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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考試備考中心: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壹.國家賠償的要素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在什麽情況下國家應當對被害人進行賠償,申請人需要滿足什麽條件才能獲得國家賠償,國家司法機關要求國家對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是什麽。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是國家賠償制度的核心內容,通常包括侵權主體、侵權行為、損害結果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等要素。只有完全滿足以上四個條件,國家才會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條件,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受害者得不到賠償。

(壹)主要內容: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國家賠償責任的主要要件是指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必須具備的主要條件,即由哪些組織和個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裏的主體要件指的是侵權行為主體,而不是責任主體。我國確定的是二元主體結構,即侵權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1.國家機關

(1)行政賠償

在行政賠償中,國家機關包括行政機關、授權組織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其中,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只是侵權主體,不是行政主體,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司法賠償

在司法賠償中,國家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以及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公安、國家安全、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

2.國家工作人員

我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行使偵查、起訴、審判和監獄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人員和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國家權力的人員。此外,還包括自願協助執行國家公務的普通公民。當然,國家對上述人員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還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比如公安機關工作人員休假期間毆打他人的行為屬於個人行為,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此時,公安人員不是國家侵權的主體。

(2)行為要件:履行職責的行為。

國家只對侵權責任主體履行職務的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即侵權行為必須與履行職務有關。區分履行職責行為和不履行職責行為的標準不是單壹的、孤立的,而是綜合的。判斷壹個行為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必須結合以下標準進行分析判斷:

1.受權調查範圍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實施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合法,都是履行職責的行為。

2.時間和空間標準

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和空間內的行為,通常是履行職責的行為。由於國家機關的職權是具有明顯邊界和範圍的法定職權,具有很強的時空性,超出時空範圍的行為通常不屬於履行職責的行為。

3.名義標準

壹般情況下,壹切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公務人員以個人名義和身份的行為是個人行為,不是履行職務的行為。當然,特殊公務人員(便衣警察、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另當別論。

4.目的標準

履行職責的行為通常是實現法定職責和義務的行為,其目的是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不是公務人員的個人利益。因此,即使行為符合上述三個標準,也不壹定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

比如鄉鎮政府工作人員以國家公務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到農民家中檢查計劃生育工作,順手從農民手中拿走壹塊手表戴在手上的行為,雖然符合職權、時空、名稱的標準,但這種行為的目的與公眾利益無關, 並且其行為既不是行政機關希望達到的結果,也不是實現行政目標的必要或必然,完全是為了實現公職人員的個人目標。

5.指揮標準

執行上級命令的行為通常是履行職責的行為。

說明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立法行為。包括權力機關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發布規範性決定和命令的行為。

(2)國家行為。比如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等國防外交活動。

(3)司法機關民事、行政錯案。

(4)法定期限內的刑事拘留。

(3)損害結果的構成要件:造成特定損害。

國家是否承擔侵權責任,取決於行為是否對特定人造成損害。如果沒有損害結果或者損害的是共同客體,國家就不負責賠償。因此,損害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壹。所謂損害,是指對財產和人造成的不利。

1.損壞範圍

損害包括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前者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剝奪生命、殘疾和損害名譽和榮譽。後者主要指財產的損失、損壞和減少。此外,它還包括對人的精神損害。以上損害主要是直接損害,國家通常不賠償間接損害。

相關法律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方法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以毆打、虐待等方式教唆、縱容他人的。;

(四)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非法征收、征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17條行使偵查、起訴、審判職權的機關、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壹,侵犯人身權利的,被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後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他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他人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2.損害的對象

國家能否對損害進行賠償,首先要確定受害人的利益是否受法律保護,國家是否對受害人承擔特定義務。因為損害的對象受到法律的特別保護,國家必須對這種損害負責。國家頒布法律,行政機關制定法規。如果其造成的損害具有普遍性,但法律沒有給予特殊保護,那麽國家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4)因果關系的要素

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即邏輯聯系和直接相關。壹些特殊原因與損害結果之間缺乏因果聯系,國家不承擔責任。

受害者的過錯。

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或者加重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

國家不對戰爭和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3.第三方參與

第三人介入造成的損害屬於間接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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