或全國性雪上比賽。

(五)參加國際滑雪聯合會、亞洲滑雪聯合會的相關活動,開展國際、洲際交流和技術交流。審核國家在雪國際交流活動,向有關部門報告,經批準後負責全面實施。

(六)選拔推薦國家隊或者訓練隊的運動員、教練員、管理人員,組織各類國家訓練活動,參加國內外國際比賽。

(七)、負責舉辦不同級別的室內外冰雪運動競賽和各類冰雪活動場館,以及直接相關的設備配套設施的驗收,並做出相應的評估。

(8)運動員註冊。組織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培訓,申報運動員等級和教練員、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推薦和申報國際級裁判員。

(九)、全國冰雪運動相關體育產業發展和運營的行業規範管理。

10.中國滑雪協會享有廣告、電視(互聯網)轉播、杯賽冠名、指定專用產品、專用標誌(會徽、會旗、紀念徽章等)使用許可的開發使用權。)與其贊助的國內各類比賽和活動相關。

(十壹)、發展會員,實行會員註冊,組織會員間的聯誼活動。

(十二)、指導會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普及滑雪知識和基本技術。

(十三)、負責組織和協調滑雪科研工作。第七條中國滑雪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本協會業務(行業、學科)上有壹定影響力。

凡具有中國法律法規認可的法人資格的單位或群眾團體,在自願認可、協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登記、發放會員卡的前提下,均可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入會申請;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組織頒發的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在本會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優先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的人員。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卡。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十四條中國滑雪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任期為四年(會員代表大會的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

(壹)、執行社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委員的吸收和罷免;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⑽改組秘書處和專門委員會;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20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召開交流會的形式。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董事人數較多的,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職權,對董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65,438人+董事人數的0/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核,社團管理機關批準,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同意,並由社團管理機構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家體育總局賦予的職能,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滑雪部是中國滑雪協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承擔協會秘書處的職責。

第31條:秘書處的責任:

(壹)、具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和決定;

(二)、負責協會開展項目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各項目的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

(三)、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參加國際和洲際會議及比賽等活動,負責和指導在中國舉辦的國際比賽等活動的審批及相關組織工作;

(四)負責本協會的組織建設和人事管理;

(五)負責本協會的經費管理;

(六)開展多種經營和服務活動,拓寬資金來源;

(七)根據章程和有關規定,開展工作和處理協會的日常事務;

(八)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協會設立以下專門委員會:

滑草技術委員會

冬季兩項技術委員會

競爭委員會

教練委員會

醫學和科學研究委員會

裁判委員會

技術培訓委員會

市場發展委員會

新聞和信息委員會

青年培訓委員會

場地和設備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各專門委員會受協會委托行使相應職能,按照協會有關規定參與協會相關活動的策劃、管理和實施。

第三十四條各專門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幹人和委員若幹人組成。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由秘書處提名,常務委員會任命。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計劃應經常務委員會批準,工作總結應每年提交協會秘書處。

第35條:專門委員會的職責

(壹)、滑草技術委員會職責

1,負責滑草的業務管理。研究擬定滑草項目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

2.指導滑草優秀運動隊建設和後備人才培養。

3.組織滑草項目的技術和科學研究,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4、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負責與國際組織的外事聯絡。

5、廣泛聯系和團結各界人士開展活動,促進滑草運動的普及和提高。

(二)冬季兩項技術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冬季兩項的業務管理,研究制定冬季兩項的發展規劃、計劃、方針、政策。

2.指導冬季兩項優秀運動隊建設和後備人才培養。

3.組織冬季兩項技術和科學研究,提高科學訓練水平。

4、開展國際交流和技術交流,負責與國際組織的外事聯絡。

5.廣泛聯系和團結社會各界人士開展活動,推動冬季兩項運動的普及和提高。

競爭委員會的職責:

1,制定全國雪上運動訓練和競賽制度及全國競賽計劃、規章制度,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2.對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各類雪上比賽實行分類管理。未在中國滑雪協會註冊的教練員和運動員不得參加中國滑雪協會組織的正式滑雪比賽。

