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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個國家文件規定民辦養老院有社會福利政策?

社會力量興辦的社會福利機構(以下簡稱社會福利機構)發展迅速,已成為我國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壹步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福利事業的積極性,維護社會福利機構的合法權益,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2000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委《關於加快推進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意見》(國辦發[2000]19號),規定社會福利機構應當規劃、建設、減免稅費、使用土地。

(壹)各地要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和床位數作為社會發展的指導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基本建設計劃中統籌安排社會福利設施建設,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二)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優先審批社會福利機構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或有償方式提供土地。新辦福利項目屬於土地出讓的,要適當降低土地出讓金收取標準和拆遷補償費,減免土地管理費。土地規劃勘測費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3)城市規劃部門在制定城市規劃時,無論是新區建設還是舊區改造,都要把社會福利服務設施,特別是老人、兒童和公益事業設施納入公共設施統壹規劃。要充分考慮社會福利事業和公益事業的發展需要,盡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環境良好、服務和發展方便的地區。社會福利項目和設施建設項目的籌備費,經主管部門批準,可酌情減免。

(四)對於經民政部門批準的社會福利機構,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法人登記。

(五)合理確定各類社會福利服務機構自收自支人員收費標準,既考慮公益性或社會承受能力,又考慮投資者回報。

(六)按照國家現行稅法和有關規定,對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殘疾人康復中心、工業治療站、老年療養院、老年福利服務中心(站)、老年療養院、老年托兒所等福利機構及其提供的福利服務,以及社會福利機構興辦的第三產業給予稅收優惠或減免。

(七)金融機構應加大對社會福利設施和公益設施建設的支持力度。

(八)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其捐贈額在規定限額內的部分,準予在征收所得稅時扣除。

(九)社會福利機構用電按當地優惠價收取,用水按居民生活水價收取;福利機構使用的救護車和家用車輛免交養路費;社會福利機構使用的電信、郵政、廣播電視(有線)傳輸等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惠和照顧。

(十)對社會福利機構收養和分散在社區、居民家庭收養寄養的孤兒(含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會棄嬰),免收學雜費、書本費等費用;對考入高中(職高)、技校、中專的孤兒,免收學費(培訓費)、住宿費;對考入高校的孤兒免收住宿費,其學費主要通過發放助學金、接受社會救助、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解決。

(十壹)衛生部門應積極支持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老年人開展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和健康教育,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興辦為老年人、殘疾人和孤兒服務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取得執業許可證並申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4號)和《關於印發〈青海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青勞社廳發[2000]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者中的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定點社會福利機構舉辦的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十二)對各類社會福利機構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年孤殘人員,有關部門應采取積極措施,優先安排就業,並給予免費崗前培訓。對按規定比例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民政、稅務、工商等部門要積極協調落實國家和地方的各項優惠政策,並按有關規定減免稅費。

(十三)關註和保護社會福利機構中的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的合法權益,積極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能夠就地、就近、及時獲得優質的法律服務。

(十四)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是社會福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當前,要做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養老服務機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97號)中關於社會力量投資的福利性、非營利性養老服務機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落實養老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輛使用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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