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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承包經營風險產生的原因

由於公司內部承包經營缺乏相應的法律制度,增加了承包公司與承包股東之間的經營風險,實踐過程中操作不當容易導致雙方陷入長期糾紛,抑制公司的長期發展。所以首先要對公司內部承包經營中出現風險的原因有壹個清晰的認識。1.公司的經營權不能自主轉讓,是內部承包經營風險的直接原因。

承包股東向承包公司支付壹定的承包費後,承包公司將公司的經營權承包給承包股東,使承包股東在承包期間享有公司的經營權。但承包公司的經營在壹定期限內不轉移給承包股東,承包股東有權在壹定範圍內行使公司的經營管理行為。因此,締約股東並不真正享有經營管理權。因為企業的經營活動包括企業的組成部分,組織與顧客、商品和服務的關系,與資金提供者的關系等。,難以量化其對象,缺乏權利的典型社會開放性,尤其是所有權和排他性的功能。所以,在內部承包經營過程中,公司哪部分經營權完全由承包股東行使?哪部分完全由承包公司行使?分不清楚。那麽,在經營權的行使上必然會出現“妳中有我,我中有妳”的情況。由於權利的行使者不明確,自然責任人就變得模糊,這就大大增加了締約公司與締約股東之間的利益風險。而且,壹旦公司的經營權在“鋸齒狀”行使的過程中被“占用”,隨時會發生利益風險。

2.利益沖突是內部承包經營風險的根本原因。

作為公司所有參與者的利益平臺,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公司所有參與者參與公司活動的本質願望。但公司利益有限,甚至“賠了夫人又折兵”。因此,為了防止公司參與者不當轉移其應承擔的風險,法律建立了多種法律制度,使公司參與者公平分享利益,平等承擔風險。但這些法律制度畢竟是壹種制度安排,是人們的美好願望,而不是公司的實際狀態,不可能杜絕道德風險。在不改變公司法人獨立性的情況下,公司內部締約不僅會面臨股東之間、公司與代理人之間、內部人與外部人之間的利益沖突,還會面臨締約股東與締約公司之間、締約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的利益沖突。誠然,在公司向股東簽約之前,雙方已經對各種風險和收益進行了壹定的評估。但如果實際承包經營中產生的風險或收益遠遠超過之前的評估,完全突破各方的“心理底線”,由於這種商業模式缺乏制度保障,那麽利益之爭隨時可能爆發。這是經營效益異常豐厚、業績災難性的內部承包公司中,承包公司與承包股東最容易“交火”的根本原因。

3.潛在風險是內部合同管理風險中最復雜的原因。

承包股東按照發包公司支付壹定的承包費後,公司在承包經營期內的風險將由承包股東獨自承擔。在承包股東承包經營之前,承包公司已經進行了大量的生產經營活動等行為,難免留下壹些隱患。這些隱患結合承包股東的承包經營行為,責任將如何劃分?

在承包經營期間,承包股東持有公司的經營權,他們必須利用壹切可以利用的權利和資源。比如人事變動;資產處置;技術資料的掌握等。,雖然這些活動表面上不會給承包公司造成直接的經濟損失,但如果承包股東在承包經營中采取“竭澤而漁”、“殺雞取卵”的經營方式,牟取暴利後會給承包公司還壹個“皮包”。然後以“用腳投票”的方式悄然離開,將由此產生的風險全部留給簽約公司。

因此,由於公司對各種“潛在風險因素”缺乏“自我免疫力”,且承包經營具有壹定的期限,公司經營中的各種潛在風險在承包公司和承包方之間“流動”,大大增加了內部承包的風險。

4.公司內部合同管理有效性的確認是法律風險的起因。

目前,對公司內部契約的效力主要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壹個是無效理論。按照這種觀點,將公司發包給股東承包經營,實質上是以承包經營代替董事會親自管理公司,違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關於董事會職責的具體規定和《公司法》關於公司治理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的規定。因此,該合同應認定無效。

二是有效理論。該觀點認為,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符合《公司法》鼓勵公司自治的立法理念。尊重商人和公司的主動性是培養公司競爭力的關鍵。按照公司法的意思自治理念,任何公司都可以選擇自己的經營模式,而無需法律明文禁止。只要發包公司與承包方達成真實的合同,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是有效的合同行為。合同管理作為壹種公司或企業的經營方式,既適用於傳統企業(如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也適用於現代公司。

三是差異論。公司合同原則上是有效的,因為公司合同屬於企業合同的壹種,法律允許企業進行承包經營,自然也應該允許公司承包經營,至少目前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明令禁止。雖然不可避免地將壹些本應由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行使的權利交給承包人,但在法律上可以視為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對承包人的壹般授權。因此,公司的承包經營原則上不應認定為無效。

雖然內部合同的效力已經成為壹種學問,但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不同層次的判斷為法官提供了廣闊的自由空間,使得合同容易產生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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