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責任保險條款
通則
第壹條學校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和審批表組成。
有關本保險合同的任何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設立的普通教育機構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及其員工在其統壹組織領導下,在校園外(限於中國大陸,港澳臺除外)從事活動的,下列經濟賠償責任由被保險人因過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法律)承擔,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壹)在校註冊學生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2)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下簡稱“訴訟費”)。
第四條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輕註冊學生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責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施救費用”),保險人也應當負責。
免除責任
第五條保險人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不負賠償責任:
(壹)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重大過失、違法或故意行為;
(2)戰爭、敵對行為、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暴動、騷亂、盜竊、搶劫和恐怖活動;
(三)行政行為或者司法行為;
(4)核輻射、核爆炸、核汙染和其他放射性汙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災害;
(六)註冊學生自傷自殺,被保險人及其從業人員教育管理無不當;
(七)學生打架、鬥毆、吸毒等違法犯罪行為;
(8)註冊學生本身具有特殊體質,被保險人事先並不知情;
(9)註冊學生突發疾病,被保險人及時采取措施,不延誤治療;
(10)被保險人員工的非職務行為;
(十壹)被保險人明知其教學、建築設施不安全,仍繼續使用。
保險人不承擔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
(1)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丟失、損壞;
(二)金銀、珠寶、首飾、文物、軟件、資料、現金、信用卡、票據、單據、有價證券、文件、賬冊、技術資料及其他難以估價的財產的滅失或者毀損;
(3)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
(4)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時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除外;
(五)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償;
(六)精神損害賠償;
(7)間接損失;
(8)本保險合同規定的免賠額或按照免賠額率計算的免賠額。
第七條本保險不包括的其他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責任限額和免賠額(費率)
第八條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和每次事故中每個人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九條每次事故的免賠額(費率)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限
第十條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壹年,以保險合同約定的起止時間為準。
保險費用
第十壹條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申請表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單據上作出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不生效。
第十三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四條根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與索賠有關的證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予以補充。
第十五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應當及時核實是否屬於保險責任;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批準,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賠償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保險金賠償義務。保險人按照前款規定核實後,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不能確定賠償保險金額的,應當先行支付根據現有證明、資料可以確定的金額;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七條保險人對其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八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賠償保險金。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賠償保險金。
第十九條合同約定壹次性支付保險費,或者沒有約定保險費交付方式和交付時間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責任開始前壹次性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照本款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被保險人應當按時足額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支付保險費的,保險人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從違約之日起追償其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及利息,終止通知送達投保人時,本合同終止;本合同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和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支付的保險費總額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條被保險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的規定,加強管理,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維護、維修各類教學、建築設施,保持其良好狀態,盡量避免或者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檢查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並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認真執行。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保障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壹條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所有註冊學生的名單。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的註冊學生人數發生變化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發生變化,導致保險標的風險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因保險標的的風險顯著增加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
(1)設法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保險人對增加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2)及時通知保險人,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不確定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方式已經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3)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拒絕或者阻礙保險人的事故調查,導致無法查明事故原因或者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查明或者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收到註冊學生或其監護人的索賠後,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保險人不受被保險人對註冊學生或其監護人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協議、付款或賠償的約束。保險人有權對被保險人自己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進行復核。不屬於本保險範圍或超過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理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處理任何由其最終負責的理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信息和協助。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得知可能發生訴訟或者仲裁時,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保險人。收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及時將副本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辦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的協助而造成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件和資料:
(1)保險單正本;
(2)理賠申請書、學生登記卡(或學齡前兒童健康卡)、相關部門出具的保險事故認定相關證明及材料復印件;
(三)涉及財產損失的,應當提供財產損失清單、受損財產損失程度和金額的證明材料;
(4)涉及醫療費用的,提供二級以上醫院或保險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及病歷、藥品目錄、醫療費用票據、檢查報告;
(5)傷殘或死亡的,提供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銷戶證明;
(6)相關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或賠償協議,以及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證明;
(7)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能夠提供的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提供理賠材料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當向保險人如實說明與本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
補償治療
第二十七條保險人按照下列方式之壹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與註冊學生或其監護人協商索賠,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的裁決;
(三)人民法院的判決書;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對註冊學生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對註冊學生或者其監護人進行賠償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賠償:
(1)保險人對每次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及法律費用,在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每次事故中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中每人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額。
(二)保險人根據國家基本醫療保險標準核定醫療費用賠償金額。
(3)在本條第(1)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的免賠額或按免賠額率計算的免賠額後進行賠償。
第三十條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應當將每次事故的搶救費用與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分開計算賠償金額,但每次事故的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
第三十壹條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還可以在具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得到賠償,則:
(1)涉及醫療費用補償的,被保險人已從其他渠道(包括工作單位、社會醫療保險機構、其他商業保險機構等)獲得醫療費用補償。),保險人只負責剩下的醫療費用。
(2)其他賠償項目,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和其他保險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之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人不負責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償多付部分。
第三十二條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責任方應當負責賠償的,保險人應當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責任方提出賠償請求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
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獲得賠償的,保險人在賠償保險金時,可以扣除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前,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向責任方索賠權利的,該行為無效;因被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除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解決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仲裁機構,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本保險合同爭議的解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含港澳臺法律)。
任何其他業務
第三十六條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百分之五的退保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余的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終止保險合同的,本保險合同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終止。保險人應按短期費率表收取從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終止之日止的保險費,並返還剩余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每日比例收取保險費,並返還剩余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解釋
(1)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過失:因疏忽或懈怠,未盡到合理註意的義務。
(三)普通教育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由各級教育主管部門管轄的教育教學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小學、幼兒園(包括義務教育學校、普通中學、職業中學和特殊教育學校)、中專(包括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中專)、高等學校(包括普通高等專科學校和高等職業技術學院)、中等專業學校和省教育廳直屬的特殊學校。
(4)地震:地殼運動。
(5)海嘯:海嘯是指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崩塌引發的巨大海浪。
(六)次生災害:地震或者海嘯對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造成破壞而引發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洪水、泥石流、滑坡等災害。
附錄:短期費率表
保險期間(月)123456789101112短期月費率(%)10203040506070808595100。
註:不足壹個月的部分按壹個月計。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