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南寧市建設工程現場管理若幹規定全文。

南寧市建設工程現場管理若幹規定全文。

南寧市建設工程現場管理若幹規定全文。

南寧市政府令。14《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若幹規定》已經2007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下面,我給大家提供壹些南寧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規定。全文如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創造優美的市容環境,提高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施工現場,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設備安裝、管道鋪設、園林綠化等施工活動和臨時施工現場。

第三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實施統壹監督和協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裝飾裝修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建(構)築物拆除、設備安裝等施工現場的監督管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上述工作的具體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已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上的挖掘施工現場和臨時施工占用進行監督管理。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園林綠化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水利、安監、勞動保障、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保、公安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臨時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核發之日起三日內,將臨時建設的建設單位、臨時用地的位置和範圍等有關事項書面告知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城管、園林、安監、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等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聯合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

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信用檔案為基礎的建築業信用評價信息系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及相關從業人員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情況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納入信用檔案。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建設工地的,被有關部門認定為違法行為或者被處以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良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建設項目的施工場地不得超過批準的建設項目用地、臨時占用道路和臨時用地。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環境和衛生管理。

施工、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統壹協調和管理,並對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分包單位應在總承包單位的統壹管理下,建立分包範圍內的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

建築工程實行專業分包的,由建設單位統壹協調管理,各施工單位按照承包範圍負責相應建築工程的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條施工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施工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該費用應當用於建設項目安全防護用具和設施的購置、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安全文明施工、環境保護措施以及與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有關的其他費用。

建設工程需要招標的,前款規定的費用應當列為不可競爭費用。

第十壹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資金監控銀行。,對施工項目的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進行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資金監控銀行簽訂三方監控協議,並按照協議約定將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存入資金監控銀行設立的專用賬戶,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依法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和安全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辦理建築安全監理手續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壹)安全施工措施;

(二)專用賬戶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有效憑證;

(三)建設單位依法確定的施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的有效證明;

(四)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確定的施工現場負責人名單;

(五)依法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施工現場管理逐步推廣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行遠程視頻監控。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的建設。建設單位安裝使用該系統所需費用從建設項目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中支付。

政府重點建設工程、10層以上高層建築或者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米的單項工程,應當配備施工現場遠程視頻監控系統。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相關合同中明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工程質量和施工現場管理等方面的職責和責任人。

施工期間不得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確需更換的,應當自更換之日起三日內報原辦理工程安全監督手續的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監理單位應當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納入監理範圍。發現不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本市有關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要求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是監督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第壹責任人,其職責包括:

(壹)及時組織深基坑、樁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和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工程和分項工程的驗收,履行相關質量安全監督職責;

(二)在工程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以及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及時發出整改通知書,並負責督促整改;

(三)建設單位、檢測機構等的違法行為。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及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4)按要求簽署相關質量和安全驗收文件;

(五)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項目經理是第壹責任人,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全面負責,其職責包括:

(壹)按照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

(二)參加深基坑、樁基、基礎、高大模板、主體結構和重要結構部位等分項工程的驗收和竣工驗收,履行相關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3)按要求簽署相關質量和安全驗收文件;

(四)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資料收集應當與施工進度同步。施工、監理單位各級技術管理人員應按有關要求對上述資料進行填寫、檢查、審核、整理和簽字。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措施的落實和勞動者遵守安全生產制度的情況。如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向項目經理匯報;對於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制止,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各施工班組應配備安全檢查員,負責班組內的安全生產檢查,及時制止作業人員的違章作業。

第二十壹條生產設備操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規範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範和相關行業管理的要求:

(壹)腳手架的架體必須采取嚴格的密封措施,架體拉結應符合規定要求,落地式腳手架基礎應硬化,並設置符合要求的墊木和底座;

(2)現場使用的鋼管和扣件應按要求進行檢驗;

(三)卸料平臺、邊緣、洞口的防護設施應當標準化、規範化、標準化;

(4)施工單位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具備壹定條件的,還應組織專家對方案進行論證,並嚴格按照監理單位審定的方案進行施工;

(5)施工機具應有完好的安全防護裝置;

(六)塔式起重機、物料提升機和施工電梯的安全裝置應配置齊全並能保證正常使用;

(七)臨時用電必須遵守三級配電系統,TN?■接零保護系統和二級漏電保護系統,每臺電氣設備應有專用開關箱,實施?壹機壹閘壹漏壹箱?;

(八)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前,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經檢驗合格後投入使用;

(九)建築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使用;

(十)施工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安裝和拆卸;

(十壹)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施工現場周邊綠化、供電、照明等公共設施、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

(12)建築物外腳手架應使用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的密目式安全網,安全網必須定期沖洗,保持清潔。安全網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十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當按要求佩戴安全帽、正確使用安全帶;

(十四)電梯井移交給電梯安裝單位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監理、施工、安裝單位對電梯井口防護設施和作業面進行驗收,並辦理相關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市區內的施工單位應當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工程、裝飾裝修工程、建(構)築物工程、臨時建築拆除工程、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擋。