3.組織管理國內各級正式比賽、國際雪聯或亞洲雪聯委托給中國滑雪協會的比賽,必要時委托團體會員承辦。

4.管理由協會會員主辦並報中國滑雪協會審批備案的協會會員之間的比賽,以及協會會員與境外國家或地區之間的各類國際比賽。

5.查閱國際組織與雪上運動相關的制度和規定的專業翻譯。

(4)教練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教練員的理論探討和業務交流。

2.編寫教練教材。

3.組織教練培訓,申報教練級職稱。

4.組織教練員觀摩、學習、檢查。

5.選拔和推薦國家隊或訓練隊的運動員、教練員和管理人員,組織各類國家訓練活動,參加國內外國際比賽。

6.為各級國家隊的組建、指導思想、訓練、比賽、管理提供建議。

(五)、裁判委員會的職責:

1,組織管理裁判隊伍,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經體育行政部門批準後實施。

2.寫裁判的教材。

3、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申報裁判員技術等級職稱。

4.選拔推薦國內外比賽中執法的裁判員,並對裁判員的選拔進行指導和監督。

5.建議申報國際裁判名單。

(六)、醫學和科學研究委員會的職責:

1.對冰雪運動的訓練與比賽、運動員選材的理論與實踐、冰雪運動的發展規律進行學術研究與探討。

2.為全國雪上運動的科學訓練提供建議和指導。

3.為運動員提高運動技能提供建議和指導。

4.為雪上運動的興奮劑控制提供技術指導。

㈦技術培訓委員會的責任:

1.加強我國與國際冰雪運動組織的聯系,組織與冰雪運動相關的各種先進技術的學術交流活動。

2.制定雪上運動器材質量檢驗和分級國家標準及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3.制定滑雪場及其直接配套設備質量檢驗和分級國家標準及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4.制定雪中提供有償服務的從業技術人員資質審批國家標準和相關行業管理規定。

5.制定雪地專業技術評估員制度。

6.為雪上運動器材的改進和創新提供技術指導和建議。

(八)市場開發委員會的職責:

1,制定雪中經營活動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行業管理。

2.開展雪上運動器材質量檢測和等級評定,開展滑雪場及其直接配套器材質量檢測和等級評定,頒發相應的行業許可證。

3.組織評審員、技術員開展相關專業培訓,認定其資質,發放行業從業許可證。

4.開發相關獨占使用許可權(與比賽和活動相關的廣告權、電視(廣播、網絡)轉播權、冠名權和杯權、特殊產品指定權、特殊標誌(會徽、旗幟和紀念徽章等。)和無形資產。

5.開展多元化經營。

(9)新聞與信息委員會的職責:

1.收集、整理、保存與雪上運動相關的各種信息。

2、制定宣傳活動管理規定。

3、協助媒體和新聞機構開展冰雪運動宣傳。

4.指導和監督媒體對冰雪運動的報道。

5.管理和監督協會主辦的報紙、雜誌和網站。

(10)青年培訓委員會的職責:

1.指導和協調中國青少年滑雪運動的發展。

2.對青少年滑雪的組織、管理、訓練和比賽提出建議。

3.指導和監督中國滑雪協會主辦或承辦的國際青少年比賽。

(十壹)、場館、設備委員會職責:

1.加強與亞洲和國際雪聯場館委員會的聯系,傳遞國際滑雪場館建設和運行信息。

2.為滑雪場的勘探、規劃、開發和保護提供技術指導和建議。

3.審批舉辦不同等級、類別比賽和活動的國內滑雪場的資格,向國際組織推薦符合舉辦國際比賽標準的滑雪場。

4.組織場館之間的技術和學術交流,提高我國場館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率。第三十六條:中國滑雪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九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壹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二條集團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國家體育總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四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通過,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議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15日內生效。第四十七條因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協會的。完成其宗旨或自行解散後,會員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應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八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九條本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壹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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