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他人專利侵犯他人專利,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專利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等。專利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就專利侵權的賠償金額進行調解。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將被判刑。根據刑法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也就是說達到刑事立案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給專利權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假冒他人專利兩項以上,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法律客觀性:
引言——假冒他人專利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使用其專利標記的行為。《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這是刑法對專利犯罪的唯壹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含義沒有明確界定。修訂前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並沒有明確界定假冒他人專利的構成。原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1款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12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假冒他人專利”的理解存在壹些模糊甚至錯誤。假冒他人專利不壹定構成專利侵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修訂後,知識產權法理論界普遍認為,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明顯不同。根據《專利法》第五十七條,專利侵權的定義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根據專利法第11條規定,“實施其專利”是指“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並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者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其專利設計產品。對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刪除了“依照本法第六十條(新專利法改為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的表述,並在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中予以明確。詳情見上文。因此,專利侵權直接侵犯了專利法第11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實施該專利的專有權利,即侵權的客體是專利權;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直接侵犯了專利法第15條規定的專利權人的標記權,即侵權的客體是標記權。同時,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商譽,欺騙了公眾,損害了公共利益,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社會危害性大。因此,只要壹個行為符合上述假冒他人專利行為的構成要件,屬於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四種行為中的壹種或者幾種的組合,就屬於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與該行為是否同時侵犯他人專利沒有必然聯系。比如,行為人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沒有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甚至沒有采用自己的專利技術,而是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的專利號。這種行為顯然不構成專利侵權,但構成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構成假冒專利罪。當然,實踐中往往會出現假冒他人專利與專利侵權的競合。例如,行為人不僅未經許可實施了他人的專利,而且未經許可在其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使用了專利權人的專利號。這種行為當然構成假冒他人專利,明顯構成專利侵權。但不是因為有專利侵權的前提才構成假冒他人專利,而是符合假冒他人專利的構成要件。因此,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不是以專利侵權為基礎的,即“假冒不壹定侵權”。假冒他人專利的產品可以不同於他人的專利產品,假冒他人專利的方法也可以不同於他人的專利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