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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應急物資征用辦法

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應急征用行為,提高應急救援保障能力,控制和減少社會危害,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應對突發事件生活必需品的儲備、征用、補償和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必需品(以下簡稱生活必需品),包括糧、油、菜、肉、蛋、乳制品、糖、鹽、飲用水、衛生清潔用品等生活必需品。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依法向社會征用生活必需品。

市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生活必需品應急征用工作。縣(區)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轄區內生活必需品的應急征用。

農業、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生活必需品的應急征用工作。第五條生活必需品應急管理遵循預防為主、統籌安排、合理補償的原則。

生活必需品應急征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相適應。當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時,應選擇最大限度保護被征收單位權益的措施。第六條被征用單位應當配合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生活必需品應急征用工作,履行應急征用義務。第七條鼓勵和引導社區、單位和家庭適度儲備基本生活必需品。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物資、資金和技術支持。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必需品應急征用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全民參與應急的社會責任意識,充分發揮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的作用。第九條對應急征用生活必需品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並公布生活必需品目錄,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居民生活需求適時進行調整。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必需品日常儲備保障制度。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立生活必需品數據庫,並定期調整和更新。第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生活必需品生產、供應和儲存的實際情況,確定應急征用重點企業,簽訂協議,確保應急情況下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商務主管部門對儲存生活必需品的企業給予補貼。企業應當保證儲備的生活必需品處於正常使用狀態。第十三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針對突發事件,制定生活必需品應急征用實施方案。

應急征用相關部門和重點企業應當根據應急征用實施方案,制定具體的應急處置預案和措施,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第十四條應急征用實施方案啟動後,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應急征用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農產品征用。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的運輸和調度。

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公共秩序。

其他相關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進行。第十五條財政部門負責安排生活必需品的征用和被征用生活必需品的補償資金。生活必需品征用機制啟動後,財政部門應及時撥付補償資金。

審計、財政、監察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征用生活必需品和補償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第十六條突發事件發生後,需要征用生活必需品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作出征用決定,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緊急征用決定書送達被征用單位。緊急征用決定的內容應當包括征用時間、征用地點、征用目的、征用期限、征用執行人以及被征用生活必需品的名稱和型號。第十七條緊急征用決定附緊急征用清單。緊急征用清單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第十八條被征用單位接到緊急征用決定後,應當立即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將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按時運送到指定地點。第十九條征用的生活必需品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統壹管理和調度,並張貼或者懸掛政府緊急征用標誌。第二十條被征用的生活必需品用完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匯總使用情況,並通知被征用單位憑《應急征用決定書》和《應急征用清單》辦理結算或者退貨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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