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副業造成的傷害,可以不認定為工傷勞動爭議律師事務所的工傷認定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原因、工作場所。也就是說,勞動者有壹個不滿,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3.從事副業可能被用人單位辭退。如果用人單位規定了釣魚的行為,那麽當行為達到嚴重程度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保密級別及以上不能對外傳播。雖然很多工作人員都知道這壹點,但是要做到並不是那麽容易的,尤其是在利益的誘惑下,不可避免的會將自己在工作中掌握的壹些客戶信息進行傳播或者倒賣。這種行為構成民事侵權,但涉及刑事責任!比如職務侵占罪、侵犯商業秘密罪、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等。
5,從事副業有風險,謹防被騙。為什麽網上這種文章那麽多,可靠的卻屈指可數?法律顧問告訴我,原因很簡單,因為有些平臺看似對普通勞動者免費,但要入群找師傅需要繳納壹定的費用和押金。這種看似合理的行為實際上是違法的,壹些平臺經常不付款或者拖延付款。由於勞動者自身的行為處於法律保護相對缺乏的灰色地帶,壹旦雙方發生矛盾就很難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巨大的維權成本又會讓勞動者望而卻步,壹些黑心無良的人就會利用這種心態大撈壹筆。
工作之余做副業,法律並不禁止,但要註意以下幾點。
1.再三強調,不要從事與自己主業相關的工作。
2.公務員不允許兼職,必須審批,不能發工資!
3.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內容辦理。
4.副業影響主業的,還是可以辭退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三條基本原則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三條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範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