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三)未經合法批準或者未按批準的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四)臨時建(構)築物未在批準期限內拆除的;
(五)其他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
土地管理、消防、水利、交通、林業、人防等領域的違法違規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第四條違法建設治理應當遵循屬地管理、源頭防控、分類處置、綜合治理的原則。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設管理工作,建立源頭防控、協作聯動機制,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管理違法建設。
違法建設和治理經費應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六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市違法建設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重大違法建設案件的查處。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規劃區違法建設的查處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鎮和鄉村規劃區內的違法建設。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違法建設治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源頭防治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違法建設。第八條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及其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全社會守法和監督意識。第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投訴和舉報違法建設。
市、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網址,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問題,並將處理結果回復投訴舉報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應當將違法建設處罰決定公開。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區域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網格化管理,落實巡查責任。第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巡查,勸阻違法建設並做好記錄。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報告。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企業協助違法建設的表現納入信用評分管理。第十二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供水、供電、供氣等單位要建立行政執法協助機制,制定制止違法建設的具體措施。第三章合作聯動第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信息庫和治理信息共享平臺,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第十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違法建設防治聯動機制。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履行下列預防、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共同職責:
(壹)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在依法確定的規劃領域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依法查處違法建設;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依法審查規劃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加強對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嚴格審核建設工程放線和規劃條件,依法認定違法建設;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依法認定的違法建設書面通知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
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為違法建築辦理產權手續;房屋交易管理機構不得為違法建築辦理交易手續;
違法建築用作居住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申請辦理相關許可、登記或者備案手續的,由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文化、應急、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應當告知申請人違法建設情況,及時給予風險提示,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四)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管理,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違法建設不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違法建設管理協助義務進行監督管理;
(五)公安機關負責及時制止、查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違法建設和治理的違法行為,處罰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部門應當按照聯動機制的要求,配合違法建設依法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