在市政基礎設施及其配套工程、管線鋪設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可根據工程進度連續或分段設置圍擋。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開挖區域和圍擋的,應當設置警示標誌和夜間警示燈,並在工程危險部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四條圍擋應當牢固安全,內外保持整潔。市區主要街道施工工地的圍擋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美化,並定期更新。

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裝修工程、建(構)築物工程、臨時建築拆除、設備安裝工程施工現場的圍護材料應當整潔、美觀、牢固,采用統壹形式的裝配式活動板塊。可變形材料,如石棉瓦、塑料板、土工布、織物、竹簽、安全網等。不得使用,且不得使用警示帶代替外殼。

圍擋設置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管、園林等相關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房屋建築工地應當設置出入口。在場地允許的情況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設置出入口。

大門設置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在明顯位置設置工程概況牌、現場主要管理人員名單、監督電話牌、消防牌、安全生產牌、文明施工牌、勞動者工資監控系統牌、施工總平面圖等公示牌。單項工程建築面積10000平方米,應設置建築立面效果圖。

在城市道路進行挖掘和臨時施工占用的,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公示牌,公示工程名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聯系電話、開工和承諾修復完成日期以及臨時占用(挖掘)許可文件。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遵守下列衛生和防止環境汙染的規定:

(壹)保持良好的排水系統,控制汙水排放。

1.施工現場周圍應埋設直徑合理的排水管。若采用磚砌排水明溝,應在溝頂設置蓋板;

2.地下室、生活區、辦公區、工作區等場所不得積水;

3.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混凝土沖洗平臺、沈澱池和沖洗設備;

4.施工廢水、泥漿需要排入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沈澱處理後方可從施工現場排放,不得汙染街道。

(二)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控制粉塵作業。

1.散裝材料應封閉或覆蓋,土方施工應灑水濕潤,攪拌站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2.清理建築垃圾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

3.應采取綠化措施或使用防塵網覆蓋裸露地面;

4.場內運輸道路應定期沖洗。駛出施工現場的機動車輛必須在沖洗平臺上清洗。運輸散裝物料、流體物料或垃圾的,應密封後再上路。

(三)施工現場應設置主要運輸通道。

(四)施工場地應按下列要求進行硬化:

1.主要運輸通道采用C20以上混凝土硬化;

2.材料堆場、倉庫、加工廠等。必須用C15以上的混凝土硬化(厚度?100毫米);

3.在合理綠化的基礎上,辦公區和生活區全部采用混凝土硬化。

(5)辦公區和生活區應與工作區分開設置。施工現場的臨時建築和設施必須使用預制裝配式活動板房或磚房。辦公室必須使用活動板房,必須按照相關技術要求建造,並符合安全、衛生、保溫和通風的要求。禁止利用圍墻搭建木屋、帳篷和臨時建築物或者設施。

(6)出入口、大門、圍擋、外腳手架立面應當保持整潔衛生,禁止亂張貼、亂掛廣告。辦公室和生活區的垃圾應及時清理,確保場地整潔,符合城市容貌標準要求。

(七)施工現場應設置建築垃圾集中堆放點,建築材料、構配件、材料應分類堆放在施工總平面圖指定的區域,並懸掛定型標誌。

(八)設立集體食堂,應當按照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並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九)施工現場不得焚燒油氈、油漆等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10)工程施工應采用低噪聲設備,對產生噪聲和振動的施工設備和機械采取消聲、減振、降噪措施,滿足職業病防治要求,確保施工噪聲和振動符合城市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八條建(構)築物拆除作業應當由具有拆除作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承擔,采用規定的作業方式,並要求拆除時采取噴霧等防塵措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設、城管、園林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對違反施工現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實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下列罰款:

(壹)違反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施工過程中更換施工現場負責人,未按規定備案的,可處1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圍擋設置不符合標準或者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未按要求設置圍擋或者警示標誌的,可以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不按規定開閘的,可處500元至5000元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設置牌、圖或懸掛相關證照的,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七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第(七)項有關施工現場衛生和環境保護管理規範的,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施工、監理等各級技術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未及時收集、整理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或者未按要求填寫、審核、批準、整理質量安全控制資料並簽字確認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對責任人員處以5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的下列規定,安全生產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和要求的,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單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下列罰款:

(壹)違反第(壹)至第(六)項規定的,可處以1000至100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項和第(十三)項規定的,可以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四)項規定的,可處以100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個人違反下列規定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壹)違反第十條第壹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七)至(十壹)項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壹)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排水管理部門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予以處理;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八)、(九)、(十)項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適用於本轄區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標準和設置圍欄、大門的標準。

市區臨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衛生管理和圍擋等設施的設置標準和規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五條作為房屋建築等土木工程、裝飾工程的壹部分,城市道路挖掘工程和園林綠化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8年5月6日起施行。

  • 上一篇:摩托車下鄉的政策目標
  • 下一篇:寧夏旅遊執法總隊寧夏旅遊執法總隊招聘條件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