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相對集中的區域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
規劃、土地、環保、建設、公安、交通、工商、衛生、房管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建設和發展所需的資金。第六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容環境衛生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七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和戶外廣告應當有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公共設施,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並有權制止或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可以聘請市容環境衛生義務監督員。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舉報制度,及時調查處理舉報,並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城市容貌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公共場所的外觀必須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第十壹條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安裝在建築物外墻上的空調、排水管、排氣扇、排油煙管道、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安全、整潔、完好、美觀。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對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外部進行清洗、粉刷和裝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門組織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代為清掃或者粉刷、裝飾,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第十二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建築物的門道、陽臺、窗戶、屋頂、遮陽設施和外墻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在門道、陽臺、窗戶、屋頂和外墻堆放、搭建或者懸掛有礙市容的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路標、電桿、燈柱、樹木、綠籬等設施上懸掛、設置或者晾曬物品。違反規定的,責令清理和拆除;逾期不清理或者拆除的,強制清理和拆除,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城市主要道路兩側臨街新建建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以通透或者半透景觀的圍墻、柵欄、綠籬、花壇(池)、草坪為界限。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重建或者拆除。
透明、半透明的墻壁、內外圍欄或樹籬、花壇(池)、草坪等。應保持清潔和美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