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受人拒絕,是指當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時,商品房買受人有權拒絕辦理有關收房手續。
(二)可以拒絕接受的情況。
1.拒絕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收房。
在購房合同中,商品房買受人可以就商品房交付時拒絕收房的具體情形與開發商約定。開發商交付商品房時,商品房買受人應參照合同約定,仔細查看是否存在可以拒絕收房的約定情形,從而做出理性判斷。
2.購房合同未約定拒絕收房。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購房合同沒有約定的,商品房買受人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1)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其他合格材料。
如上所述,商品房交付的前提是其竣工驗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其他合格資料的情況下,商品房買受人無法直接知道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是否通過驗收。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商品房交付時必須提供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或其他合格材料。但根據《合同法》和《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已竣工物業的舉證責任在乙方,即開發商。即使合同規定了房屋內各種設備要達到什麽程度,也需要開發商證明是安全合理的,符合使用條件。
(2)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商品房交付時,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法定義務。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的,商品房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付商品房的,商品房買受人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逾期交付違約金。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故拖延交付房屋,經買受人催告超過三個月仍未交付房屋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5條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遲延交付房屋,經商品房買受人催告超過三個月未交付房屋的,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並解除合同,但購房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④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經批準變更商品房規劃設計的。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規劃、設計、建設商品房。商品房銷售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擅自變更規劃設計。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和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商品房的結構類型、戶型、空間尺寸、朝向發生變化,以及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形發生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變更成立之日起65,438+00日內書面通知商品房買受人。商品房買受人有權在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就是否退房給予書面答復。
由此可見,當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時,買受人不僅可以拒絕收房,還可以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甚至通過相關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變更,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通知商品房買受人後,商品房買受人有權在壹定期限內選擇退房。
⑤待交付商品房套內建築面積與購房合同容積率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商品房買受人有權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4條也有相關規定。
由此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的商品房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壹致,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⑥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見,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並有權解除合同。
⑦商品房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9條規定,戶型與設計圖紙不符,且購房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退房。
由此可見,在購房合同未約定處理方式的情況下,如果買受人發現商品房戶型與購房合同所附設計圖紙不符,買受人不僅可以拒絕收房,還可以有權解除合同。
⑧商品房存在權利瑕疵。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負有保證第三人不能向商品房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商品房買受人在訂立購房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商品房享有權利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保證第三人不得向商品房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
由此可見,自商品房買受人簽訂購房合同之時起至房地產開發企業交付商品房之時止的期間內,如果交付的商品房設有他項權利,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購房合同時未告知商品房買受人的,商品房買受人可以拒絕收房。
⑨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
除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外,商品房質量問題嚴重影響生活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⑩根據湖北省《湖北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拒收條件。
第10條規定,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作為住宅工程質量保證書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時移交給住戶,並告知住戶分戶驗收。不提供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的,住戶可以拒絕收房。
四、無正當理由拒收商品房的法律後果
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收該商品房的法律後果是,在沒有合同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買受人拒絕接收出賣人交付的房屋,買受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1,商品房質量問題
沒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買受人拒絕接受商品房質量的,其法律後果是:
(1)房屋交付時間以應交付房屋的時間為準。如果賣方按時交房,說明賣方沒有延期交房等違約行為。並且買方要承擔收貨不當的違約責任。此時,該房屋應視為已交付,該房屋的風險應在交付時轉移給買方乙方。
(2)既然買受人應當接收房屋,那麽交付後的相關費用應當從交付時間開始計算。
(3)購房人因房屋質量問題拒絕收房,要求房屋出賣人承擔延期交房違約金等法律後果的,法律不予支持。
對於法律未規定或合同未約定,但實踐中經常導致商品房買受人拒收房屋的房屋質量缺陷,如地面、墻面出現裂縫、局部滲水、漏水、門窗破損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承擔相應的維修、更換、重做等違約責任,並賠償商品房買受人因維修、更換、重做所造成的損失。
2.出賣人不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商品房買受人拒絕接收該商品房。在商品房交付實踐中,出賣人逾期交付是壹種常見的現象,出賣人往往通過各種借口逃避逾期交付的責任。這種情況往往導致很多商品房買受人在出賣人不承擔遲延交付責任的情況下,以拒絕收房作為抵制出賣人逃避遲延交付責任的手段。這是壹個不明智的舉動。如果出賣人延期交房,只要交付的房產符合合同和法律規定,買受人就應該收房,除非買受人可以依據合同和法律規定解除合同拒絕收房。
同時也要註意,如果施工中出現不可抗力影響工程進度,可以作為賣方延期交貨的違約抗辯理由。
如果沒有拒收房屋,只是房屋存在質量缺陷,買受人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收房後整改期間的損害賠償責任。不要因為房子有缺陷而拒絕收房,這樣會有相反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