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準運證,不得運輸煙草專賣品。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管理。第四條各級煙草專賣局應當對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發放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使用國家煙草專賣局統壹管理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第二章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核發第六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煙草專賣局核發。地(市)級煙草專賣局可以根據省級煙草專賣局的委托,簽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第七條國家煙草專賣局有權發放全部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並可授權或委托省級煙草專賣局發放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
下列煙草專賣品的運輸,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出具證明:
(壹)國家煙草專賣局有關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調整的煙草專賣品;
(二)中國煙草總公司直屬專業公司進口的卷煙紙、濾嘴棒和煙用絲束;
(三)出口退回的煙草專賣品;
(四)依法沒收的走私煙草專賣品。第八條運輸下列煙草專賣品,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托省級煙草專賣局核發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
(壹)進口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外的煙草專賣品;
(二)濾棒、煙用絲束和煙草專用機械。第九條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和卷煙紙的運輸由省煙草專賣局核發。第十條經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省級煙草專賣局可以委托地(市)煙草專賣局簽發卷煙、雪茄煙、煙絲、煙葉、復烤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等國產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第十壹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由有權簽發準運證的煙草專賣品所在地的煙草專賣局辦理。第十二條上級煙草專賣局授權或者委托下級煙草專賣局發放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實際情況確實需要授權或委托的;
(二)符合煙草專賣管理的分級管理和屬地管轄原則;
(三)授權或委托人應為省級或地(市)級煙草專賣局;
(四)授權或者委托人應當具備發放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所需的計算機設備、網絡通訊和專門人員。第三章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申請條件和辦理程序第十三條申請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轉讓方和受讓方都是合法的煙草專賣品生產企業或者批發企業;
(二)申請運輸的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煙草專賣品;
(三)申請人應當持有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本人身份證等合法證件;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購銷合同或調撥單等原始證明材料。第十四條煙草專賣局按照下列程序核發煙草專賣品準運證:
(壹)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
(二)符合辦理煙草專賣品條件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後,由負責人負責辦理;
(三)不符合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條件的,不予發放,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五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發放以國家煙草專賣局統壹管理的煙草專賣品準運證計算機網絡管理系統中存儲的購銷合同或調撥單信息為依據。第十六條煙草專賣局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辦理,並將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送達申請人。
如遇計算機故障、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經辦理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負責人批準,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並將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送達申請人。第十七條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發證機關應當根據申請人申請運輸煙草專賣品的運輸距離和方式,合理確定準運證的有效期。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的有效期,道路運輸不超過20天,其他運輸方式不超過30天。
煙草專賣品準運證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