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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種畜禽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畜禽品種資源保護、種畜禽品種培育和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產業化、高產、優質、高效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種畜禽,是指種畜禽及其種蛋、精液、胚胎和其他材料。第三條從事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品種培育和種畜禽引進、生產、經營、推廣和利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發展畜禽良種應當堅持培育和引進相結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扶持措施和優惠政策,鼓勵良種畜禽的培育、引進、繁殖、推廣和使用。第五條縣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畜禽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畜禽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和種畜禽發展規劃;

(三)監督管理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品種培育和引進、種畜禽生產、經營、推廣和利用,實施種畜禽市場調控;

(四)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畜禽管理的法律法規;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畜禽管理工作。第二章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和畜禽品種培育審批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保護畜禽品種資源,落實相應的保護經費和物質條件。

自治區級畜禽品種資源保護名錄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並公布,建立畜禽品種檔案。第七條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畜禽品種資源進行普查、鑒定和監測,提出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第八條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建立畜禽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和動態監測系統,對珍貴瀕危畜禽品種實行特殊保護。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確定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畜禽品種資源保護任務,並支付保護補償費;承擔畜禽品種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要求實施保護。

在畜禽品種資源保護種群和保護區內,不得擅自進行任何形式的雜交;確需進行雜交的,應當經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立保護種群或者保護區。第九條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自治區畜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畜禽繁育體系規劃。盟市、旗縣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相應規劃,並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前款規定的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畜禽品種改良計劃,建立健全畜禽良種繁育體系。第十條縣級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畜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組織有關科研、教學和生產單位培育畜禽新品種。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培育畜禽新品種。第十壹條自治區畜禽品種標準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經自治區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公布實施。

畜禽品種必須經過審定命名後才能推廣。自治區畜禽品種的命名,經自治區畜禽品種審定委員會評審後,報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命名並公布。畜禽品種審定命名的具體條件、程序和時限,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公布鼓勵、允許和限制的畜禽品種。第三章種畜禽生產、經營和推廣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畜禽市場建設,有計劃地發展種畜禽生產基地,建立健全規範有序的購銷網絡。

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並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優惠政策。

鼓勵區外外商以獨資、合資、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從事畜禽生產經營。第十三條設立畜禽養殖場必須經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冷凍精液和胚胎生產的單位,由國務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自治區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第十四條種畜禽場承擔畜禽品種資源保護、新品種培育、優質畜禽選育和提供、先進科學技術推廣和示範等任務。

原種場負責繁育和提供畜禽原種,良種繁殖場負責擴大和推廣畜禽良種。第十五條種子農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建立的畜禽品種符合自治區畜禽改良方向區域規劃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

(二)具有必要的種畜禽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設備,有專門的養殖場所,有完整的引種養殖記錄和明確的養殖目標,種畜禽數量達到規定規模,基礎群質量符合品種標準;

(三)具有科學先進的育種和飼養技術,健全的生產管理制度,完整的育種和生產性能試驗記錄及其他檔案技術資料;

(四)有健全的獸醫衛生制度、設施和環境衛生保護措施;

(五)有壹定數量的能夠勝任原種繁育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能夠生產健康合格的種畜禽,並具有壹定的種子提供能力。

冷凍精液站和胚胎移植中心參照上述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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