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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裝修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規範市場秩序,保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裝飾裝修活動,並對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古建築、重要近現代建築和軍事管理區內建築的裝飾裝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裝飾,是指使用裝飾材料裝飾建築物、構築物外部和內部的活動。第四條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裝飾主管部門)是本市裝飾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裝飾行業發展中心(以下簡稱市裝飾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裝飾活動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區、江北新區、開發區(園區)裝飾主管部門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負責本轄區內裝飾活動的監督管理。

房產、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規劃和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裝飾裝修管理工作。第五條裝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安全、消防等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鼓勵采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第二章裝修總則第六條在本市從事裝修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並在其資質等級證書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

從事裝飾裝修活動的單位應當持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和專業人員的相關資料到市裝飾裝修管理機構備案。第七條從事裝飾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作。

裝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從業人員的職業教育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施工人員應當接受專業培訓。

對國家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工種,從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由依法設立的考核鑒定機構開展職業技能考核鑒定,依法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特殊工種的施工技術人員還應當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從事裝修培訓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市裝修管理機構報送培訓資料。第八條裝飾工程不得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或者個人。分包裝飾工程勞務作業應當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單位。承包商不得將工程分包出去。第九條本市實行裝飾裝修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信用公示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條市裝飾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裝飾工程合同示範文本,並向社會公布。

裝飾裝修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雙方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裝飾工程的地址、位置、房屋數量和建築面積;

(三)裝飾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和驗收方法;

(四)開工和竣工時間;

(五)保修項目的內容和期限;

(六)價格、計價標準、支付方式和時間;

(7)安全責任的分擔;

(八)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九)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十)合同生效時間;

(十壹)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第十壹條裝飾裝修使用的材料和設備應當具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中文名稱和生產廠家名稱等產品標識。第十二條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築質量和結構安全,並按照有關裝飾裝修的國家強制性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和檢測。第十三條裝飾裝修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批準,不得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改變建築物立面;未經燃氣經營企業同意,不得拆除燃氣管道和設施;防水層如有變更,應按防水標準制定施工方案。

(二)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三)符合臨時管理規約和管理規約的規定。

(四)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設施,不得占用公共空間或者損壞公共部位和設施。

(5)施工應符合有關裝修規範的要求,不得偷工減料、偷工減料或野蠻施工,危及建築物本身的安全。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築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並按照規定堆放和清運;施工材料、工具和設備進出現場時不得汙染公共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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