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因無力償還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則不構成欺詐。對於民事糾紛案件,可以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要求對方還錢。如果不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有還款能力,可能涉嫌詐騙。
“借錢不還”詐騙,即貸款詐騙,是指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借款的方式騙取公私財物的詐騙模式。這類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時有發生。
因為犯罪分子通常是在民間借貸的幌子下進行的,而且多是在親戚、朋友、熟人之間進行,與民事案件中的債權債務糾紛有壹定的相似性。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必須進行嚴格審查,防止債務糾紛被當作犯罪處理,傷及無辜。
案例分析:
被告人劉,男,38歲,漢族,湖南省湘鄉市人,大專文化,無業,住湖南省湘鄉市東山辦事處。經法院審理查明,自2010 65438+10 14以來,劉以經營水果缺錢為由,向被害人借款人民幣142800元,多次索要。
事後,被告人劉在明知無力償還債務且不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情況下,利用急於還錢的心理,將郵儲銀行的貸款用於償還的債務。他需要陳某提供資金作為貸款擔保和疏通關系、請客吃飯所需的貸款,幫他貸款,因此多次欺騙陳某。
自2011年初至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劉騙取被害人人民幣295803元,全部用於個人開支及償還高利貸。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劉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捏造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詐騙罪的客體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這部法律已經在第193條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壹般認為,本罪的基本結構是: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被害人有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
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采用壹些欺騙手段,甚至追求壹些非法的經濟利益,但並不或者不局限於公私財產的歸屬。所以不構成欺詐。比如拐賣婦女兒童就是侵犯人身權的犯罪。
詐騙罪的客體僅限於國家、集體或者個人的財產,不得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目標還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為刑法第193條已經專門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客觀要素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采用詐騙方法,騙取大量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詐騙。從形式上來說,詐騙包括兩種,壹種是捏造事實,壹種是隱瞞真相,兩者本質上都是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詐騙的內容是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在特定情況下做出行為人想要的財產處置。
所以,無論是虛構還是隱瞞過去的事實,或者是現在的事實和未來的事實,只要具備上述內容,都是壹種欺詐。如果欺詐內容沒有使他們處分自己的財產,就不是欺詐的欺詐行為。
欺詐壹定要達到普通人都能產生錯誤認識的地步,誇大其賣的商品。如果不是超出了社會的承受範圍,就不算詐騙。欺詐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限制,可以是口頭欺詐,也可以是行為欺詐(欺詐本身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即有壹定的事實告知義務,但不履行該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入錯誤認識),行為人利用這種錯誤認識取得財物也是欺詐行為。根據《刑法》第三百條的規定,組織、利用宗教教派、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騙取財物的,以詐騙罪論處。
其次,欺詐使對方產生了錯誤的認識。對方的錯誤理解是因為行為人的欺詐行為造成的。即使對方存在壹些判斷失誤,也不妨礙欺詐成立。欺詐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然涉及對方的誤解。如果對方因欺詐而處分財產,沒有造成誤解,則不屬於詐騙罪。
欺詐的對方只要要求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就不要求是財產的所有人或占有人。通過提起民事訴訟,行為人提供虛假陳述,出示虛假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
取得財物的行為稱為訴訟詐騙,但不屬於詐騙罪(詳見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6月10日《關於偽造證據欺騙法院民事法官占有他人財物行為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再次,詐騙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在陷入錯誤認識後進行財產處置。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和處分意思,作出這壹要求是為了區分欺詐和盜竊。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讓財產利益。
如果行為人實施詐騙,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得財物,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將壹片類似硬幣的金屬投入自動售貨機以取得自動售貨機內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僅構成盜竊罪。
最後,被害人以欺詐手段處分財產後,行為人取得了財產,從而損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是犯罪。
根據2010165438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壹屆監察委員會第四十九次會議通過的最新司法解釋,詐騙數額較大,從3000元至10000元不等。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依法定罪處罰。
另外,需要註意的是,詐騙罪不僅限於騙取有形之物,還包括騙取無形之物和財產利益。根據《刑法》第2l0條的相關規定,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騙取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屬於詐騙罪。
主題元素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
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詐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