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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第三條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不得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

村民委員會協助蘇木、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根據居住狀況、歷史習慣、人口等情況設立。和促進群眾自治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和範圍的調整,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二章查查村民委員會第五條查查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由查查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具體職位由蘇木和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查查村的實際情況提出,經查查村民會議或查查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多民族聚居的村落,應當有少數民族的成員。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不得有配偶和直系親屬;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本村財務工作;配偶是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有直系親屬關系的村民,不得擔任本村財務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立下屬委員會。人口少的村可以不設下屬委員會,由村民委員會成員負責工作。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村民意見,設立若幹小組,組長由小組會議選舉產生。這個小組在村委會的領導下工作。第八條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會議負責,其主要任務是:

(壹)組織農牧民發展多種形式的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

(二)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依法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牧民所有的土地、草原、森林、電力、水利等設施;

(4)管理栟茶村的財務;

(五)根據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需要,編制和實施本村建設規劃,興辦農牧、林業、水利、道路、供電、通信、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等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教育村民愛護公共財產,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依法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

(七)宣傳和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和促進村民履行納稅、服兵役、義務教育等法律規定的義務,落實計劃生育基本國策;

(八)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學技術知識,開展多種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九)調解民間糾紛,促進家庭和睦,促進村民團結和村與村之間的團結互助;

(十)協助整頓社會秩序,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協助有關部門,教育、幫助和監督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村民;

(十壹)召集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並報告工作,執行其決定和決議;

(十二)向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第九條村民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問題,必須充分發揚民主,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第十條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脫離生產,並可享受適當的誤工補貼。第三章益茶村民會議和益茶村民代表會議第十壹條益茶村民會議由本村18歲以上的益茶村民組成。第十二條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由村民委員會主席主持,或者由主席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村民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村民會議應當有年滿18周歲的村民的過半數出席,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出席,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十分之壹以上的村民或者二分之壹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第十三條檢查村民會議討論和決定下列事項:

(壹)選舉、罷免和補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審議和決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辭職;

(二)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審議決定村莊建設規劃、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以及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重大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和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決定集體經濟收益的使用;

(四)審議決定蘇木、鄉、鎮統籌資金的籌集辦法,查查村提留資金的籌集辦法和興辦公益事業資金的籌集辦法;

(五)審議決定村民承包經營方案、各項征地補償費使用、宅基地分配和計劃生育指標安排;

(六)評價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決定本村補貼人員和補貼標準;

(七)在不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制定村民自治的規章制度和村規民約;

(八)改變或者撤銷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改變或者撤銷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

(十)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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