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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質量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全市整體質量水平,提高生活質量,建設質量強市,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產品質量、工程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推廣活動。第三條質量提升應當堅持質量第壹、創新創造、品牌發展、企業責任、社會治理的原則,弘揚崇尚誠信第壹、強企惠民的城市質量精神。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質量提升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規劃和組織領導,保障財政投入,促進質量品牌發展、知識產權保護、質量基礎設施建設和質量人才培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質量促進的政策研究、規劃、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和園林、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和旅遊、衛生健康、行政審批、醫療保障、大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質量促進工作。第五條企業應當充分發揮質量管理的主體作用,弘揚張健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開展以下質量促進活動:

(壹)制定企業質量發展規劃,建設質量文化;

(二)加強質量基礎設施投資,開展質量技術創新和研究,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

(三)完善質量標準體系,恪守質量承諾;

(四)實施品牌發展戰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高競爭力;

(五)建立健全質量服務、缺陷產品召回機制,按照規定及時報告質量安全事故;

(六)其他質量促進活動。第六條行業協會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下列質量促進活動:

(壹)加強質量宣傳,提供質量咨詢服務,開展技術交流和研討,總結和推廣行業內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

(二)完善質量信號傳導反饋機制,開展產品質量比較試驗、綜合評價、體驗式調查,引導理性消費選擇;

(三)依法參與質量糾紛調解、重大質量事故調查等活動;

(四)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發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5)其他質量促進活動。第七條鼓勵和引導公眾和消費者組織參與質量政策制定、質量監督、公益調查等活動。第二章產品質量提升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產業發展,全面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加強長三角地區質量協同創新。

支持政府投資基金和合作基金投資產業技術改造升級、技術創新、精品工程和技術成果轉化。

建立質量先導區,培育高端紡織、海洋工程等特色產業小鎮。

推進產業標準化示範區建設,建設產業聯盟和產業技術聯盟,引導優勢產業建立聯盟標準。第九條鼓勵和引導企業保證重點質量項目研發經費的有效投入,實施重點產品質量對比分析,解決重點質量問題。打造先進的質量管理團隊,傳承工藝。建立群眾性質量管理小組,提高質量管理水平。第十條指導組建工業質量合作社,制定和實施合作社公約,統壹管理標準認定、檢驗檢測、品牌發展、信用建設、質量控制和質量人員培訓。

鼓勵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加入工業質量合作社。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生產企業實施質量興企工程,建立卓越績效管理模式,引進先進技術,研發制造核心基礎零部件,推廣應用先進制造技術和方法。

重點行業規模以上企業實行質量標桿管理。第十二條推動消費品實施增加品種、提高質量和創建品牌,滿足消費需求。

鼓勵發展消費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支持智能制造、綠色制造、柔性制造、電子商務微供、消費體驗等相關產業發展。

引導企業發展個性化定制、規模化定制和高端定制,促進消費品供給向全生命周期服務延伸,提高消費品標準和質量。第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強化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推進食品生產全過程電子追溯機制建設,規模以上、風險較大的食品生產企業應當設立食品安全主任。

有條件的學校、幼兒園和餐飲生產服務企業應當實施明廚亮竈工程,公開食品加工過程。

實施食品小作坊升級改造工程。鼓勵和引導食品小作坊進入集中加工區生產,向食品生產企業轉型。

食品經營者應當完善質量追溯信息系統。第十四條鼓勵農產品初級加工向精深加工發展,實行食用農產品證書制度。

農業規模生產經營主體應當實施質量追溯管理。農產品生產者應當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和休藥期的規定,嚴格規範農藥、抗生素、激素類藥物和化肥的使用。

推廣綠色有機生產,鼓勵申報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和地理標誌農產品。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對食用農產品進行檢驗和檢測。指導有條件的零售市場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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